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為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并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政審方面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對待。父母犯了罪,在經濟上與子女沒有關系,但在一些工作崗位上,影響子女的前途。
父親有前科會影響孩子的部隊文職政審,不能參軍、考公務員、應聘銀行和國企、報考警校軍校,父親受到刑事處罰的,將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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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刑事案底,那么這個不會影響三代人,只會對直系子女今后的政審造成影響。
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會影響到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報名的是特殊崗位,如警察、監獄等相關崗位則需要三代以內近親屬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了。
政治審查主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
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判緩刑對子女是否會產生影響?一起來看看
判緩刑對子女可能會有影響。被判緩刑也是一種刑罰,會留有案底。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不管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 “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 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今后生活影響不大,犯罪記錄對當事人及子女就會有所影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第二條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1、判緩刑對子女子沒有影響。
2、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內刑律,經法定程容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3、適用條件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3)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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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對子女可能會有影響。被判緩刑也是一種刑罰,會留有案底。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不管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 “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 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今后生活影響不大,犯罪記錄對當事人及子女就會有所影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第二條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判實刑和緩刑對子女沒有什麼影響
區別在于緩刑不用在監獄里服刑,實刑是要在監獄里服刑。
緩刑就是暫緩量刑,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
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實刑,就是要在監獄里服刑。
簡單地說就是要在監獄里待滿兩年。
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擴展資料:
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
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
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
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
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了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緩刑
兩者在影響方面沒有區別。
其影響在于子女如果要參軍,在政審這一關可能會受影響。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規定: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良,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征集義務兵和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審查。
第三條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是確保兵員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軍隊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維護軍隊高度集中統一和純潔穩定的重要保證。
第四條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衡量、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五條 征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征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
第六條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在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各該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安排,由同級機關具體負責。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第七條 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國家,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良,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斗。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第九條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征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文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第十條 應征公民應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應征,其戶籍、出生日期、入戶時間、公民身份證號碼等以居民戶口簿登記的事項為準。
自愿應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和報名應招士官的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的應屆畢業生在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應征(招)。
第十一條 應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認定,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標準和規定,以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為準。
第十二條 應征公民的黨籍、團籍認定,以中共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制發的《入黨志愿書》、《入團志愿書》以及黨、團組織關系為準。
第十三條 應征公民的職業技能認定,以國家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為準。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從兵役機關、公安機關、教育等有關部門抽調政治責任心強的人員組成征兵政治審查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組長,兵役機關派人擔任副組長。
鄉(鎮、街道)以及村(居)委會和有征集任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以下統稱為基層單位)應當指定分管領導負責并組織專門人員具體辦理征兵政治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各軍區征兵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及其政治審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征兵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行政區域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安排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征兵政治審查工作;
(三)指導和檢查監督下級征兵政治審查工作;
(四)對下一級參加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骨干人員進行培訓;
(五)總結、推廣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經驗和做法;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及其政治審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政策、法規和上級的指示,部署實施本地區的征兵政治審查工作;
(二)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配合開展征兵政治審查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的征兵政治審查工作;
(四)組織專門人員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征集的新兵進行政治審查;
(五)組織培訓征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本單位參加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政治情況的初審;
(二)組織實施對預征對象的跟蹤審查,對體檢合格的應征公民的政治情況逐一審查。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本行政區域的媒體上公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各級征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當掛牌辦公。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張榜公布政治審查合格擬批準入伍的應征公民名單。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