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問交通肇事罪在哪些情形下轉化為故意殺人罪?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經重傷,若不及時搶救可能導致死亡,為逃避罪責,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明顯從交通肇事時的過失轉變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構成了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掛附在車輛上,繼續行駛極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但為逃避罪責駕車拖掛被害人逃逸,從而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不經緊急救治極有可能死亡,而將其轉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隱藏或遺棄,從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肇事行為人這種拖掛和轉移行為直接對被害人生命權益造成侵害,其主觀心理狀態已發生了質的轉化,進而在新的罪過形式的支配下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交通肇事后,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并未死亡,但為逃避罪責而倒車軋輾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轉移至偏僻的地方掩埋,從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轉化為積極希望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且積極實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實質行為,以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內容是: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人交通肇事后,
明知被害人已經重傷,若不及時搶救可能導致死亡,為逃避罪責,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明顯從交通肇事時的過失轉變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構成了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2)肇事行為人
明知被害人掛附在車輛上
,繼續行駛極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但為逃避罪責駕車拖掛被害人逃逸,從而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行為人
明知被害人不經緊急救治極有可能死亡,而將其轉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隱藏或遺棄
,從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肇事行為人這種拖掛和轉移行為直接對被害人生命權益造成侵害,其主觀心理狀態已發生了質的轉化,進而在新的罪過形式的支配下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3)交通肇事后,肇事行為人
明知被害人并未死亡,但為逃避罪責而倒車軋輾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轉移至偏僻的地方掩埋
,從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轉化為積極希望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且積極實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實質行為,以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交通肇事怎樣才能轉化為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與故意殺人的性質就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殺人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區別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1、對于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心理態度本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在交通肇事中對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均是出于過失,并沒有預見到其可能死亡或者輕信其不會死亡,所以,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一走了之,逃離出事故現場;而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出于故意,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死亡后果的發生,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僅逃離事故現場,而且會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予以隱藏或者遺棄。因此,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時是否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予以隱藏或者遺棄,就成為區別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一個首要標準。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本罪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放棄應盡的救助義務,置被害人于危難之中而不顧,因而致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而故意殺人罪則是行為人故意使被害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條件,因而致使其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解救而死亡的,不屬于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而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有多種情況,故意撞死人,酒駕毒駕等!
如何正確適用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規定
你好
主要是積極逃逸的問題,
刑法理論上是講到的。
為了掩蓋真相,把傷者轉移到人跡罕至的地方,導致傷者上得不到救助死亡,或者直接殺害傷者。
那么就是故意殺人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
交通肇事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條件
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條件如下: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經重傷,若不及時搶救可能導致死亡,為逃避罪責,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明顯從交通肇事時的過失轉變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構成了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2)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掛附在車輛上,繼續行駛極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但為逃避罪責駕車拖掛被害人逃逸,從而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不經緊急救治極有可能死亡,而將其轉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隱藏或遺棄,從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
(3)交通肇事后,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并未死亡,但為逃避罪責而倒車軋輾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轉移至偏僻的地方掩埋,從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轉化為積極希望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且積極實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實質行為,以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即殺人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客體是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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