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以下情形都可以認定是當事人一方需要負全責的: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剮撞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
7.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侵權的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主要依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來確定。
一般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負事故全部責任,:
(1)當事人逃逸,導致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事故事實無法查明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現場證據的,導致無法查明事實的;
(3)當事人主觀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如機動車在人行道刮撞行人;
(4)因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
(5)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
(6)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事故現場,致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
(7)因未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8)因車輛裝載物掉落或遺灑導致交通事故的;
(9)機動車倒車時碰撞車后的行人或者車輛的;
(10)機動車在交叉路口遇到紅燈繼續通行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機動車違章進入非機動車車道導致事故的;
(13)非機動車逆行導致機動車發生追尾交通事故的;
(14)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超越其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咨詢律師
需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有以上情形之一,則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判定其承擔責任的主次。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追尾的;逆行的;倒車的;溜車的;開關車門的;違反交通信號的;未按規定讓行的。
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主要是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產生,例如因當事人追尾前車、逆向形式、沖紅燈、闖單行道等情況下導致事故發生,那么當事人是需要負責交通事故里面全部責任的。
考慮到交通事故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具體責任認定還需根據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判斷為準。
一、法律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1)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二、交通事故全責認定以當地文件為準
以北京為例子,當地發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十三、十四條(2)提及到,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為全部責任。
(一)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二)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四)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刮撞行人的;
(五)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六)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七)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發生遺灑、飄散,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它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九)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為同等責任:
(一)機動車追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的;
(二)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四)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
(五)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山路上會車時,靠山體的一方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六)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
(七)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
(八)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九)機動車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的;
(十一)機動車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從前車右側超越的;
(十二)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的;
(十三)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的;(十四)機動車溜車的;
(十五)機動車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十六)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的;
(十八)機動車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機動車在設有主、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時未按規定讓行的;
(二十)機動車在設有主、輔路的道路上,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出主路的機動車的;
(二十一)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規定讓行的;
(二十二)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機動車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黃色標志燈、危險報警閃光燈、箭頭指示燈的;
(二十四)機動車違反牽引規定的;
(二十五)機動車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六)機動車未避讓遇障礙無法通行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通行的非機動車的;
(二十七)準備進入環行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二十八)車輛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閉道路的;
(二十九)車輛在沒有施劃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沒有隔離設施的道路上駛入逆行,與相對行駛的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三十一)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三十二)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且交通標志、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三十三)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轉彎的車輛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三十四)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的;
(三十五)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先行的;
(三十六)車輛碰撞依法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三十七)車輛未注意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的;
(三十八)車輛遇紅燈亮時,右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三十九)車輛遇綠燈亮時,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先行的;
(四十)車輛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對于交通事故里面全責認定其實主要還得根據事故發生雙方是否都違反過錯才可以判斷的,因此對于交通事故里面責任認定并不單純考慮一方是否違反過錯還需要根據雙方情況判斷責任,因此對于具體責任認定還需根據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判斷為準。
引用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中國政府網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十三、十四條.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當事人負全部版責任:
(一)追尾的。
(二權)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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