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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重新分割時間是多久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1-21 23:25:36

離婚后財產再次分割的期限是多久


(1)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若一方當事人對協議中財產分割反悔的,可在1年內提出重新分割,即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協議,但提出的理由應當是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當事人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財產等原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的,可在發現后的2年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離婚后多久,還能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兩年內可以

離婚后多久,還能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兩年內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痹陔x婚后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后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以上規定來看,如果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一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
婚姻屬于身份關系,一旦離婚,身份關系解除,并且是不可撤銷的,但并不表明財產分割協議也是不可撤銷。如果在夫妻財產分割時存在著欺詐、脅迫等情形,在訴訟期內,受欺詐、脅迫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按照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離婚,出現以下情況時,離婚后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涉及到離婚時漏掉的對方的財產,比如漏掉的對方的房產、公司股權、股票等等。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后,發現對方轉移、變賣、隱匿財產的行為,有新的證據的,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痹陔x婚后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后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以上規定來看,如果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一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
這個沒有時間限制,如果對于離婚時候尚未分割的財產或者遺漏的財產,可以要求再分割,對于已經雙方協議進行分割了的財產,要求重新分割需要得到對方同意。

離婚后多久內可以從新起訴分分割財產

離婚一年之內,若覺得財產分割不公或者對方存在欺騙性行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并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沒有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夫妻雙方中會何一方一年內如果對協議離婚時因在對方威脅或欺詐的情況下作出的財產分割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而不是上訴。

婚姻法新解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1、雙方離婚后發現另一方隱藏或者轉移的共同財產可以在發現在該財產后的兩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2、對于再次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向法院主張對隱藏、轉移財產的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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