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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

首頁 > 交通法規2021-06-04 00:22:21

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一般賠償多少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于“精神撫慰原則”。對于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過失相抵原則。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薄?/p>

這一條就明確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

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于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么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

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擴展資料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考慮因素

1、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于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

2、侵害人的獲利情況。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

3、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精神損害賠償既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心理上補償也是對于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掌握一個度,才可以實現。

參考資料精神損失費-百度百科

精神損害賠償-百度百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交通事故中有的按傷殘等級賠償,按每一級5000元計算。精神損失費由保險公司在理賠范圍內支付。交強險參照以下規定: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并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毒褓r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這個要看這場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同時還要看的就是um, 你找到這個律師的能力了。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并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安徽、山東福建等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但仍有部分省市沒有明確具體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
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二、山東省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85.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的,具體賠償標準規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
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復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5、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手段、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特別嚴重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元—1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0元—5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特別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50000元—100000
元之間酌情判定。
四、江蘇省
《江蘇省高院、公安廳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五、北京市
關于印發《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25、侵權行為致人身體傷殘,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根據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定金錢慰撫,給付數額可以根據傷殘程度及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體受到一般傷害,造成嚴重后果,確有必要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照致人殘疾的情況酌減。
26、死者的近親屬以受害人死亡給自己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求死亡賠償金的,應予支持。賠償金數額可根據致害行為的性質、致害人的過錯程度、請求權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與死者的關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10倍。死者的近親屬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死亡賠償金。
27、對于損害事故的發生,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的比例酌情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
三、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具體標準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性、補償性的特點,并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的現狀綜合考慮。同時,由于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本身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時還應當區別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兩種不同情況而定。
l、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縣(區、市),平均生活費標準,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統計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早均生活水平為準,不應區分城市和農村。
2、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系數×責任系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
傷殘等級系數,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
責任系數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系數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系數為0.5。
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于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鑒于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由審判人員按照《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種因素綜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4、因侵權行為導致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毀損、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的規定。
5、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上述最高限額50000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權行為分別侵害二個或二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7、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為多個被告共同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8、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隱私的,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的多少,作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據媒體報道,四川省最高法院近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陜西省
《審判委員會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二、致人殘疾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撫慰金可分為四個等級:一級15000至20000元,二級10000至15000元,三級5000至10000元,四級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規定的最高限額內仍不足以給當事人精神撫慰的,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圍內決定賠償數額。
八、重慶市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 下列案件,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鄰接權中的表演者人身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權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1)權利人的意愿是否被嚴重違背;
(2)權利人體現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嚴重歪曲;
(3)是否給權利人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4)侵權人是否因此獲得較大的名譽或經濟利益。
(5)其他嚴重損害權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價值、當地的社會經濟情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可以單獨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也可以與財產權利損害賠償一并提起訴訟。在后一種情形下,權利人如果將精神損害賠償列為獨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該就該訴訟請求單獨確定賠償額。
九、廣東省
《廣東省高院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9.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
(4)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
10. 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四、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
14、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10萬元。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條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稱為死亡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致殘的,稱為殘疾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后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一10萬元之間酌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因醫療事故承受精神創傷而應獲得的以貨幣方式支付的精神補償,是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按照《條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主體為患者家屬;如果患者殘疾,該項賠償的請求主體應為患者本人,而其家屬無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不是對每一例都計算為6年、3年。更不是對死者的每一個近親屬都要計算一筆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計算年限時,可根據患者原有疾病狀況、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對殘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級傷殘賠償3年、五至八級傷殘賠償2年、九至十級傷殘賠償1年的原則。否則,如果一級傷殘與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區別的話,似乎不公

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對醫療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不直接向患方賠償,患方也不能向醫務人員索賠。

妻子婚前懷上其他人孩子,但老公同意撫養,但婚后受人恥笑,影響生活與工作,因此要求孩子的親生父親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合適

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金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侵害身體權

對于身體權的侵害究竟以何種方法救濟,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做了規定,這就是賠償精神撫慰金。侵害身體權,往往不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后果,因而不會有或很少有造成財產損失的可能。對此,以賠償撫慰金作為救濟的主要方法,輔之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的方法,是最好的選擇。

(2)侵害健康權

凡是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無論是否造成殘疾,都應當予以撫慰金賠償。

(3)侵害生命權

侵害生命權的后果, 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親屬的喪失。因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親屬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創傷,自不可不給與相當金額,以資慰撫。請求權人的范圍,以死者死亡時為限,包括胎兒在內。即或請求權人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內。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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