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協商后還能在反悔嗎
交通事故協商后還能在反悔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些是剮蹭的事故,對于這樣的事故大家普遍認為是小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私了”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于糾紛的解決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事故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這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但很多人在私了之后就反悔了,反悔的情況一般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后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后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后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各方當事人在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時應該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開始起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雙方達成并簽訂賠償協議,而后一方當事人又反悔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那么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當事人到底能否反悔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首先,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遵守、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的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隨意反悔。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自行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履行。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比較復雜的糾紛形式,涉及眾多法律、醫學、國家政策等專業性的知識,一般公民難以全面獲取和掌握這些專業知識,在處分自己權利時很容易進入認識誤區,特別是一些事故發生后急需求助的受害者,由于經濟上依賴于賠償義務的經濟賠償,為應付眼前的發生的醫療費等,出于權宜之策考慮極易陷入對方的“協議陷井”,如果一味認定雙方只需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就可能導致賠償權利人實際喪失數額巨大的人身賠償,從法理上講實屬顯失公平。面對如此利益嚴重失衡的現象,從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的協議內容情況,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上述規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或者變更權,以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確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應當允許當事人有條件的反悔。
你好,需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果是在簽協議時,由于醫院技術水平條件等因素,導致未發現一些損害擴大的事項,那么在確認予以發現時,可以運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規定,重新確立損害數額來進行訴訟。
交通事故后雙方私下簽訂的協議有效么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雙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所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賠償協議如果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等情形,那么該賠償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或者其他情況的無效合同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你這樣做,自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首先保險公司不認可的可能性很大,不認可就不會按數賠償。其次,你的保險金夠不夠賠也是個問題。第三,你可能還會涉嫌保險詐騙。
對于協議的問題解答如下:
1、免除對方行政、刑事責任的部分無效。
2、協議具有高度意思自治性。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雙方平等協商并簽字認可的協議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沒有經過公證,如遇對方反悔,就只能針對這次事故的賠償問題起訴。當然,如果協議書中規定了嚴格的違約賠償責任,直接起訴對方違約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3、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有關于雙方責任大小的劃分,在賠償損失方面具有依據的作用。最好能夠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后進行協商,免得受害方的權益不能得到完全的保護。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協議書的基本構成:
1 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 正文:條款內容
(1)協商目的
(2 )協商目的責任
(3 )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5 )履行條款期限
(6 )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7 )落款{簽署}
(8 )簽署日期
簽訂賠償協議又起訴,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1、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簽訂了賠償協議,一般是不能再起訴了。因為賠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
2、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簽訂賠償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由法院重新按照規定進行判決。法院如果查明屬實,就會判決撤銷賠償協議。如果不存在可撤銷的證據和理由,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達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當事人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確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應允許當事人有條件地反悔。
一、一般情形下的處理。
所謂的“一般情形”是指當事人間達成的賠償協議涉及的范圍僅限于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發生的事故財產損失、明確的醫療損失(含醫療費用、搶救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與受害人人身機體受損恢復相關的賠償內容)。前述的協議內容從司法實踐上講,作為普通公民的賠償權利人是能夠明知和預知的,一般不會發生權利人重大誤解情形,與賠償義務人私自達成或者在公安、民調組織等職能部門主持下達成的事故賠償協議原則上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不得以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為由主張協議無效。權利人堅持訴訟的,法院在查明不存在協議應當撤銷或其他法定無效情形后即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外,對協議中少列應當賠償的事項,賠償權利人可就少列的事項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理由很簡單,部分賠償項目的協議不能代表全部賠償義務的終結,原有協議只能對已約定項目產生法律效力,尚未協商確定的部分人民法院依然有權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裁判。
二、遇到概括性賠償協議時的處理。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事故當事人間就相關賠償項目在私訂協議中籠統地敘述,沒有明確列出所約定的賠償項目,僅僅約定賠償義務人給付多少錢、錢款到位后雙方因事故發生的賠償糾紛終結。對于此類情形,法院應當審查權利人在訂立協議時是否已經預知自己還有尚未出現的賠償項目,比如身體損傷可能導致的傷殘。
從司法實務上考察,權利人是否存在傷殘在事故賠償中具有很大不同,象因傷殘發生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在計算數額上一般都遠遠高于權利人在醫療救助過程中實際支出的錢款,有時會出現幾倍甚至十幾倍的落差。如果僅僅因為一紙概括性的賠償協議就讓賠償權利人實際喪失掉如此數額巨大的人身賠償,從法理上講實在顯失公平。
遇到此類情形法院應當部分或全部否定原有協議的效力,部分否定是指協議約定賠償的錢款低于或等于實際醫療救助費用范圍的,法院應當認定原有協議在傷殘相關賠償項目外具有法律效力,對于傷殘相關的賠償項目另行裁判解決;全部否定是指當協議賠償錢款數額低于權利人應得賠款總數的二分之一時,法院應當判決撤銷原有協議的同時另行裁判確定權利人應得賠償。
交通事故協議書要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我上次出了交通事故,現在要私了,要怎樣寫才具有法律效應呢?還有我是開的單位的車,我是不是在協議上寫清楚就可以了,還有我怕對方我把錢給了他在去找我單位,是不是我協議上寫清楚不在和車主有任何關系就可以,這樣寫在法律上有效應嗎?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雙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所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賠償協議如果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等情形,那么該賠償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合同或者其他情況的無效合同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中所謂“私了”,就是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協議,它本身就是一個合同,比如說:兩人私了,你撞了我,追尾了,那么你賠我兩百塊錢,你把兩百塊錢給我,我接受了,那么這合同就履行了,已經生效了,雙方不能隨意反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那么是否所有“私了”的交通事故再起訴,法院都不再支持?一般情況下除非雙方當時簽訂的“私了協議”有乘人之危、當事人受到威脅或協議本身顯失公平,這幾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內向法院起訴。而本案中“私了協議”反應了當事雙方的真實意愿,應該說就具有關法律效力,不能說翻就翻。
在簽署賠償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
第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第三,賠償的具體數額,給付的方式,時間;
第四,事故雙方簽字確認,并注明日期;
另,建議委托律師代寫或者在交警隊的協助下寫清楚該協議即可。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雙方根據民法和合同法的規定,按照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調解交通事故協議。
車友,下面我給你提供一份交通事故的協議書的樣本,僅供參考。
車禍賠償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________ 點,甲方因________ ,致使乙方________ ,后在________ 市中心醫院治療。現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經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 支付醫療費及各種人身損害賠償費用人民幣________ 元(大寫:________ 元整)給乙方。
二、乙方 今后出現其他問題,甲方再不再承擔任何的責任。
三、甲方在付款之時起,乙方X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如是該樣本對你有所幫助,不勝欣慰。
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可以變更和撤銷嗎?
和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和解協議無效或變更、撤銷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以下原則處理:
1、和解協議內容違法,具備法律規定無效情形的,應宣告和解協議無效;
2、和解協議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和解協議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時有重大誤解,和解協議顯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變更、撤銷和解協議;
4、原告以和解協議對損害賠償的處理有遺漏項目,或者和解協議簽訂后又新發生費用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增加部分賠償的,經審查,和解協議確實遺漏賠償項目或有新發生費用,則,按照相應賠償范圍和標準處理;
5、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解除和解協議的。
需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者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又或者一方以欺詐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正文】 案例、現象: 發生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要么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要么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前一種方式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捷,也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和社會的穩定,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 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一開始雙方在冷靜下來后可能會選擇協商解決,通常會在交警的協調下達成調解協議,但存在不少事后不履行或反悔的現象。甚至在肇事方履行完畢后,也存在受害方重新向法院起訴的情況。 那么,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后,如果一方基于種種原因又反悔,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對此要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判斷其合法性。 律師觀點: 1、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而反爾,隨意反悔。 2、自愿達成賠償協議的約束力的例外情形: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律師提醒: 戚謙律師提示,交通事故發生后,在交通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屬于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不過,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當然,若基于某種新的理由提起的訴訟請求,屬于一個新的訴訟,應享有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觀點集成P1496:《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 法律鏈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三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要求查閱交通事故證據材料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提交書面的當事人查閱證據申請,明確查閱、復制、摘錄的具體內容,經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同意,安排其查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費復制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材料上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事后將當事人復制證據申請與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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