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該路段限速可以根據限速標牌來確定,無限速標牌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參考資料來源:蘇州大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看限速標志或者被交規,記下隱形限速的情況
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有:
高速公路各個車道限速不同:
1,高速路的車最低時速是要求60公里,最高不得超過120公里。
2,如果高速路同方向有2條車道,右側車的速度范圍為60公里到100公里,左側車的速度范圍為100公里到120公里。
3,如果有同方向有3條的車道,最右側的速度范圍為60公里到90公里,中間的為90公里到110公里,最左側的為110公里到120公里。
最車道限速和標志牌不一樣的時候,以標志牌為準。最低限速標志,表示機動車駛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時速限制。此標志設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點。這是最低限速標志,表示機動車駛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時速限制,要求在前方路況良好的情況下,機動車最低時速不得低于50公里.設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點及各立交橋路口后的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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