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替人消分牟利,擬扣證半年可罰2000元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替人消分賺錢的,要扣證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擬增加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親友間“友情”幫忙消分按兩種情況處理
公安部曾有規定,原則上如果是朋友或熟人之間純粹是友情幫忙消分,一輛車對應的只要不超過3人,通常不會被追究。
如果親友或熟人之間不是無償消分的,而是存在花錢買分行為的,就是違法行為。
4、組織“黃牛”消分,5年內不得重考駕照還會被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擬對“累犯”和組織替他人消分做出更加嚴厲的罰則: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后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駕駛證的總分數為12分,還剩下3分會影響自己的使用,扣滿12分將重新參加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2017年8月4日上午9時許,浦東交警支隊違法審理窗口民警姚警官正在開展日常接待工作,此時,駕駛人項某持牌號蘇Fxxx8的小型轎車的行駛證和本人駕駛證前來窗口處理該車今年的一起超速和一起闖禁令共兩起交通違法行為。
由于他不是車主,姚警官提示,如果不是違法當事人處理車輛違法行為,替代他人記分的,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負相應法律責任。項某表示知曉并一再承諾就是其駕駛該車輛實施的違法行為。于是姚警官按照程序受理項某處理違法行為的業務。
在處理過程中,姚警官經過核對車輛電子警察中顯示的駕駛人照片,發現駕駛人并不是項某。于是民警將項某“請到”辦公室進行調查。經詢問,最終項某承認了由其朋友錢某介紹用自己的駕駛證為該車兩起違法行為代記分的違法事實。
而后民警將錢某傳喚到位。錢某承認是身在外地的車主要其代為處理兩起違法,由于錢某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1、A2,故錢某介紹準駕車型為C1的朋友項某為該車處理違法,于是發生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根據項某和錢某的違法行為,浦東交警作出了處罰決定。對項某替代記分的違法行為,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并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的處罰。
對于錢某介紹他人替代記分的違法行為,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記分周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新規:有償替人消分 可能要被扣駕照半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深圳頻道-用駕照為他人銷分或構成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一市民拿自己駕照幫別人處理違章 被扣分罰五千
駕照代扣分是違法行為。
駕駛證代扣分屬于提供虛假證言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第一百零九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理工大學保衛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西藏網-涉嫌買賣駕駛證分數 湛江一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
有影響。
一旦出現扣滿分的情況,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扣滿12分的,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進行科目一考試。同時一旦扣分出現滿分情況,你基本就不能再申請換領其他駕駛證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還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計分周期內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計分轉入下一個計分周期。
替人銷分還屬于違法行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并從中謀取經濟利益的,出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次處罰后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并從中謀取經濟利益的,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到5000元罰款,同時,還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且在5年內不得重考,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擴展資料:
駕駛證全稱為機動車駕駛證,又作“駕照”,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依法允許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經過學習,掌握了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術后,經管理部門考試合格,核發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
這屬于駕照代扣分的行為,建議不要進行此行為,"代扣分"是一種欺騙交警惡劣行為,敢于冒著"妨礙公務"的風險去欺騙交警部門,實際上也就是敢于踐踏《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需要被處罰。
同時提醒:買賣駕照分絕沒有花幾百元就能"消災"那么簡單,駕照被頻繁扣分記錄將會納入駕駛員個人誠信體系,該記錄會影響個人信貸等方面的業務申請。"可以想見,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推進,類似交通違章后花錢買"代扣分"的行為,將進入誠信系統而影響到個人聲譽,從而影響到貸款、就業等人生大事。
"代扣分"車主在駕車時出現交通違章后,用錢購買"代扣分",讓別人謊稱是自己借用車主的車時出現違章,從而讓別人接受駕照扣分處理。
對于買賣駕照分數,扣分是對交通違法駕駛員的管理手段,目的是減少交通違法行為。買賣分數違背了這一管理本意,屬于"鉆空子",無形中干擾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為交通肇事埋下了隱患。同時,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也就是說,誰違法就該處罰誰。而"買賣分"使前來接受處罰的人與違法行為人不一致,這就違背了《行政處罰法》的公平原則。
"代人受過"屬妨礙公務。目前交警窗口工作人員要求前來辦理違章業務的駕駛員必須"人證一致",一旦發現有一人處理多臺車違章,交警部門將立刻對其進行調查取證,對于涉嫌買賣駕照分數的駕駛員,交警部門將以妨礙公務罪對其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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