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招標人的法律責任,是指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按照招標人承擔責任的不同法律性質,其法律責任分為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 招標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對招標人的行為規范及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均有所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范中。
1) 招標人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招標人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主要可以分為導致招標無效、中標無效和其他違法行為。其中,招標人的下列違法行為將導致中標無效:
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且前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且前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③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④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除導致中標無效的違法行為,招標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違法行為還包括:
① 招標人超過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② 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③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④ 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⑤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⑥ 招標人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⑦ 招標人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
⑧ 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書;
⑨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2) 招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招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 采取補救措施。補救方式主要有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招標人重新招標、招標人與中標人重新訂立合同、招標人有權在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等。
② 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中標無效的招標人已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回的,合同無效,應當恢復原狀,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
(2) 招標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招標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是指招標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依法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目前,我國對于招標人的行為規范及行政責任主要體現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一些部門規章之中。
1) 招標人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招標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主要可以分為導致招標無效、中標無效和其他違法行為。其中,招標人的下列違法行為將導致中標無效:
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且前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且前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③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④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除導致中標無效的違法行為,招標人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其他違法行為還包括:
① 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或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②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③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
④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
⑤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
⑥ 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⑦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招標人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⑧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的;
⑨ 招標人超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⑩ 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⑪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2) 招標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方式。對招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招標人有《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行政部門有權對招標人發出書面警告,并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
② 罰款。招標人有違法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有權對招標人依據不同規定處以不同數
額的罰款,并同時可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③ 不頒發施工許可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管理辦法》規定,對應予招標未招標的,應予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對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標人不頒發施工許可證。
④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對象是招標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⑤ 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或者是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如果招標項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暫停該項目的執行或是暫停向該項目撥付資金。
(3) 招標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招標人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招標人因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責任是招標人承擔的最嚴重的一種法律后果。
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信息、招標文件的重要內容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如泄露評標專家委員會成員的或是泄露標底并造成重大損失的,招標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招標人的法律責任?
招標人的法律責任,是指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1)招標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招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①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②泄露標底,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③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④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⑥招標人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書。
2)招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招標人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中標無效,招標人應承擔中標無效的法律后果:
①停止違法行為并補救。上述幾種違法行為招標人應承擔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并應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相應的補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標人與中標人重新訂立合同;招標人在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②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中標無效的招標人已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無效,應當恢復原狀,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
(2)招標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招標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是指招標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依法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1)依《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有:
①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
②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③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
④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
⑥泄露標底的;
⑦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⑧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
①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招標投標法》49條);
②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招標投標法》51條);
③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招標投標法》52條);
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招標投標法》55條);
⑤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招標投標法》57條);
⑥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招標投標法》59條)。
有上述違法行為,招標人將承擔中標無效的民事責任與責令改正、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責任,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承擔處分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rn刑事責任?rn或其他法律名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
擴展資料
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1、根據《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內,或者招標人容、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按照招投標的公告,承擔違約責任。
3、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如果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可以沒收投標擔保金.
除非你是騙取中標的才會說要承擔法律責任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簡述違反《招標投標法》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擴展資料
《招標投標法》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招標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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