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的原則是根據事件的過錯方是誰來進行劃分,根據道路安全法規定,行人不得在除人行橫道綠燈的時間外進入機動車道。
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也有違反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那么機動車駕駛方承擔主要責任。
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未違反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那么機動車駕駛方承擔50%責任(最新交規規定機動車通行要注意瞭望避讓行人);
如事件雙方都沒有責任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方承擔人道主義責任負責賠償行人醫療和工傷等費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應該是同等責任或者機動車次責任,具體以事故認定書為準,如果對一次認定不服,可以要求復核一次。這事的責任認定主要看交警的勘察筆錄,應當是行人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他走錯了道,但你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義務,機動車把人撞了多少是要賠點錢的,無論他是否有過錯。
可能會是同等責任。因為行人有重大過錯。
這條路有沒有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如果有,甚至是硬隔離開的,那行人起碼要負次要以上責任;如果是機非混合道路,行人靠邊行走,應該沒有責任,這個靠邊也沒有具體的距離界定,一般為不超過1米,如果不靠邊,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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