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行道的是靠路邊行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處 100 元罰款。(具體罰款金額依當地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100 元罰款:
(一)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溫馨提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體實施規定各地存在差異,詳情請查看當地相關規定。
以上信息來源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未按照規定行駛的,會處 100 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100 元罰款:
(一)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以上信息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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