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回車或棄答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正確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
交通來肇事逃逸源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以下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以下六版種不認定權為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專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屬第三條規定: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會危害性大,常使被害人沒有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損失沒有法得到及時賠償,偵破案件的難度增大,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影響了正確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這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本文就此問題談點粗淺的認識。
“逃逸”的含義是什么呢?現代漢語詞典中對“逃逸”一詞的解釋是“逃跑”的意思,但是否所有“逃跑”都是“逃逸”呢?必須具體情況分析。當前交通肇事后出現了幾種特殊的“逃跑”情況:第一種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后為搶救傷者沒有保護事故現場而離開現場的。第二種是肇事者在將受傷者送到醫院救治后私自離開搶救現場的。第三種是肇事者自己受傷后先到醫院治療,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的。第四種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后,因被打傷或怕被毆打而離開事故現場的。第五種是肇事者發生事故后,沒有保護現場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門報案的。
這幾種情況表面上都是逃跑的行為,但哪一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上所指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呢?目前存在三種不同觀點或做法:第一種是公安交警部門的做法。根據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三種是陳興良《刑法疏議》中認為,“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報警保護事故現場等待處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主要理由是: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是肇事者必須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如果將發生事故后沒有保護現場而馬上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等待處理的行為認定為逃逸,顯然有悖于立法精神,其主觀上是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不足之處。通常公安交警部門根據其部門規定在責任認定書上認定逃逸,而法院在審判時,充分考慮整案的事實和證據,對這種及時報案并等待處理的情況在判決書上不認定為逃逸,以致出現執法機關所做的結論在前后出現矛盾,不利于法律的統一實施和維護法律的尊嚴。第二“逃逸”有時間上的一個必要限制:即肇事者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在公安交警部門未趕到現場進行處理這段特定的時間內離開的,只要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后,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根據當時的主、客觀條件可以及時報案,但卻不及時報案并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逃逸”這個情節。這就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認定的一個特殊要求。它對正確判斷和認定“逃逸”或“自首”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不及時報案并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行為,自首是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通過對這二個概念的比較,可以看出“逃逸”和“自首”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有時間上的限制。認定“逃逸”的情節有時間限制,而自首沒有時間這個限制,事故發生后可以馬上投案等待處理,也可以不及時投案,而是事后再投案,只要求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便可以認定為自首,沒有時間上的必要限制,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逃逸上沒有時間限制的不足之處,以致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分清“逃逸”與“自首”的關系,肇事者發生事故后不及時報案并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情況,實際是一種逃逸行為,主觀上是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但因其事后去投案自首,其在主觀上是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前后主觀矛盾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能否認定“逃逸”的法定情節,對量刑影響甚大。第三,“逃逸”在空間上有一個范圍,肇事者必須在公安交警部門未趕到現場時離開的行為,這個空間場所的范圍不僅只是事故現場,還包括搶救現場,肇事者將傷員送到醫院治療后(注意肇事者常辯解并非逃離事故現場而是送傷員去治療)私自離開搶救現場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只將現場理解為事故現場,顯得有些狹窄,不利于打擊這種逃逸現象。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不及時報案并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對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各種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正確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這個法定的加重情節,打擊這類犯罪。(作者單位: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如何認定
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內車或棄車逃離事容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怎么認定
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內棄車逃離事故現容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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