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如何營造良好的交通管理執法環境
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職責要求交通民警們最大限度的保障交通安全暢通,遏制、減少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損失。但在某些人的眼里執法者--交警,常常被他們認為處在強勢的一方,把被執法者看作是處于弱勢的一方,同情弱者是人們的共同心理,所以,對于交警執法目前社會上還有一大部分人不理解、不支持甚至還有抵觸情緒。同時當前社會上的一些宣傳媒體為了片面追求收視率和發行率而作的片面報道,也給交警的執法環境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交警執法環境越來越不盡如人意,誹謗、阻礙執法,暴力襲警等惡劣行為不斷發生,讓交通管理工作承擔著極大的壓力和挑戰,這里既有民警自身存在的問題,也有執法環境所存在的問題。本文就此,對如何營造良好的交警執法環境進行初淺的探,不足之處,敬請同行指正。一、當前公安交通民警執法環境的狀況公安交通民警是一個特殊群體,所從事的職業決定其風險性很大,民警們在維護交通秩序、進行路面查處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時或在抓獲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時,都有受到違法人和犯罪分子傷害的可能,造成部分民警心理所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其表現有:1、惡意投訴的誣告。如因當事人不了解執法辦案程序,自認為交警執法不公,不文明,惡意投訴,故意誣告;又如一部分當事人受經濟利益影響,對處罰不理解,無中生有地反映交警不廉政行為的誹謗等等,令部分民警憂心忡忡。2、以偏概全的指責。在日常的執法活動中,部分違法分子往往用以偏概全的方式煸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公然侮辱或者誹謗、謾罵、阻撓交通民警執法行為的實施,甚至個別別有用心的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在大庭廣眾之下肆意踐踏執勤民警的人格、尊嚴、名聲,給一線交通民警的正常執法活動造成了很大阻力。有的違法人員動不動就以“和諧社會”為借口,向上級主管部門惡意投訴民警,甚至在現場鋌而走險,以暴力抗拒警察執法,嚴重侵害了一線民警的執法權益。3、利益引發的沖突。據觀察,過激行為或襲警事件多發于與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執法行為中。特別是一線路面交警在處罰嚴重違法的駕駛員時,嚴管重罰之下不可避免的會令違法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這樣一來,當事人對執法交警肯定會產生怨氣甚至怨恨心理,一旦再次有違法行為被交警查獲,往往就會爆發沖突,有的甚至發生激情犯罪行為。4、個人執法問題。如少數民警在路查路檢的執法活動中不規范、不文明、簡單粗魯的現象仍然存在;特別是在處罰過程中,不講究方式方法,看面子處罰,視態度行事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在辦案件過程中出現解釋不到位,個別民警執法不公正,辦人情案、關系案情況仍然發生,這就難免引起群眾的不滿和報復。二、當前交通民警執法環境惡劣的原因分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造成交通警察執法環境不良狀況的原因主要有:1、交通法規宣傳滯后,群眾交通安全意識淺薄。在交通參與者中,圖方便“乘違法車”、存僥幸心理違法行駛、“開英雄車”、我行我素等等現象時常存在;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目擊證人存在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配合協助交警調查取證或不主動提供線索,不愿意作筆錄,造成有效證據流失,影響了民警的執法公正和工作效率,使群眾及社會的利益受到損失。宣傳滯后引發交安意識淡薄,一些人對公安交警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給公安機關和交通民警的執法活動造成了被動,使正當的執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2、管理體制相對制約,違法分子乘虛有恃無恐。交警屬于市直單位,沒有拘留審批權,辦理無證駕車等嚴重違法行為拘留手續,需要區縣公安局審批,手續比較麻煩,因此,多數該拘留的違法行為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致使相當一部分人認為交警法辦不了他,所以有恃無恐。3、法律保護相對單薄,民警執法權益缺乏威懾力。目前,雖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規中,對保護民警執法權益做了規定,但對民警的人身及執法權益的保護普遍存在著操作性不強,處罰偏輕,缺乏威懾力等的問題。特別是對惡意投訴和誣告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無形中慫恿了一些違法交通參與者侵害民警權益的現象,影響了民警良好執法環境的形成。4、社會輿論不斷加壓,交警執法面臨嚴峻挑戰。伴隨著民主化進程步伐,社會輿論對執法部門的監督更加透徹,交警執法更成為社會各界密切關注的熱點。特別是網絡上對極少數交警執法個案的蓄意炒作、惡意渲染,個別網民利用網絡的隨意性妄評臆斷,混淆了視聽,加上個別新聞媒體利用交警執法的負面報道作為吸引眼球的看點、賣點,交警執法承受著前所未有的社會輿論壓力。5、民警執法認識偏差,人性化管理失卻和諧職能。面對法律法規、紀律約束、輿論導向等多重管束和壓力,不少交警顧慮重重、縮手縮腳。加之對人性化管理與嚴格執法認識上的偏差,“人性化執法”成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代名詞,一些交警于是抱著“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作為或消極作為。少數違法人員正是認準了這一點認為民警不敢對他們怎么樣,往往就會在現場采取胡攪蠻纏和無理取鬧等方式拒絕或妨礙民警執法,少數不法之徒利用這樣的機會拒絕甚至暴力阻礙警察的正常執法活動。三、營造良好交通執法環境的對策與思考1、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交通安全宣傳突出“廣”之力。交警部門要結合交通安全“五進”宣傳和“文明交通計劃”的普及進一步深挖角度、廣開渠道。一是重點把與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容易觸犯的法律,采取形式多樣的方式方法和有針對性的宣傳效果進行鋪天蓋地的大肆宣傳,使更多的公民懂法、守法、用好法律以規范自己的言行。此外,還要建立法制普及與警務公開的長效機制,因為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既包括公民對法律法規的知之,也包括公民對執法程序和警務活動過程的了解,所以只有長期堅持不懈的“正面灌輸”、“反面警示”和“警務公開”,才能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良好執法環境。2、積極爭取政府各方的理解,交通管理執法呈現“和”之美。各級公安機關要將交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取得當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以便積極為當地的經濟發展和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保駕護航。政府部門與交警團結合作,互相響應,宣傳道路交通管理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不斷進行法制教育,提高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改善執法環境。使公安交警能集中精力干好“份內事”,在法定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履行好職責。3、主動提高民警的整體素質,交警執法隊伍凸顯“嚴”之韻。當前,執法環境不盡人意,其內因還是民警的素質問題。交通民警執勤執法過程中要進一步規范自己的執法行為,既不能不作為,更不能亂作為;在處罰中要把握統一的尺寸,不能隨心所欲,要紀律嚴明、行為清廉。因此,一要加大民警教育培訓力度,強化民警的法制教育,做到“執法者先學法和懂法”,才能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教育民警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打牢“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提高交警執法的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二是牢固樹立從嚴治警理念,全面開展車輛管理、駕駛人管理、事故處理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等崗位隊伍清理整頓,嚴禁使用非執法主體執法,通過督察、問責、群眾監督舉報等,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用過硬的素質消除群眾的誤解,改善執法環境。4、加強保護民警的合法權益,交警執法要保障“法”之威。針對一些不法分子的行為,建立保護民警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和長效機制,提高法律的威懾力。筆者建議一是既要適時成立民警執法權益的保障機制,及時妥善受理和處置侵權案件,用科學有效的方法打開民警的“心結”,又要逐步建立民警執法權益保護工作的長效機制,在交通事故處理和抓捕肇事逃逸犯罪分子等各方面工作中,都要建立保護民警依法執法的合法權益和長效機制,確保民警在執法中有充分的手段來實現管理交通的目標;二是提高民警的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進行具有針對性訓練,使民警警務技能得到鞏固提高,在危急時刻,能有效幫助民警減少犧牲,減少流血;三是真正落實“從優待警”,建立民警健康檔案,傷亡保險制度、休假制度、政治考核用人制度等等,為民警解除后顧之憂。由外至內的創造良好交通管理執法環境!
交通肇事逃逸都有哪些違法行為
交通肇事抄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襲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隨著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內車輛或者遺容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以下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版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權,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對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隨著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認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必須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把握,如下: 首先,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 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于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對于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著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于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其次,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后逃避責任追究。 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著并不逃避搶救義務但盡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并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后,將被害人盡快送到醫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 《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把“逃逸”的動機僅僅歸結為“為逃避法律追究” 了,不符合客觀實際的,而且也如前文所述,它與立法本意相悖。實踐中有時發生這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在事故場受到被害者親屬圍攻,因害怕毆打報復,暫時躲避,或者在將受害者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害怕家屬毆打報復、而暫時躲避,事后又主動歸案。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害人親屬等由于一時沖動的非理性的悲憤情緒而對肇事者實施毆打報復的情形,并不少見。 這種情況下肇事者的臨時躲避行為要與逃逸相區分,在事故現場肇事者因為害怕遭受到受害者或者受害者親屬等人的毆打而逃離現場說明肇事后現場就有人,而且按常理,在場的人肯定會及時搶救傷者,事后又主動歸案的,肇事者并未逃避搶救和責任認定,這種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論處。
怎樣才算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內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容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以下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應從三個方面把握:
一是逃逸行為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只有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脫離現場的行為,才能認定為逃逸。
二是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簡單看是否逃離現場,而要看肇事者是否有救助(本質)、報案(形式)、等候、立即投案等行為,如果沒有客觀原因但沒有履行,應認定逃避;肇事者受傷后,不如實交代事件情況,虛構身份或離開醫院,也應視為逃逸。
三是有兩種情形不應認定為逃逸。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于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后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后,其委托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為具有逃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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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汽車尾底部碰撞到摩托車,自己不知道,交通警察隨后通知才知道,這個司機的行為是不是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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