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被拍到未禮讓行人警告駕駛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和違法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前往處罰窗口按處理違章,處理完畢后,警告交通違法記錄就會顯示“已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
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信息轉至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閩南網-收到0元記0分罰單怎么辦 交警:屬警告處罰也要去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扣分。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讓行、避讓的,扣3分,罰款20元—2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
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滄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斑馬線不禮讓行人會扣分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對于前兩種情況,如果機動車未禮讓的,將給予罰款200元記3分的處罰,而針對第三種情況,如未避讓,則將給予罰款20至200元,記3分的處罰。
沒有禮讓行人,但是前方必然有車輛,所以一分鐘后跑的最遠距離是在前車后面;禮讓之后由于沒有阻擋物,所以一分鐘內加速之后最遠距離仍然是前車后面,前車這兩種情況下的移動是相同的。
擴展資料: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版、避讓行人權的,一次記3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