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扣車要什么時候才放車?
1、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當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之內,交警部門可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3、要是發生特別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訪、鑒定等技術手段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出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就不好判斷了。但大部分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內,交警就會把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給事故雙方。
一般情況是,責任認定書出來,就可以提車。但例外是受害人申請法院保全了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般交通事故扣車多久可以放車?
事故經過:rn1:發生在十字路口,我開小汽車由南各北方向行駛,摩托車由東向西方向行駛,摩托車碰到我小汽車后門最后的邊上(幾乎到尾輪)。rn2:摩托車上司機無礙,乘客輕度腳面骨折(住院至今未出院)rn3:我已經為傷者墊付4500多元住院醫療費用,傷者家仍要求我要另外多付車馬費,伙食費。rn4:事故發生在22天前,至今天已經有16個工作日了,責任書未出,叫傷者調解就叫先給錢再調解。rn5:我的小汽車是全保的。rn我想知道:rn1:交通警察這么久都沒有出責任書,只做了筆錄,合理,合法嗎?rn2:我的車什么時候能夠拿回?rn3:我有必要理會這樣的傷者嗎?(他已經有點勒索的心理了?)rn4:我如果可以的話負全責并和對方簽定一份保險以外的醫療費用他自行承擔協議是不是對雙方都有利?(腳面骨折應該沒后遺證的)rn在線求幫助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搜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托鑒定,檢驗、鑒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準,最長不超過60日。檢鑒定結論出來后,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鑒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后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鑒定時間和重新鑒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里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1、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所以如果事故責任認定還沒出,公發機關還可以收集證據需要繼續扣留事故車輛。
3、至于具體責任比例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
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的損失大小和事故的性質,確定事故處理采用什么樣的程序來處理,無特殊原因的,一般程序的處理會在1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所以,除死亡事故或者肇事逃逸事故以外,最長不會超過20天。
一般情況是,責任認定書出來,就可以提車。
但例外是受害人申請法院保全了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般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多少天?
如果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那么交警會在現場調查結束后三日內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鑒定完成得時間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需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鑒定結論出來后,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后第三天,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如果需要重新鑒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如果不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后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
可以看出,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鑒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對此拖延辦案行為,可向其主管部門如實反映情況,要求及時解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車輛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不能以扣車逼迫機動車方交納事故處理押金。
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鑒定,相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一般情況下,鑒定不應該超過30日。
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一般來說,最長35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還事故車輛;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負責人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最長65天發還事故車輛。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交通事故應該不扣別車的啊處理完就可以,修車看病就可以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出現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證據的需要,交警可以扣車。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調查、鑒定、重新鑒定等事項的期限規定相對復雜。
但從第四十四條與第四十七條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與交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應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完成,也就是說發還被扣車的期限至遲不能晚于領取事故認定書之后五日。
僅供參考!
不一定的,等待事故處理,處理越快,扣車時間越短,繳納的停車費就越少。
出現交通事故后交警有全扣車嗎,最多扣幾天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搜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托鑒定,檢驗、鑒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準,最長不超過60日。檢鑒定結論出來后,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鑒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鑒定,鑒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后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鑒定時間和重新鑒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里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暫扣事故車輛的目的只能是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期限限定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可延長10天,檢驗鑒定后車輛立即放行,這期間不能收取事故預交金。
新的規定為交通事故的調解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據此為了更好的保證受害者的賠償能夠到位,交通管理機關可以建議法院根據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配合當事人申請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由法院來對肇事車輛進行保全從而解決這個問題。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1、一般情況下,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證據而扣押車輛的,查清事故原因后應當放行,即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十日內作出事故認定書,并放行車輛。
2、需要收集證據的情況,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準可延長30日。
3、如果車輛需要鑒定,最長68日內發還肇事車輛。
4、如果交通事故車輛具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8)第25條所列情形,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交通事故交警隊扣車最長時間不超過多少個工作日?
關于扣留事故車的期限: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至多30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扣留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故車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
現將以上合法的期限整理如下:扣車后至作出委托鑒定3日+首次鑒定期間20日+送達鑒定結論2日+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期間3日+鑒定結論確定后5日=33天(都是純工作日,故以自然日折算應為46天左右);如果存在延長鑒定期間的情況,則再加40日(超過20日的期限以自然日計算),這時扣車期限為自然日73天左右;如果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并獲準的(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扣留事故車的期限最長可達自然日136天左右,大概有四個半月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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