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
一、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二、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
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三、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
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并已被送往醫院的,交通警察應當盡快趕赴醫院了解傷情,記錄傷者姓名、年齡、性別等基本情況;條件允許時,對傷者體表有特征性的損傷拍照固定;針對事故發生經過的主要情節對傷者進行簡要詢問,并作記錄,交由傷者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或者錄音、錄像保全,傷者無法簽字、拒絕簽字的,由見證人簽字或者記錄在案。
傷者因傷情嚴重無法接受詢問的,應當記錄在案,并告知其所就醫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或者其陪護人員,及時將傷情變化情況通知辦案交通警察,傷者傷情好轉能夠接受詢問時,辦案交通警察應當及時進行詢問。
第四十一條 交通警察應當按照《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系統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后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認為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轉為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將逃逸嫌疑人信息錄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抓獲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銷。必要時,可以發布協查通報或者通緝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福州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章)
公安機關處理交抄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車禍處理的正確流程:
一、立即停車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立即停車。停車以后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后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志。
二、及時報案
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不允許隱匿不報。在報警的同時也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現場發生火災,還應向消防部門報告。“交通事故報警”、“急求中心”、“火災報警”的全國統一呼叫電話號碼分別為“122”、“120”、“119”。當事人需得到對方明確答復方能掛機,并立即回到現場通報聯系情況、等候救援及接受調查處理等。
三、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隨意挪動位置。當事人在交通警察到來之前可以用繩索等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等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或自然條件的破壞。為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等,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
四、搶救傷者或財物
當事人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后,能采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運和心肺復蘇等。并設法送就近的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于現場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錢財應妥善保管,注意防盜訪搶。在有可能發生大火、爆炸的險情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
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事故當事人還應做好防火防爆措施,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隱患。事故現場禁止吸煙,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危險性液體、氣體發生泄漏,要及時將危險物品的化學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及裝載量、泄漏量等情況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員,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六、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在交通警察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并聽候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如果發生車禍的,行為人逃逸的話,是需要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華律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吊銷駕駛證,判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參考資料:交通事故逃逸_百度百科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有以下情形的,定交通肇事罪,付刑事責任。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情節惡劣,3到7年,逃逸致死,7年以上,具體看各個省高院的量刑細則。
拓展資料:
(1)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后逃離事故現場。
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駕駛員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拓展資料: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受害人或受損財物未做必要的搶救或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對肇事情況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駛,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謂的"逃逸"在行為人的主、客觀上無非是正常行駛行為的繼續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參考資料:人民網-肇事逃逸或將面臨刑罰和終身禁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半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拓展資料:
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參考資料:
交通肇事逃逸——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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