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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過近幾年出臺的土地政策有哪些?

首頁 > 交通法規2020-11-28 21:34:03

周口市近十年出臺的土地政策有哪些?

周口近十年出臺的土地政策有哪些?我覺得挺多的。

2003年以來我國主要的土地政策?急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這幾條是辦法,其他都是法律和責任的認定了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就是分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兩大類。
作為個人和單位都只有對土地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即土地承包權,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承包法》規定的一般為三十年。至于你所說的普通住宅的土地,以及房地產公司普遍存在的大量囤地,都只是擁有使用權,使用權是可以買賣。

簡述中國近代歷史時期中有過那些土地政策?

時期
階級
政策
意義
清朝太平天國運動時期
農民階級
《天朝田畝制度》按人口平均土地。
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但它空想的,無法實現。
辛亥革命前
民族資產階級革命派
-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土地國有政策。
資本主義的土地綱領,但也沒有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
土地革命時期(國共十年對峙)
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政策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廢除封建剝削和債務。
路線:依靠貧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
農民在經濟政治上翻了身;農民積極參軍參戰,發展生產。
抗戰時期
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有利于團結農民、地主一致抗日。
解放戰爭
土地改革:
政策: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線: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土地制度。
農民分得土地,積極參軍、支援前線,成為解放戰爭勝利的可靠保證。
過渡時期
土地改革
政策: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
與以往不同:保護富農經濟。
徹底廢除了數千年的封建剝削土地制度;解放了農村生產力,為農業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三大改造時期(1953—1956年)
農業合作化
政策:積極發展穩步發展的方針,自愿互利的原則,由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
農民土地私有制轉變為土地公有制。
十年建設時期(實際時間1958—1978年)
人民公社化運動
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
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改革開放時期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改變經營管理方式,實行分戶經營、自負盈虧。
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業的發展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發展。
中國近現代歷史上的地政策
典型例題:
1.建國以來,我國農村生產關系的變革或
典型例題:
1.建國以來,我國農村生產關系的變革或調整經歷了哪幾個步驟?每一步變革或調整的主要原因、核心內容以及結果如何?據此,你認為在制定經濟政策時應遵循什么原則?

自古至今有什么好的土地政策

每個朝代和時期的制度都是適應當時現狀的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3393665。
土地是中國古代人民賴以繁衍生息的最重要資源。呂思勉認為,在原始時代,當時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物都是氏族公有的,人是“只有合力以對物,斷無因物而相爭”的。
國家出現后,原始社會的氏族土地公有制逐步演化為土地國有制,或稱“王有制”,其中比較典型的是井田制。它是一種土地國有制(實際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規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諸侯世代享用,不得轉讓買賣;要向周王交納貢賦;奴隸在井田上集體耕種。一方面,井田制源于氏族土地公有制,具有土地國有制的特點,突出表現在國王對全國土地擁有所有權,其他各級貴族和大小奴隸主只有土地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也不能隨意轉讓或買賣土地。另一方面,井田制具有從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過渡的特征。在西周中期,土地交易已經出現在貴族之間,這意味著貴族擁有了一定程度的土地所有權。
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據土地多少和田質好壞征收賦稅,魯國的“初稅畝”實行按畝收稅,它們不再區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國有制向私有制轉化。春秋時期,隨著鐵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廣,聯合或集體勞動的重要性大不如前,個體獨立經營開始出現并得到發展。
戰國時期,秦國的秦孝公為發展圖強起用了商鞅,實行了“廢井田,開阡陌,授土于民”的商鞅變法,標志著井田制的徹底崩潰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在法律上確立。從此,中國迎來了封建社會,開始了王朝的周期性動蕩和興替。
  1.秦漢至唐代中葉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秦朝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當時土地兼并嚴重,農民承擔的徭役繁重、賦稅沉重。
西漢實行編戶制度,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百姓(編戶齊民)依據資產多少承擔賦稅、徭役、兵役;漢代農民的負擔,主要有田租(較輕)、人口稅(較重,含算賦、口賦)、更賦(代役錢)、雜稅、雜役。進入漢朝后,延續了之前“公田”與“私田”并存,“私田”均可以買賣的土地制度。漢武帝時,針對土地兼并嚴重的情況,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議,即主張限制私人占田,抑制富豪兼并。這種建議接近古代井田制度之法,較平均地使農民擁有土地,但漢武帝并沒有采用。王莽篡漢后,名義上是推行了王田制,事實上是恢復了井田制。東漢光武帝即位后,廢除王莽所推行的土地政策,并在建武十五年實行“度田”,下令各州、郡清查人民占有田地數量和戶口、年歲,目的為要限制豪強富民兼并土地和蓄奴婢之人數,亦可便于征收賦稅及力役。到了東漢及曹魏時期,實施了土地所有權歸封建國家所有的屯田制,這種制度充分利用軍民來開墾耕種荒地,比較好地實現了戍邊和保證軍需的目的。在西晉時屯田制遭到了破壞,實行了允許農民占墾荒地的占田制。占田制的實行,表面上是為了限制土地的兼并,但實際上卻保護了官僚士族們的既得利益。
  北魏時期,政府實行了把封建國家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的均田制,部分農民在耕種一定年限后能夠得到土地的所有權。
在隋、唐年間,均田制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唐朝建立了“均田租庸調法”,即以推行均田制為基礎,實施了“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的賦役制度。該制度不以田為主,而是以人丁為主,也就是“認人不認田”,比較倚重戶籍人口調查管理,當時配套建立了“鄉賬”制度,規定每年一造賬(人丁冊),三年一造籍(戶口冊)。錢穆認為,租庸調制可謂中國歷史上賦稅制度之中最好者,論輕徭薄賦,亦當以唐代為最。但在長期實施中,由于賬簿戶籍統計清查跟不上,制度實施成本過大,加之耕地的增加滿足不了人口增長的需要,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安史之亂”后便不得不放棄這一制度。
  總的來看,這一時期封建國家干預土地分配,一方面限制土地買賣和土地兼并,使得地主土地私有制在當時處于不完全、不自由的發展狀態;另一方面國家分配土地,發展小農經濟,積極培育自耕農和培養稅源,土地制度總體上呈現出“公田”和“私田”并存,國家均田和貴族地主兼并土地并行的鮮明特點。
  2.唐代中葉至宋元時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安史之亂”后,為緩解國家財政燃眉之急,唐代宗于大歷元年下詔在青苗時即征收稅錢,而不是像過去那樣等秋收時才征,史稱“青苗錢”,后又分夏、秋兩季征收,是“兩稅法”實行之先聲。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建議推行兩稅法,即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難以為繼的租庸調制,且每年分夏、秋兩次征繳。“兩稅法”盡管存在加劇貧富懸殊、利商不利農等弊端,歷史上對此也褒貶不一、毀譽參半,但卻不僅為宋元時期所沿用,而且其影響一直延續到民國時代,是中國古代賦稅及土地制度的重要分水嶺。一方面,“兩稅法”遵循“量出為入”的原則,改革了與租庸調制相配合的授田征租制度,實行了新的征租但不予授田的制度,自此國家更加關注財稅收入,而較少關注田地的公平分配,等于放棄了限田、均田的政策,也就取消了地主的占田限制,使得“私田”得到了發展,并逐步占據了主導地位。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過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推行比較自由的土地買賣和民間借貸政策,導致地主豪強不斷兼并土地。隨后實施的王安石變法也只是暫時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并勢力。另一方面,“兩稅法”在實施中推行的“唯以資產為宗”“認田不認人”等做法,使得國家放松了對農民人身的控制,有利于佃農身份的合法化,中國歷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從這個時候開始的。租佃制的普遍化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自由發展創造了更好的條件。
  總的來看,這一時期國家對地主占有田地的限制有所放松,土地兼并加劇,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了比較充分的發展,土地占有也更多地從依靠政治權力向依靠經濟權力轉變,租佃關系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逐步在地主與農民之間的關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較為完全的土地私有制開始確立起來。
  3.明清時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明朝建立后,開國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層管理創新結合起來,推行了“黃冊”“魚鱗冊”和里甲制度。“黃冊”即戶口冊,“魚鱗冊”即土地冊,如果不考慮其間具體技術方法的變化,這兩種冊籍一直沿用至清代和民國。里甲制度是一種基層組織形式,每個里甲實際上是一個有很強集體認同感的基層組織或合作社區,承擔著賦役催征、社會教化、基層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職能。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構成戶籍制度、土地制度、賦役制度,以及基層社會治理高度結合的有效機制,能夠實現多重目標。不過,這些制度的有效運行是以靜態且相對封閉的基層社會為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口流動和土地交易頻繁,僵硬的管理制度顯得越來越脫節。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為基礎的賦役制度積重難返,百姓承受的各種徭役雜派愈益繁重,而國家財政汲取能力不斷降低,財政越來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員為保證國家賦役,提出了“一條鞭法”的建議,即把賦與役合并為一,丁(人口役)與糧(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萬歷九年,張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開始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變法后,賦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畫地為牢”社會秩序日益式微,農民擁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職業選擇,促進了工商業和商品生產的發展,推動了戶丁稅向地畝稅的過渡,以及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轉變。
  清朝初期,名義上延續了明朝的“一條鞭法”,事實上實行的是“一條鞭法”+丁銀。丁銀即按人丁征收稅銀,而不論其貧富如何,存在明顯的社會不公。為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鞏固清王朝的統治,雍正在各地試點的基礎上,推行了“攤丁入畝”的改革舉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征收的稅銀,全部都攤入土地田賦中予以一并征收。“攤丁入畝”把之前部分按人頭征收的賦稅,完全改為按田畝征收,從而相當于實施了完全的地畝稅,一舉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賦役混亂的難題。由于人丁不再是征稅對象,政府放松了對人口的控制,農民可以在各地自由遷徙,土地租佃及買賣交易比較活躍,促進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城鎮工商業發展,“不在鄉地主”人數日益增加。
  總的來看,這一時期土地管理制度持續創新,土地市場交易買賣活躍,租佃關系發達,以租佃的田地所有權與田面使用權相分離為特點的永佃權日益流行,國家更加注重運用賦稅政策等經濟手段調整國家和地主、地主和農民的關系,為中小地主和土地私有制發展創造了比較寬松的環境。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近代)
(1)農民階級:1853年太平天國頒布的《天朝田畝制度》
內容:廢除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建立“人間天國”。
(2)民族資產階級:辛亥革命孫中山提出的民生主義和1924年孫中山重新解釋的民生主義
內容:平均地權——核定全國地價,現有地價歸原主所有,革命后增漲的地價歸歸國家所有,由國民共享,做到“家給人足”。是資本主義的土地綱領。1924年增加“節制資本”的內容。
(3)中國共產黨(無產階級)的土地政策
①國共十年對峙時期:打土豪分田地,廢除封建剝削和封建債務(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建立農民土地所有制)。
②抗日戰爭時期: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未改變地主土地所有制,但限制地主對農民的剝削)。
③解放戰爭時期: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沒收地主土地,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4.新中國(現代)
(1)1950——1952年底: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未改變土地私有制)。
(2)1953——1956年:通過興辦互助組、發展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興辦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方式,把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由私有制轉變為公有制,并實行集體經營(農業合作化運動或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3)1958年:合并和擴大農業生產合作社,提高公有化程度(人民公社化運動,未改變土地公有制的性質)。
(4)改革開放以來: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實行土地的承包經營。改變了經營管理方式、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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