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認定的標準分別是: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在同一個交通事故中,雙方的過錯程度相同或者相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的認定責任依據是什么?如何認定?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節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有以下幾個方面:
1、駕駛主體,駕駛員是否有合法駕駛資格;
2、車輛是否具備合法手續,是否脫檢,從而作為判定車輛性能是否正常的依據;
3、現場判定,違反交通法規的乙方承擔責任。比如:行車方向,事故位置,剎車距離等等都是認定責任的依據。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他人死亡,重判,無牌駕駛 無證駕駛 疲勞駕駛 醉酒駕駛 違章等出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認定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參照道路交通責任認定書。
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機關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方面有人力、有經驗,由公安機關現場處理糾紛,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和降低訴訟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 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 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后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后,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規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 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各行其道的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當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沖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生。借道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既然確定了借道避讓原則,對此類事故的認定思路已經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應較本道通行者承擔更多的安全義務。但此原則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人行橫道是保護行人橫過道路的通行區域,機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負有避讓行人的義務。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雖屬借道通行,但在此情況,機動車有避讓行人的義務,同時行人也有確保安全的義務。這是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的特殊通行規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充分表現出重點保護弱者的特點,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論依據,認定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以機動車在機動車道相對行人有先行權這一指導思想來劃分事故責任 由于行人橫過道路時存在沒有主動避讓機動車的過錯,認定此類事故責任時往往先確定行人侵犯機動車的路權,再看機動車有無違章行為,如果機動車存在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違章行為,再根據違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減輕行人的責任。此類事故以行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占多數。 各行其道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本質就是認定事故當事人在通行規定上應承擔的安全義務大小,如借道通行者應承擔確保安全的義務應大于本車道正常通行參與者的義務,在劃分責任時,應承擔較大義務的參與者也應負主要及以上的責任,反之負次要及以下責任。確保安全義務是衡量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標尺,這也是各行其道原則的本質。那橫過道路的行人和機動車誰應承擔的義務大呢?機動車和橫過道路的行人應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經明確規定了機動車應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簡單地將行人橫過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為,即不能認為行人應承擔比機動車更大的安全義務。二是行人和機動車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行人應當受到保護,但行人也應當維護交通安全。個體的利益需要法律保護,但社會的利益需要每個人共同維護。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會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樣有義務維護社會的利益。 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橫過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時,還應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的使用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面上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適用于所有行人與機動車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擔的責任,僅限于民事責任,并非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客觀對待不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著重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等交通環境中的弱者,同樣也強調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在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時,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規,還要客觀、具體地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特性。機動車相對行人來說,速度快,但操作不靈活,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如遇險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則速度慢,但行動靈活,控制能力強。行人在橫過道路時,其觀察交通環境的能力強于機動車在運行中觀察行人動態的能力,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時,不能一味強調法律條文而忽視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機動車象行人那樣靈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機動車那樣行動迅速。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并劃分責任。
第一、一方存在過錯,其行為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即使有過錯但行為沒有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此原則。
第二、被妨礙安全一方應該發現危險的存在卻未發現。未盡到符合其交通參與者身份的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在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能夠發現危險存在的,視為應當發現,反之視為不應當發現。
第三、被妨礙一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義務能夠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但沒有采取或沒有采取正確的措施。如果被妨礙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義務要求,能夠采取正確措施而沒有采取的,則適用本原則,反之不適用。
第四、被妨礙方雖有條件采取措施避讓妨礙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方的 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產生危險的,不適用本原則。一般來說,以各行其道原則劃分事故責任相對比較簡單,因為此類事故的路面痕跡及車輛停放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安法實施條例》來定。具體就是根據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雙方各承擔的過錯
你好;我想從網上查一下我的課一過了嗎?這么查了?
交通肇事責任認定標準是: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怎么判定責任?有些什么法律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三)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這個先報警,確認雙方的責任。至于財產損失的問題,如果不能證明是此事故中造成,不用賠償。
準備訴狀,將兩肇事車司機,A公司,兩車交強險公司均列為被告。
證據方面,需準備事故認定書,醫療票據及資料,誤工證明,死亡證明,被扶養人身份證明。
如協商不成,直接起訴。
按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程序的規定 。
界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和劃分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關事故雙方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關鍵,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 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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