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擴展資料:
案例:上饒高速路政支隊三大隊及時制止一起在建筑控制區內違章建房行為
上饒高速路政支隊三大隊路政人員在巡查至濟廣高速K1109+250M西幅時,發現高速下建筑控制區內有村民正在打地基,疑似搭建違章建筑物。
該大隊路政員立即下車查看,經了解得知,當地村委會正在建一個醫療站。路政人員當即聯系村委會負責人,耐心向其講解相關公路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此行為存在的安全隱患與法律后果,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當事人當場停止施工,并表示會將其拆除,恢復原狀。
在隨后幾天跟蹤回訪中發現,該處已停止施工,正在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上饒高速路政支制止一起違章建筑
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擴展資料案例:上饒高速路政支隊三大隊及時制止一起在建筑控制區內違章建房行為
上饒高速路政支隊三大隊路政人員在巡查至濟廣高速K1109+250M西幅時,發現高速下建筑控制區內有村民正在打地基,疑似搭建違章建筑物。
該大隊路政員立即下車查看,經了解得知,當地村委會正在建一個醫療站。路政人員當即聯系村委會負責人,耐心向其講解相關公路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此行為存在的安全隱患與法律后果,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當事人當場停止施工,并表示會將其拆除,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上饒高速路政支制止一起違章建筑
不需要拆遷。
城市市區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城市郊區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村鎮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根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第二十七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其他鐵路為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其他鐵路為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鐵路為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其他鐵路為15米。
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程序劃定。
在鐵路用地范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并公告。
在鐵路用地范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并公告。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航道保護范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定并公告。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制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并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
擴展資料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三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三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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