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出交通事故不一定是全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內例》第九十容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酒駕雖然是違法駕駛,但酒駕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要負回全責的。發生交通事故時,交警根答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此,酒駕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負全責,而是根據事故各方實際的情況來確定責任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酒駕后發生交通事故,酒駕人不一定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的責任,是依據造成事故的原因,而不是駕駛員是否酒駕。具體在報警后由交警通過現場勘查確定事故責任。但酒駕駕駛員同時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
況且,“兩高一部”關于醉駕的規定,把造成極速特工是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考慮,也說明酒駕不一定就是負全責。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擴展資料:
按原因分類:
主觀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客觀原因。指由于車輛、道路、環境條件(包括氣候、水文、環境等)不利因素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按交通工具分類:
機動車事故。指在事故當事方中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指畜力車、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行人事故。指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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