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責任認定書不公,該怎么辦
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會有一些當事人對責任劃分不服,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遇到這種情況,大多數人的做法是拒絕簽字,其實這并不能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即使當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也不會影響這份文書的法律效力,那么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么呢?首先應該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取回,仔細研究交警是因為怎么樣的實施和法律依據判我們承擔這樣的責任。把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弄清楚之后,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書面的復核材料。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時間,三個工作日內一定要提出,否則這個復核就無法受理了。另外復核申請上應該詳細敘述本次復核請求及理由和證據,所以復核申請的內容非常重要,最好由專業人士來寫,因為同一起事故只能復核一次。所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一定要按時、按地、按要求提出復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這是我在辦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問得最多的一個問題。
一、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給予了明確規定。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有兩種辦法:
1、 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應,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我曾親歷過一事:
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明目張膽地跟我說,對認定書不服,即使你上法院你也告不贏!!!哇,多牛,多黑呀
提請行政復議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公該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該怎么辦
交通事故中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必須在拿到認定書的3日內向交警的上級部門提出復議,一般是交警隊的法制科或者督查辦。一周內給予答復,對復議后的記過還是不服,可以拿著事故認定書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有的錯過了3天的時間,沒有提出復議,但對責任劃分不服,也可以不進行復議,直接到法院起訴,最后都是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一是申請復議;二是起訴到法院。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公平該怎么辦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公平,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
《交通安全法》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可以申請復核,具體內容如下:
1、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書寫復核申請時,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并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復核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
2、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后5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復核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將導致復核程序終止。
3、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后維持率很高,很少有改變原有認定的。所以,當事人沒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請復核,可以在調解時要求調整責任比例,或在訴訟中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如果你當初申請復核過,并且復核結論是維持原認定,調整和重新劃分責任就會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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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公正怎么辦?急!急!急!!!!!!!!!!!!!
2012年9月28日 ,11時20分本人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轎車從習水縣往遵義方向行駛,當該車行駛至溫水路段時將突然跑出來的小孩子撞摔倒在公路上,造成小孩子受傷,車輛輕微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rn自事故發生半月后,本人一直向交警要求劃分事故責任認定書,但交警一直拖延(可能收了受害者的好處)至10月3日(星期六)才收到交警事故認定書,但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及受害者出生年月與認定書上不符,而且事故劃分不公平,小孩子(2歲零8個月)過馬路沒有監護人看護,本人有以下幾點疑問:rn1、10月3日才收到交警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不公,本人要求復核,但認定書上的日期是10月20日出,復核期限是3日,如果復核是按哪個日期為準。rn2、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有期限要求。rn對于這一不公平的責任劃分,我是否還有其他辦法討回公道,請求指點!呵呵,10月3日收到交警事故認定書后三天內向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大隊或其上級交通部門提出行政復議即可,也就是10月6日前才有效,法院一般是不受理此類交通事故認定的,主要是以交通隊認定為準,你也可以找找關系。。。。
1、以收到的實際日期起算。
2、不能針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
應該來說 復核期是以你收到責任認定書開始
法院訴訟應該是一年為期限的
1、應該從接到事故認定書之第二日起算;
2、可以在法院賠償訴訟中向法院提出你方不服的理由和依據。
1、以收到時間為準。
2、訴訟有期限。
3、法院訴訟時責任認定書也只是起一個證據作用,只要你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責任認定書也可以推翻。
縱橫法律網-橋城律師事務所-梁述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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