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怎么訴訟離婚
沒有結婚證需要到當地民政部門的檔案部門查詢、復印婚姻登記信息,持這樣的信息材料才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舉辦婚禮后沒有領取結婚證,將會構成事實婚姻,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即可;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沒領結婚證生活在一起屬于同居關系,直接分手即可。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在一起居住生活至今,屬于事實婚姻,即使沒有領證,也是夫妻。兩人過不下去了,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沒有領證,也不是夫妻。如果兩人過不下去,法院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沒有結婚證怎么起訴離婚
沒有結婚證,屬于非法同居關系,不涉及離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沒有登記結婚則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因為我國現行《婚姻法》不保護非法同居關系,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也不需要起訴至法院處理,若是有孩子撫養權、財產問題可另行起訴處理。
如果是領取了結婚證,只是因為結婚證丟失或被對方拿走的話,那么可以憑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去民政局調取結婚登記信息,再去法院起訴離婚。
先補證再離婚。
沒有結婚證,怎么起訴離婚?
沒有結婚證,怎么起訴離婚?結婚證被男方扣家里了。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對于申請補領結婚登記的,一般要求男女雙方均到場進行拍照才能辦理補領結婚證。而離婚訴訟往往是一方不愿意離婚另一方才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愿離婚的一方往往不會配合欲離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
這種情況下,欲離婚的一方應如何證明其婚姻關系存在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條第三項,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因此,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證明婚姻關系的存在。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復印婚姻登記檔案。實務中有當事人反映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該怎么證明婚姻關系存在?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十五條的規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保存情況。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記機關有可能因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而無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檔案存放地。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后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因此,婚姻檔案存放地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同級國家檔案館。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當事人可持該復印件作為婚姻關系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結婚證是在民政局有底可查的,男方扣家里沒有一點實際意義,若感情確實破裂了的話,且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不妨直接到戶籍所在地直接向法院訴訟離婚請求。你若不清楚流程的話,不妨在當地找個律師幫你,費用也就2000塊錢左右。
你可以拿身份證去民政局的婚姻登記部門查詢你的婚姻登記信息并打印婚姻登記證明,拿著婚姻登記證明也可以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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