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性騷擾法律依據是什么
女性性騷擾的法抄律依襲據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在中國法律里規定的性騷擾包括哪些?
如果被定罪為性騷擾會怎么判?至少就中國大陸地區而言,準確的說,法律上并沒有“性騷擾”這個概念。因此更不存在給它“定罪”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行為性質惡劣,則可以從刑法上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角度來懲罰。
性騷擾是行政治安案件,情節嚴重才是犯罪。
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那是直接的,當面的,甚至是暴力的
至于短信騷擾等,還不構成犯罪。
性騷擾的法律
目前,我國對“性騷擾”行為的法律適用散見于法律法規。如《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005年修訂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提出 了“性騷擾”的概念。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刑法》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性騷擾具體形式。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此外,我國各地在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中,對性騷擾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如《上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禁止“以戀愛、征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等等,這些規定都是反對性騷擾的積極措施。此外,《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違背女性的意志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規定較為明確。
《刑法》中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
《婦女權益保護法》中明確將“性騷擾”寫入法律。
《刑法處罰法》中有相關處理規定,《婦女權益保護法》將性騷擾明確提出,最近出臺的《保護女職工條例》也明確提出政府、單位在工作中保護婦女免受性騷擾的規定。
但唯一有缺憾的是,國家還沒有將男性受性騷擾入律
我國對“性騷擾”行為的法律適用散見于法律法規。版
百度百科權里:http://wenku.baidu.com/view/7d2b0954f01dc281e53af0fd.html
性騷擾的相關法律條例
最好是刑法的《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
《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刑法》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擴展資料:
性騷擾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對方,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
2、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
3、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根據一般數字顯示,大部分受害者為女性,但事實上男性也會遭受性騷擾,但數字普遍偏低,這可能基于下列原因:男性對于性騷擾的認定范圍較女性的窄。就是說,大部分男性在界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騷擾時有一個較大的容忍度,或者他們大都不以為意。
如:被人拍拍腰背,女性對這種行為的敏感度較男性的敏感度高;若遭受女性性騷擾,男性大都不愿向外界訴說。他們擔心可能沒有人會相信。男性的自尊心促使他們不愿向人訴說。他們被女性性騷擾可能被理解為懦弱,亦表現了他們脆弱無能的一面。
容貌漂亮,富于性別魅力的人。性格軟弱、柔順,獨立性差,喜歡逆來順受的人。處于被異性支配和操縱地位的人。經常與異性打交道特別是經常與那些作風不正派的異性打交道的人。婚后生活不幸福的已婚者,擇偶失敗或情場失意的未婚者,當他們的這些個人隱私被泄露,并且成為了公開的秘密時,都容易受到異性騷擾。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性騷擾
《刑法》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目前,我國并無明確的規制“性騷擾”行為字樣出現的法律法規,但這并不等于我國缺乏有關反對性騷擾行為的規范。如《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刑法》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性騷擾具體形式。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此外,我國各地在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中,對性騷擾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如《上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禁止“以戀愛、征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等等,這些規定都是反對性騷擾的積極措施。此外,《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違背女性的意志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規定較為明確。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刑法》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修正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的“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三個條款,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確地對性騷擾行為制定了處罰措施。
但在實踐中,沒有對性騷擾作出明確界定,存在“灰色地帶”,又因為絕大多數性騷擾案件中存在權力與控制關系,加上性騷擾所具有的隱蔽性,可以考慮制定性騷擾防治法,并對有關問題適度量化,厘清相應法律關系,明晰法律責任,增強法律可操作性。
性騷擾是性歧視抄的一種形式襲,通過性行為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欺凌、威脅、恐嚇、控制、壓抑或腐蝕其他人。
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3種方式。
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異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或色情文藝內容;
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異性身體敏感部位;
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不構成犯罪,但你當時可以報警
法律對性騷擾的行為有哪些處罰啊?
法律上沒有對關于性騷擾明確的法律法規,只有類似的相關刑法
根據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屬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你好,我國法律并未對性騷擾作出規定,只有強奸這樣的犯罪行為才屬于犯罪,才有規定處罰。
建議參考下 猥褻婦女兒童罪。看看有沒有達到這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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