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哪些行為不屬于肇事逃逸:
(一)雖然離開現場,但證實其主觀上無逃逸的故意的行為
這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具備逃逸的主觀要件,不能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如將某單位司機在肇事后隨即將傷者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懼怕與被害人的親屬發生沖突而離開現場回到單位向領導匯報并報警。
(二)雖然駛離現場,但離開是為了設法報警的行為
雖然駛離現場,但是在現場不遠處隨即設法報警的行為,如打電話、到附近的醫院求救等等、應當可以證明其本身沒有逃避處罰的主觀動機,對這一類行為并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觀的要件,因此,不能認定為逃逸。
(三)雖在離開現場途中,但主觀故意動機尚不明確的行為
有時候行為人出于害怕被報復或其他合理原因離開現場一段距離,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逃逸的故意也應當出于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輕易認定其行為為逃逸。
你好,你的行為不屬于肇事逃逸,但由于你擅自離開現場,在認定事故責任時回,處于不利答的地位,如果由于證據滅失無法認定就推定是你全責,但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違章行為并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對方仍應當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從你前后的行為綜合來看,你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不屬于肇事逃逸。當然,你開出的距離是不是超過了怕受到傷害所需要的限度了,要結合地形和所花的時間綜合判斷,如果明顯超出了,也有可能認定你是先逃逸后自首。
交通肇事之后,沒有報警,沒有保護現場,沒有搶救傷員,直接開車逃逸,這種是違法的。
屬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內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容;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哪些行為會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內或棄車容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哪些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專人駕車或棄屬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哪些行為屬于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表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哪些行為不屬于肇事逃逸:
(一)雖然離開現場,但證實其主觀上無逃逸的故意的行為
這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具備逃逸的主觀要件,不能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如將某單位司機在肇事后隨即將傷者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懼怕與被害人的親屬發生沖突而離開現場回到單位向領導匯報并報警。
(二)雖然駛離現場,但離開是為了設法報警的行為
雖然駛離現場,但是在現場不遠處隨即設法報警的行為,如打電話、到附近的醫院求救等等、應當可以證明其本身沒有逃避處罰的主觀動機,對這一類行為并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觀的要件,因此,不能認定為逃逸。
(三)雖在離開現場途中,但主觀故意動機尚不明確的行為
有時候行為人出于害怕被報復或其他合理原因離開現場一段距離,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逃逸的故意也應當出于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輕易認定其行為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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