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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又復婚財產怎么算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8-08 09:33:05

離婚后一天復婚,如再離婚的話財產怎么分?

婚后5年兩個人以夫妻名義貸款一起購買的房子,(現在貸款都還清了,房產證是他的名字),前幾天兩個人賭氣,協議辦了離婚,我沒要房子。離婚一天后第二天兩個人又辦理了復婚,我現在突然想到如果哪天真離婚了,(雖然他現在對我挺好,)我是不是就什么都沒有了?請高手給支招啊?!!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是的,你什么都沒有。這次結婚的時候房子屬于婚前財產。就不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了。你要讓房產證有你的名字。就說明當初你并沒有放棄房子,也符合當初共同購買的事實。現在為止的 情況是,你們離婚了,你放棄了所有權。房子就歸他了已經。后來你們再結婚,這個房子就屬于婚前財產,是他的。
法律上講是這樣的,可以同你老公商量然后把房產公證到你們兩個人的名字下。

當然,情面的問題很嚴峻,不好開口。呵呵,希望你順利解決
=.=你們在玩辦家家么~

你只要提出要求就可以了~和平離婚財產平分的~當然,如果你不要那就沒辦法了~等同自己放棄的~當然,他也可以放棄!
既然是在玩過家家,那假房子也不用太在意了,是吧?如果再離婚了,法官也會暈的。

離婚后又復婚之前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嗎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財產在離婚時已經約定了歸一方所有,即使是復婚也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展資料:

復婚后,夫妻雙方的財產,如果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如條件允許)可對該協議進行公證,以確保雙方不會對該兩套房的歸屬發生爭議。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法》對夫妻的共同財產有作出了很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具體如下:

1、 存在夫妻關系后,雙方所積累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的各種福利收入和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存在夫妻關系后,雙方從生產、經營中所獲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 知識產權的收益,在有夫妻關系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軍人會發放到其名下的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離婚后又復婚的,婚前財產按復婚的時間確定,即復婚前的財產均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展資料:

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近日,梅州中院對此給出了答案,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愿贈與行為,房產為雙方共同共有。

阿珍與阿軍于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年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據阿軍講,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于2005年6月購買的。

婚后,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在2010年9月時,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有著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后,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并幫阿軍歸還了個人債務。所以,阿軍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準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并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判決作出后,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2015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近日,經梅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后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共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愿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共有,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人民網-婚前房產婚后加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離婚后又復婚的,婚前財產按復婚的時間確定,即復婚前的財產均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2、復婚前的財產包括第一次結婚前的婚前個人財產,也包括離婚時分配所得的財產。

離婚又復婚財產怎么算

離婚又復婚財產怎么算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復婚,當初離婚時分割過的財產如何計算

二年前離婚,財產已經進行了分割,現在對方要求復婚,如果復婚,當初分割的財產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當初協議房產歸孩子,孩子由我撫養,現在復婚,房子的產權如何確定?當初的協議是否還有效?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男女雙方離婚后自愿復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手續。
2、男女雙方在第一次離婚之時,離婚協議之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在不存在欺詐 脅迫等情形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雙方首次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系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那么更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經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作出的首次離婚的財產分割,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既然首次離婚之時,雙方已就上次婚姻的共同財產作出合法有效處置,
那么雙方若復婚后,上次離婚時分割的財產,顯然在二次復婚時,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與另一方毫無任何關系。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8條、9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9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8條第一款、35條
補充部分的回答:
男女雙方在首次離婚的時候,就共同財產作出真實意思的處置,約定將房產所有權給未成年子女,那么現在雙方再次復婚,該房產屬于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除了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之外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已經分割完畢的各自財產,復婚的,應該算作各自的婚前財產。

至于協議是否有效,反正協議是你們兩個訂的,只要能協商一致的,你們想有效就繼續有效,再行確認,重簽一個。你們不想它有效就撕毀可以了。房子的產權你們可以協商,是繼續給孩子呢,還是過戶到你們自己手上(但是房子如果已經過戶到孩子名下,并且孩子未成年的,可能過戶不回來了,如果沒過戶還好說),這些都取決你們自己的意愿。

這些都談不攏還復什么婚?難不成離婚要上法院,結婚也要上法院?
既然已經離婚了 以前的財產再復婚時都應該是婚前財產 (譬如你和另一個人再結婚 你在離婚時分得的財產都算你再婚時的婚前財產)
關于房產的所有權問題并不因為你們復婚而產生任何變化 當初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仍然有效 具體要不要改變還是要看你們雙方有什么樣的意愿
1、婚前財產
2、房子歸小孩
3、協議繼續有效

離婚又復婚,再離婚再復婚,財產怎么分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參考如下法條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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