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至人死亡的處理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至人死亡的處理流程需要多長時間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這是屬于刑事犯罪的。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應該如何起訴呢?今天我就為大家解答一下: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涉案對于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的經濟損失,以侵權責任法生效日劃分,處理程序有所不同。2010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案件被害人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在刑事判決生效后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并且對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再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但在2010年7月1日之后發生的案件,依照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就沒有以上那些限制,即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受害方如果遇到這種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索賠案件,應該考慮通過以下兩個方面來盡可能獲取多的經濟賠償: 第一個是要按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要求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請求民事賠償調解,以調解促和解,以和解促賠償,用諒解和緩刑提升賠償額;第二個是處理侵權責任法生效后發生的案件,在肇事車輛有交強險的情況下,可以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請求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全面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暫扣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
2.責任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3.傷殘評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4.賠償調解
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真相、認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后,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延長。
5.處罰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吊扣駕駛證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個不一定,如果是責任明確的事故,現場調查10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出具。檢驗時間一般20日,特殊情況經上級交警批準不超過60日。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按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
法律依據:
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準逮捕期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偵查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四、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交通事故至人當場死亡這樣的事故認定書要多久才能下來?
今天已經是事故發生的第十六天了,去交警隊的問,交警一直說沒下來,說要我們等到下個星期,說事故太多了,處理不了那么快,難道我們就一直這樣等嗎?像這樣的事故一般多少天可以認定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5日內委托鑒定,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2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
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
你提出來的這一問題,如果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此,按照你所提供的這起事故都快到半月了,所以,可以推算出最多不會超過二十天就可以交警就能夠出具事故認定書了。
所以,在注意節哀的同時,再請耐心的等待幾天吧。
處理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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