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過期幾天沒有關系,盡快找保險公司購買就可以了,不影響的。但是如果交強險過期仍然駕駛機動車上路被交警查到的,可以做如下處理:
1、處交強險保費2倍罰款;
2、記1分;
3、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即購買好交強險。
關鍵是別被交警抓到,別出事故,建議盡快去辦理。
1、如果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后,車主需要自己支付汽車交強險的理賠金額;
2、交強險過期,車輛年檢審核不受理;
3、如果被執法交警查到,會受到一定的處罰(各地處罰標準有所不同)。
有關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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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描述來看,車輛保險過期,也就是未放置保險標志,被交警查到會被處罰200元以下。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中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中的規定,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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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交強險過期時,被交警查到要扣車及雙倍保費罰款。
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并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投訴或者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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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交強險過期上路。車禍賠償要自負,會被扣留車輛,并處投保最低限額保險費的兩倍罰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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