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性騷擾的法律
性騷擾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董常青認為,性騷擾行為違反了性自愿的原則,侵犯了婦女的性權利;在女性非自愿的情況下觸摸碰撞女性身體敏感部位,侵犯了女性的身體權;性騷擾電話則大多侵犯了婦女的合法休息權;在公共場合公開進行性騷擾,或遇到女性不從就散布謠言、破壞女性家庭,有可能侵犯婦女的名譽權。更有甚者,女性如果不順從或拒絕性騷擾行為,實施者則以解雇、開除、降低待遇、降低職稱職務級別等進行要挾,甚至阻礙女性再次就業,嚴重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業權。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劉飏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性騷擾行為存在的空白和盲點,是導致這一行為長期以來得不到有效制止的重要原因。首先,目前我國尚無任何一部法律明確規定性騷擾的概念。其次,僅有的幾條相關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如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實踐中遇到性騷擾行為,只能比照這些法律規定處理。至于對何種程度的性騷擾,應給予何種制裁,均沒有規定。第三,對性騷擾行為的制裁缺乏程序性規定和執法、監督主體。
看法官的了~
對婦女性騷擾做出規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婦女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一般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對這些做規定。如果想走民事賠償,一般也就是侵權責任法
關于中國法律對性騷擾行為的界定與中國是否有限制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回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答關機關投訴。 “禁止性騷擾”首次寫入法律
《保障法》還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是我國第一次將“禁止性騷擾”寫入法律。違反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于性騷擾行為,《保障法》為受害婦女提供了明確的解決問題的4種法律途徑:向對方所在的單位投訴;到公安機關報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到所屬婦聯投訴,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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