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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怎么辦

首頁 > 交通法規2021-01-08 06:14:50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會有一些當事人對責任劃分不服,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遇到這種情況,大多數人的做法是拒絕簽字,其實這并不能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即使當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也不會影響這份文書的法律效力,那么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么呢?首先應該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取回,仔細研究交警是因為怎么樣的實施和法律依據判我們承擔這樣的責任。把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弄清楚之后,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書面的復核材料。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時間,三個工作日內一定要提出,否則這個復核就無法受理了。另外復核申請上應該詳細敘述本次復核請求及理由和證據,所以復核申請的內容非常重要,最好由專業人士來寫,因為同一起事故只能復核一次。所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一定要按時、按地、按要求提出復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1、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書寫復核申請時,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并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復核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
2、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后5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復核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將導致復核程序終止。
3、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后維持率很高,很少有改變原有認定的。所以,當事人沒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請復核,可以在調解時要求調整責任比例,或在訴訟中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如果你當初申請復核過,并且復核結論是維持原認定,調整和重新劃分責任就會更加困難。
怎樣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一)擬寫申請書: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包括首部、主文、尾部三部分。首部主要由:一是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住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二是被申請人是哪個公安機關的;三是重新認定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單位等。主文應當寫明何時接到公安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如有證據或證據線索也應寫明,對事故責任認定有何具體要求。尾部應寫明申請重新認定的年、月、日。注意不要寫成擬寫申請書的年、月、日。
(二)注意事項:
在擬寫申請書時,應注意弄潔楚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為交通事故責任是絕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車輛所有人、當事人的單位以及其負責人、當事人的雇主等都不能成為重新認定的申請人。如果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或死亡,其近親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人均無權代理)可以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如果當事人無行為能力及無近親屬,可以請法定代理人提起重新認定,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只是以代理身份出現。二是被申請人是認定責任單位,而不是個人。這里有很多當事人會認為是某個辦案人員辦案不公,認定責任有偏向性,而對辦案人員進行申訴,要求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認定,這是錯誤的。因為交通事故責任不是某個辦案人員認定的,而是公安機關集體認定的。所以,被申請人是指某個公安機關而不是指個人。三是第三人,這主要是在責任重新認定時,利于第三人進行申辯,因為上一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責任認定不當需要變更時,會涉及到第三人的責任變動,從而在行政處罰、損害賠償等方面影響到一系列法定權力,有必要讓第三人到場申辯。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均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重新申請認定者,均為申請人,則不存在第三人。
(三)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責任書后,30天內會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并會及時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后,應在5日之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的決定。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說重新認定為為最終決定。因此,無論是申請人還是其他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都不得再向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發布的有關通知,當事人可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民事損害陪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華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即不能行政復議也不能行政訴訟。那么,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又該如何處理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救濟:1.行政救濟:《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規定:上級公安交通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在提起訴訟前,當事人可以收集能夠證明責任認定確屬錯誤的相關證據,向作出認定的公安交通部門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其上級公安交通部門投訴,上級公安交通部門核實后,可以予以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認定。2、司法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對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信。熱門推薦: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該怎么辦?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這條規定,是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起重新認定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不服的一種公安機關內部救濟措施。但今年五月一日開始正式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卻對公安交通機關處理事故,認定責任設置了完全不同的規則。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根據該規定,公安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已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設置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行使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僅僅是一種認定事故雙方過錯的證據,僅具有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可以將其作為確認雙方過錯程度的證據,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對雙方過錯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實的認定。因此,對今年五月一日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故當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認定的申請,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會有一些當事人對責任劃分不服,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遇到這種情況,大多數人的做法是拒絕簽字,其實這并不能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即使當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也不會影響這份文書的法律效力,那么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么呢?首先應該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取回,仔細研究交警是因為怎么樣的實施和法律依據判我們承擔這樣的責任。把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弄清楚之后,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書面的復核材料。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時間,三個工作日內一定要提出,否則這個復核就無法受理了。另外復核申請上應該詳細敘述本次復核請求及理由和證據,所以復核申請的內容非常重要,最好由專業人士來寫,因為同一起事故只能復核一次。所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一定要按時、按地、按要求提出復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目前法律已明確,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交警部門做出的一份關于交通事故調查方面的證據。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都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各方具體賠償責任的定案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當事人賠償責任承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相關事實及責任劃分不服,該怎么辦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復核以一次為限。當然,如果當事人確實有證據證明辦案交警程序違法,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進行情況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律師建議,當事人不僅僅要關注事故事實、責任劃分部分,還要注意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是否合法,例如交察是否已經取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資格、事故處理單位是否有管轄權、簽字是否是一人代簽、是否在法定期間做出檢驗、扣留車、物程序是否合法、相應權利是否告知等等。如果在事實上與實體上遇到困難,不妨從程序上分析分析。 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1、當事人對道路來交通源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2、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是事故雙方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也是雙方進行賠償的重要證據。拿到車輛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后,車主和受害方都可以以此為標準進行索賠。



法律依據:




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何處理?

可以向上一級的交管提出重新認定,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書寫復核申請時,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并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復核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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