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如何定義性騷擾的
中國對“復性騷擾”行為的制法律適用散見于法律法規。性騷擾并不是只針對“婦女”的狹義性騷擾,而是針對不分年齡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異性的所有人群的廣義性騷擾。但從2005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將性騷擾立法的定位來看的話,當男性遭到性騷擾將無法無依,無處申冤,這確實是法律的定位困惑。
其實,類似于性騷擾的懲罰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諸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兒童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擴展資料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指帶性暗示的言語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征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并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性騷擾
中國對“性騷擾”行為的法律適用散見于法律法規。如《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依法保障婦女權益漫畫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性騷擾具體形式。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8]
2005年6月26日,隨著《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性騷擾這種在社會上受到極大關注而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問題,首次進入中國立法者的視野。
性騷擾并不是只針對“婦女”的狹義性騷擾,而是針對不分年齡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異性的所有人群的廣義性騷擾。但從2005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將性騷擾立法的定位來看的話,當男性遭到性騷擾將無法無依,無處申冤,這確實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實,類似于性騷擾的懲罰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諸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兒童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性騷擾(英語:sexual harassment)指以性欲為出發點的騷擾,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引起對方的不悅感,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征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并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3種方式。在很多國家,性騷擾是一種不法的行為,屬于告訴乃論。常見于職場性騷擾,例如上司對下屬性騷擾,同事性騷擾。 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3種方式。
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異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
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異性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
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廣義的性騷擾并不限于異性間,對象亦不單指婦女而言;同性間亦可構成性騷擾。
它是一種不受歡迎的性注意力或帶有性意識的接觸:
1. 身體接觸
2. 非身體接觸 (言語,動作,聲音)
判斷性騷擾的因素,如下:
行為持續性
雙方的關系
對方的動機
當時的情況
當時的感受
不是經過雙方同意而發生的性行為(該行為已構成犯罪,歸納于性騷擾的范圍并不合適。)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定義為
i) 任何人對其他人作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或
ii) 他/她們作出其他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而這些行徑是一個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位受注視的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脅。
總而言之,任何以言語或肢體,做出有關「性的函意」或「性的訴求」或性的行為,使得對象(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疑慮、恐懼、困擾、擔心等情況,均屬性騷擾。
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它以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行為、信息、環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權。
下面介紹下處理技巧
性騷擾處理技巧
1. 保持頭腦冷靜鎮定
2. 肯定自己受到騷擾
3. 溝通表明內心感受
4. 做好自我保護
5. 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6. 向你信任的人傾訴
7.做好證據的搜集工作
8.如果情節嚴重可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如果不予受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由于不了解他對你騷擾的內容,所以不敢妄自評價,建議樓主根據情節對照上文自己判斷,然后去解決,祝您好運,早日擺脫糾纏。
為什么我和同事對女生做相同的事情,他們會沒有事,我卻被說是性騷擾?
性騷擾可以通過動作、語言等各個方面進行。只要以性心理滿足為目的,使對方性自尊受到侵害,且達一定程度即可。
提問者所說情況明顯構成性騷擾,可以法律途徑解決
性騷擾指的是什么?
動手動腳的行為算性騷擾嗎?那什么算了性騷擾,一個古老又現實的社會問題,它既包含道德考量又包含法律約束。當一個社會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處于匱乏時代,性騷擾事件就相對的“匱乏”,反之,當一個社會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處于豐富時代,性騷擾事件就相對的“豐富”。由此可見,“飽暖思淫欲,饑寒累果腹”的比喻正是對兩種不同物質文化水平社會的寫照。今日的中國,隨著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性騷擾事件的頻次增加也就并不奇怪了,只不過這種有違道德與法律的性騷擾事件,卻為規范人的道德行為的法律底線帶來了定位的困惑。
6月26日,隨著《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性騷擾這種在社會上受到極大關注而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問題,首次進入我國立法者的視野。“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草案的三個條款,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確地對性騷擾行為說出了“不”字。專家表示,盡管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像《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這樣明確出現“性騷擾”的字樣,但還是在不同的立法層面,明確了反對性騷擾的法律原則。過去,刑法等法律的規定對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騷擾形式并不適用;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又偏向于公共場合,對隱蔽環境中的性騷擾缺乏有效的懲處。
正是由于性騷擾這一概念此前沒有明確進入立法視野,導致現行法律針對這一問題的規定太過原則,可操作性差,讓法院、公安部門等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性騷擾對女性的傷害,有時候并不表現在身體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傷害。草案對性騷擾作出規定,彰顯出我國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慮個人感受,對人的保護更為全面,是法制進步的一個表現。草案首次明文規定禁止性騷擾,正是向社會公眾傳達這樣一個信息:性騷擾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這將有力地震懾性騷擾者,從而減少性騷擾的發生。
從上面的表述看,多年困惑在法律層面難以操作的性騷擾定義,好像是終于找到了歸宿--《婦女權益保障法》,只需加以 “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和“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明確修訂即可完成。其實不然,筆者認為絞盡腦汁興師動眾地把性騷擾定位在“婦女”層面,有對性騷擾一詞的曲解之嫌。性騷擾一詞雖說發端于西方國家只有幾百年的歷史,但在中國的幾千年封建社會中早就存在“調戲良家婦女”和“勾引正派男人”等類似性騷擾的道德譴責和司法判例,有些刑罰還相當殘酷。而且,在現代社會中,不論男人或女人、不分年齡老與少,對異性實施調情、調戲、勾引、勾搭、猥褻、侮辱、挑逗、瓜葛等等類似的性騷擾現象層出不窮,就連當今的信息時代,廣播、電視、報刊、通訊、網絡、電子郵件、表演、會展、促銷、發廊、酒吧、夜總會、錄像廳、按摩房、洗腳房、定點暗娼、街頭流鶯等等方式和場所,無不存在視覺的、聽覺的、文字的、影像的、接觸的、精神的等五花八門的性騷擾現象;有對男女兒童實施性騷擾的、有對青年男女實施性騷擾的、有對老年男女實施性騷擾的、有同性之間實施性騷擾的等等無處不在的間接的、直接的、隱性的、顯性的性騷擾現象。
如果只把性騷擾確定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下的“婦女”層面的話,難道不是有失偏頗嗎?例如,前段時間轟動全球的美國邁克
為什么我和同事對女生做相同的事情,他們會沒有事,我卻被說是性騷擾?
性騷擾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通過性行為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欺凌回、威脅、恐嚇、答控制、壓抑或腐蝕其他人。
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3種方式。
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異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
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異性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
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廣義的性騷擾并不限于異性間,對象亦不單指婦女而言;同性間亦可構成性騷擾。
它是一種不受歡迎的性注意力或帶有性意識的接觸:
所謂性騷擾是指男女之間的騷擾例如一芳如果不喜歡你他喜歡別人了而你又經常發什么愛的短信給他就叫性騷擾
現今全部的中國有關性侵犯的法律條文
在我國現行刑法中: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
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當然,如果進行性侵犯就必然會接觸到對方身體,這也就侵犯了對方的身體權(如性騷擾),這是民法上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但有司法解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刑法第236條 強奸
還有 猥褻
嚴格意義上就這兩條。
民法典性騷擾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包括六編。經研究,將分編順序修改為現在的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
沈春耀介紹,這一編規定的主要內容有:
1、人格權的一般規則。一是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對人格權不得進行非法限制。二是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稱、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三是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2、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草案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同時,針對實踐中反映較多的問題,草案還對法定救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禁止性騷擾等問題作了規定。
3、姓名權和名稱權。草案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內容,并對民事主體尊重保護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義務作了規定。
4、肖像權。草案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并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規定。
5、名譽權和榮譽權。草案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同時,為了平衡好保護個人權益和發揮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作用之間的關系,草案還規定,行為人為維護公序良俗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事實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或者包含過度貶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除外。
6、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草案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并為即將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銜接空間。
來源:新華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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