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財產在離婚時已經約定了歸一方所有,即使是復婚也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展資料:
復婚后,夫妻雙方的財產,如果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如條件允許)可對該協議進行公證,以確保雙方不會對該兩套房的歸屬發生爭議。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法》對夫妻的共同財產有作出了很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具體如下:
1、 存在夫妻關系后,雙方所積累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的各種福利收入和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存在夫妻關系后,雙方從生產、經營中所獲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 知識產權的收益,在有夫妻關系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軍人會發放到其名下的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離婚后又復婚的,婚前財產按復婚的時間確定,即復婚前的財產均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展資料:
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近日,梅州中院對此給出了答案,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愿贈與行為,房產為雙方共同共有。
阿珍與阿軍于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年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據阿軍講,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于2005年6月購買的。
婚后,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在2010年9月時,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有著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后,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并幫阿軍歸還了個人債務。所以,阿軍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準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并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判決作出后,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2015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近日,經梅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后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共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愿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共有,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人民網-婚前房產婚后加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后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后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么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后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后,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于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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