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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條法律條文規定面包車不能拉貨?

首頁 > 交通法規2020-08-24 03:37:24

面包車可以拉貨嗎

對面包車拉貨罰款,就是交通部門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那么交通部門的執法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有網友說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這條法律條文貌似就是讓眾多開面包車拉貨的人被罰款的罪魁禍首,但仔細分析起來,如果交通部門處罰時依據這個條文,實際上是有問題的。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適用對象,如果不屬于這個條例的適用對象,則交通部門就不能依據這個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適用對象在這個條例的第二條中做了明確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這條可以看出,《道路運輸條例》管理的對象僅限于從事“經營”的車輛,如果買面包車拉貨是自用而不時“經營”用途,則根本就與這個《道路運輸條例無關》。
在這里可能有網友要問:“我是個體工商戶,開小店的,用面包車主要是自己進貨和送貨用,那算不算這里所說的‘經營’呢”?這里還涉及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解釋“經營”。這個條例自己說了,“經營”主要是指客運經營、貨運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培訓。
與我們開面包車拉貨最密切的就是如何進一步對“貨運經營”進行理解和解釋的問題了。對此,這個條例自己也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貨運經營”實際上是指以運輸為業務而營利的經營,說白了就是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物流企業之類從事的經營。一般人用面包車為自己開的小店拉貨、送貨,完全屬于自用,與“經營”無關。
可見,交通部門對面包車違反規定拉貨進行處罰,只能針對具有貨運營運證,專門從事運輸生意的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和物流企業,而不能針對普通的面包車自用者。適用這個《道路運輸條例》對普通的開面包車拉貨的普通百姓進行處罰,完全就是錯誤的適用法律,是濫用職權、違法執法!
其次,很多開面包車拉貨被處罰的網友都有這樣的經歷: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然有一輛交通執法車輛呼嘯著從后邊趕上來,或者從前面沖過來,強行的把拉貨的面包車蹩到路邊停下,這樣的確是非常危險。對交通部門的這種野蠻執法行為,《道路運輸條例》實際上是禁止的,《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是交通部門執法時應當遵守的基本職業要求,否則就與土匪和路霸無異!如果交通執法部門的人員有這樣的行為,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也應當追究違法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在大多數面包車拉貨被罰的案件中,不僅不應當懲罰面包車主,還應當追究交通部門工作人員野蠻執法的法律責任!
“國家哪條法律規定了面包車不能拉貨?”其實這些執法人員心理是有數的,知道他們的處罰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但就是欺負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負老百姓的軟弱。但真要遇上一個懂行情的,立馬就收斂起來,以免惹麻煩。有網友反對行政機關對面包車拉貨進行處罰,但都是從面包車拉貨有理的角度講,比如老百姓買價格便宜的小面包車就是為了客貨都能拉,圖一個生活方便。但實際上,我們應該清楚,這些執法人員根本就無權對普通百姓開面包車拉貨的行為進行處罰(如果是辦了客運營運證的就另當別論了)。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貨斗車通行的,所以實際上北京好多面包車(包括五菱、長安、哈飛、東風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來拉貨的,否則偌大的北京城,貨運問題怎么解決?而在北京從來就沒有聽說過交通局的或者JC跑到大馬路上處罰這些從事貨運的面包車的事情,在北京開面包車拉貨是很光明正大的行業。原因何在?因為北京在天子腳下,法治嚴明,執法人員的素質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也都很強,這種明擺著違反法律處罰老百姓的行為是不敢輕易實施的
1、可以拉貨,但是必須提前辦理運輸證。
2、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運輸經營者的客運、貨運車輛,但僅為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或者個體運輸經營者本人生活服務的客運、貨運車輛和僅在工礦區域內的貨運車輛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4、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不可以的,一旦裝貨就屬于客貨混裝了,到時候被交警看到可就不光罰款那么簡單了,還要扣2分的,我有個同事開車的,就是由于老是客貨混裝還被吊銷了駕駛證呢。廣告么,就是吸引你去買的,做廣告也不實際一點.....到時候被罰款了又不能問他報銷。
大哥,面包車是不能拆椅子當貨車用的,所以沒有部門敢允許面包車貨運,就是交警管,抓到按照情節罰100-200。萬一撞了保險公司也有可能不賠。
也不行。交警叔叔會找麻煩的。
按規定是不可以。但是辦理證件一些證件就可以。(不好辦理)
以后買車了?在那個地方用?

面包車拉貨怎么處罰

面包車屬于客運機動車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擴展資料

《查處違反裝載規定違法行為操作規程》中規定:

第三條  對于有載物超載嫌疑,需要使用稱重設備核定的,應當引導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

核定結果為超載,應當責令當事人消除違法行為。當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違法狀態,依法處罰,待違法狀態消除后放行車輛;當事人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

對于跨地區長途運輸車輛超載的,依照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對面包車拉貨罰款,就是交通部門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那么交通部門的執法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有網友說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這條法律條文貌似就是讓眾多開面包車拉貨的人被罰款的罪魁禍首,但仔細分析起來,如果交通部門處罰時依據這個條文,實際上是有問題的。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適用對象,如果不屬于這個條例的適用對象,則交通部門就不能依據這個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適用對象在這個條例的第二條中做了明確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這條可以看出,《道路運輸條例》管理的對象僅限于從事“經營”的車輛,如果買面包車拉貨是自用而不時“經營”用途,則根本就與這個《道路運輸條例無關》。
在這里可能有網友要問:“我是個體工商戶,開小店的,用面包車主要是自己進貨和送貨用,那算不算這里所說的‘經營’呢”?這里還涉及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解釋“經營”。這個條例自己說了,“經營”主要是指客運經營、貨運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培訓。
與我們開面包車拉貨最密切的就是如何進一步對“貨運經營”進行理解和解釋的問題了。對此,這個條例自己也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貨運經營”實際上是指以運輸為業務而營利的經營,說白了就是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物流企業之類從事的經營。一般人用面包車為自己開的小店拉貨、送貨,完全屬于自用,與“經營”無關。
可見,交通部門對面包車違反規定拉貨進行處罰,只能針對具有貨運營運證,專門從事運輸生意的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和物流企業,而不能針對普通的面包車自用者。適用這個《道路運輸條例》對普通的開面包車拉貨的普通百姓進行處罰,完全就是錯誤的適用法律,是濫用職權、違法執法!
其次,很多開面包車拉貨被處罰的網友都有這樣的經歷: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然有一輛交通執法車輛呼嘯著從后邊趕上來,或者從前面沖過來,強行的把拉貨的面包車蹩到路邊停下,這樣的確是非常危險。對交通部門的這種野蠻執法行為,《道路運輸條例》實際上是禁止的,《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是交通部門執法時應當遵守的基本職業要求,否則就與土匪和路霸無異!如果交通執法部門的人員有這樣的行為,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也應當追究違法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在大多數面包車拉貨被罰的案件中,不僅不應當懲罰面包車主,還應當追究交通部門工作人員野蠻執法的法律責任!
“國家哪條法律規定了面包車不能拉貨?”其實這些執法人員心理是有數的,知道他們的處罰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但就是欺負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負老百姓的軟弱。但真要遇上一個懂行情的,立馬就收斂起來,以免惹麻煩。有網友反對行政機關對面包車拉貨進行處罰,但都是從面包車拉貨有理的角度講,比如老百姓買價格便宜的小面包車就是為了客貨都能拉,圖一個生活方便。但實際上,我們應該清楚,這些執法人員根本就無權對普通百姓開面包車拉貨的行為進行處罰(如果是辦了客運營運證的就另當別論了)。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貨斗車通行的,所以實際上北京好多面包車(包括五菱、長安、哈飛、東風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來拉貨的,否則偌大的北京城,貨運問題怎么解決?而在北京從來就沒有聽說過交通局的或者JC跑到大馬路上處罰這些從事貨運的面包車的事情,在北京開面包車拉貨是很光明正大的行業。原因何在?因為北京在天子腳下,法治嚴明,執法人員的素質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也都很強,這種明擺著違反法律處罰老百姓的行為是不敢輕易實施的。可以去法院告他違法行政。給大家提個醒,如果再有網友遇到類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嘗試一下運用法律武器反擊吧,說不定能遇上一個秉公執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個公正的判決。也順便可以看看這個中國到底是個法治還是人治。
1、可以拉貨,但是必須提前辦理運輸證。
2、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運輸經營者的客運、貨運車輛,但僅為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或者個體運輸經營者本人生活服務的客運、貨運車輛和僅在工礦區域內的貨運車輛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4、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拉人家的貨被運政抓到會被罰款說是非法營運,你得去交通局辦個營運證,也不貴,只是一年要上3次檢測線麻煩點。拉自己家的貨,交警有時候會說你非法改裝拆座位,運政到是不會管你一般來說拉自家的貨你不違章交警也不抓你,也就不存在非法改裝了。要是他發瘋了那就算你倒霉了,也就100-200塊。

面包車拉貨違法是根據哪個法律?

其實并不違法的,沒有那個法律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65646231規定面包車拉貨就是違法的,只有超載這一說法。

所以下次要是遇見這樣的問題,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抗爭,保護自己的權益。

開面包車的都是窮人,交警就看好咱這樣的,沒脾氣,面包車不拉點貨,都買轎車了,我的國家好

長安面包車駕照上客運,如果拉貨交警查到會罰款嗎?如果這是違法的,那我可以改成貨運嗎?

如果改成貨運是不是又不可以載人了?主要以送貨為主,偶爾接送一下公司的工程師出差.
行駛證上寫的是客運只能拉人 如果拉貨被交警抓到 一次扣200,但是記住了 千萬別讓路政那幫孫子抓到 路政就是一群土匪 我一朋友 做服裝生意 開哈飛中意微客 平均一個星期拉一次貨 結果有一個月 被路政抓到3次 第一次罰2000 第二次罰1000 第三次罰500 別問我為什么罰的不一樣 我朋友自己都說不清 路政要多少就得給多少 簡直是活土匪 如果長期拉貨建議用封閉式貨車,我的就是長安二代封閉貨車 辦營運 警察看到鐵定不管 即使沒辦營運警察看到也不管 我本人做生意 沒辦營運 用我自己的長安封閉貨車拉貨多年警察從未查過 因為行駛證上寫的就是非營運貨車 貨車不拉貨難道當轎車用嗎呵呵 并且還可以乘坐5個人 拉貨拉人都還不錯 唯一缺點是白天不讓進四環 因為本人家就在通州很少開車進市區 進市區也不開車 多堵啊 市區開車還費油呵呵 頭一次回答問題 不是復制 分給我吧
對面包車拉貨罰款,就是交通部門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那么交通部門的執法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有網友說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這條法律條文貌似就是讓眾多開面包車拉貨的人被罰款的罪魁禍首,但仔細分析起來,如果交通部門處罰時依據這個條文,實際上是有問題的。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適用對象,如果不屬于這個條例的適用對象,則交通部門就不能依據這個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適用對象在這個條例的第二條中做了明確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這條可以看出,《道路運輸條例》管理的對象僅限于從事“經營”的車輛,如果買面包車拉貨是自用而不時“經營”用途,則根本就與這個《道路運輸條例無關》。
在這里可能有網友要問:“我是個體工商戶,開小店的,用面包車主要是自己進貨和送貨用,那算不算這里所說的‘經營’呢”?這里還涉及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解釋“經營”。這個條例自己說了,“經營”主要是指客運經營、貨運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培訓。
與我們開面包車拉貨最密切的就是如何進一步對“貨運經營”進行理解和解釋的問題了。對此,這個條例自己也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貨運經營”實際上是指以運輸為業務而營利的經營,說白了就是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物流企業之類從事的經營。一般人用面包車為自己開的小店拉貨、送貨,完全屬于自用,與“經營”無關。
可見,交通部門對面包車違反規定拉貨進行處罰,只能針對具有貨運營運證,專門從事運輸生意的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和物流企業,而不能針對普通的面包車自用者。適用這個《道路運輸條例》對普通的開面包車拉貨的普通百姓進行處罰,完全就是錯誤的適用法律,是濫用職權、違法執法!
其次,很多開面包車拉貨被處罰的網友都有這樣的經歷: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然有一輛交通執法車輛呼嘯著從后邊趕上來,或者從前面沖過來,強行的把拉貨的面包車蹩到路邊停下,這樣的確是非常危險。對交通部門的這種野蠻執法行為,《道路運輸條例》實際上是禁止的,《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是交通部門執法時應當遵守的基本職業要求,否則就與土匪和路霸無異!如果交通執法部門的人員有這樣的行為,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也應當追究違法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在大多數面包車拉貨被罰的案件中,不僅不應當懲罰面包車主,還應當追究交通部門工作人員野蠻執法的法律責任!
“國家哪條法律規定了面包車不能拉貨?”其實這些執法人員心理是有數的,知道他們的處罰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但就是欺負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負老百姓的軟弱。但真要遇上一個懂行情的,立馬就收斂起來,以免惹麻煩。有網友反對行政機關對面包車拉貨進行處罰,但都是從面包車拉貨有理的角度講,比如老百姓買價格便宜的小面包車就是為了客貨都能拉,圖一個生活方便。但實際上,我們應該清楚,這些執法人員根本就無權對普通百姓開面包車拉貨的行為進行處罰(如果是辦了客運營運證的就另當別論了)。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貨斗車通行的,所以實際上北京好多面包車(包括五菱、長安、哈飛、東風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來拉貨的,否則偌大的北京城,貨運問題怎么解決?而在北京從來就沒有聽說過交通局的或者JC跑到大馬路上處罰這些從事貨運的面包車的事情,在北京開面包車拉貨是很光明正大的行業。原因何在?因為北京在天子腳下,法治嚴明,執法人員的素質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也都很強,這種明擺著違反法律處罰老百姓的行為是不敢輕易實施的。可以去法院告他違法行政。給大家提個醒,如果再有網友遇到類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嘗試一下運用法律武器反擊吧,說不定能遇上一個秉公執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個公正的判決。也順便可以看看這個中國到底是個法治還是人治
樓上的朋友說的片面了點。
首先,我想你應該說的行駛證是上的小型或微型客車,這是指的車型,然后才是客運非客運,貨運非貨運的區別——這很關鍵,特別是你要用來拉貨,那只要將車型上成小型貨車就沒問題;而載人的話,交警是根據行駛證上的準載人數來確認你是否超員。
至于路政,通常不會管你這種非貨運的長安面包車。
最后,如果你長安面包用來拉貨,本身是客車那種的話,交警一般查的是客車不能拉貨,貨車不能超員;再就是長安車用來拉貨很多會把后面的椅子給拆掉方便裝貨,注意若是座位數與行駛證上不吻合的話,可能會被罰改型,貌似最高500(路政執法隊的改型好像是罰20000……)。

長安面包車駕照上客運,如果拉貨交警查到會罰款。

這是違法的,自己也不可以改成貨運。

交警罰200,

面包車不能拉貨我知道 但是拉兩個自己的衣服行李箱算是違規嗎?求高手解答!

一般來說面包車是不能拉貨的·你說啦自己的衣服和行李箱·那要看拉的多少·拉的多是肯定不行得·面包車拉貨是不論拉自己還是別人的·都不行·如果少得話就可以·
1、可以拉貨,但是必須提前辦理運輸證。
2、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運輸經營者的客運、貨運車輛,但僅為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或者個體運輸經營者本人生活服務的客運、貨運車輛和僅在工礦區域內的貨運車輛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4、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面包車拉貨違不違法,除了有相關明確的法律規定以外,最主要還取決于我們是否對面包車的車身內部結構進行改動,以及所拉貨物的數量來度定。

國家道路交通法明確規定不得拆卸車內座椅。安全帶等設施。如果為了問拉貨把座椅,安全帶等設施進行拆卸或更改相關部件位置都屬違法行為,需要受到相應法律處罰的。
對面包車拉貨罰款,就是交通部門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那么交通部門的執法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有網友說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這條法律條文貌似就是讓眾多開面包車拉貨的人被罰款的罪魁禍首,但仔細分析起來,如果交通部門處罰時依據這個條文,實際上是有問題的。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適用對象,如果不屬于這個條例的適用對象,則交通部門就不能依據這個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適用對象在這個條例的第二條中做了明確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這條可以看出,《道路運輸條例》管理的對象僅限于從事“經營”的車輛,如果買面包車拉貨是自用而不時“經營”用途,則根本就與這個《道路運輸條例無關》。
在這里可能有網友要問:“我是個體工商戶,開小店的,用面包車主要是自己進貨和送貨用,那算不算這里所說的‘經營’呢”?這里還涉及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解釋“經營”。這個條例自己說了,“經營”主要是指客運經營、貨運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培訓。
與我們開面包車拉貨最密切的就是如何進一步對“貨運經營”進行理解和解釋的問題了。對此,這個條例自己也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貨運經營”實際上是指以運輸為業務而營利的經營,說白了就是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物流企業之類從事的經營。一般人用面包車為自己開的小店拉貨、送貨,完全屬于自用,與“經營”無關。
可見,交通部門對面包車違反規定拉貨進行處罰,只能針對具有貨運營運證,專門從事運輸生意的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和物流企業,而不能針對普通的面包車自用者。適用這個《道路運輸條例》對普通的開面包車拉貨的普通百姓進行處罰,完全就是錯誤的適用法律,是濫用職權、違法執法!
其次,很多開面包車拉貨被處罰的網友都有這樣的經歷: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然有一輛交通執法車輛呼嘯著從后邊趕上來,或者從前面沖過來,強行的把拉貨的面包車蹩到路邊停下,這樣的確是非常危險。對交通部門的這種野蠻執法行為,《道路運輸條例》實際上是禁止的,《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是交通部門執法時應當遵守的基本職業要求,否則就與土匪和路霸無異!如果交通執法部門的人員有這樣的行為,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也應當追究違法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在大多數面包車拉貨被罰的案件中,不僅不應當懲罰面包車主,還應當追究交通部門工作人員野蠻執法的法律責任!
“國家哪條法律規定了面包車不能拉貨?”其實這些執法人員心理是有數的,知道他們的處罰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但就是欺負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負老百姓的軟弱。但真要遇上一個懂行情的,立馬就收斂起來,以免惹麻煩。有網友反對行政機關對面包車拉貨進行處罰,但都是從面包車拉貨有理的角度講,比如老百姓買價格便宜的小面包車就是為了客貨都能拉,圖一個生活方便。但實際上,我們應該清楚,這些執法人員根本就無權對普通百姓開面包車拉貨的行為進行處罰(如果是辦了客運營運證的就另當別論了)。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貨斗車通行的,所以實際上北京好多面包車(包括五菱、長安、哈飛、東風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來拉貨的,否則偌大的北京城,貨運問題怎么解決?而在北京從來就沒有聽說過交通局的或者JC跑到大馬路上處罰這些從事貨運的面包車的事情,在北京開面包車拉貨是很光明正大的行業。原因何在?因為北京在天子腳下,法治嚴明,執法人員的素質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也都很強,這種明擺著違反法律處罰老百姓的行為是不敢輕易實施的。可以去法院告他違法行政。給大家提個醒,如果再有網友遇到類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嘗試一下運用法律武器反擊吧,說不定能遇上一個秉公執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個公正的判決。也順便可以看看這個中國到底是個法治還是人治
如果只是二個自己的箱子,就不算違規。如果再多了,即使是自己的也不行。
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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