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路交通管理法規的基本分類和主要法規是什么?
交通管理法規分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規、地方規章。
主要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4、《刑法修正案》關于酒駕的處罰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等
目前我國公路交通管理法規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路行車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另一類是機動車及駕駛員管理,如《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駕駛員考試辦法》。
《大唐儀制令》是我國最早的交通法規,它主要是什么內容?
隨著現在交通方式的便利,交通事故也是經常發生,更有甚者交通肇事之后逃之夭夭,讓傷者得不到及時的治療。其實在我國,有關交通規則的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千年以前的大唐王朝。
唐太宗在位時期,經濟繁榮,很多其他國家的商人和使節都往長安,以至于長安城中經常會發生一些交通事故,比如誰騎馬撞人了,誰的馬車把別人的攤子掀了等等,導致長安城中經藏出現混亂的局勢,唐太宗李世民也是感到很頭疼,長安是京城,代表著大唐對外的臉面,臉面經常這樣臟,一點都不好。好在有人給李世民出主意了,當時的宰相馬周給李世民進言說:進程的人靠右走,出城的人靠左走。唐太宗一聽,這個很靠譜,于是將交通規則細化,頒布了我們最早的交通法規——《大唐儀制令》。
《大唐儀制令》所涉及挺多,流傳到現在的也是遺失很多后拼湊的版本。在《唐令拾遺》中,記錄了一些《儀制令》的內容,在此摘錄一小段:
道路街巷,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宜令三京、諸道州府各遍下鄉鎮,準舊儀制于道路分明刻碑,于要會坊門及諸橋柱,曉示路人,委本界所由官司共加巡察。有違犯者,科違敕之罪。
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普通人遇到達官貴人必須讓路,年輕人遇到長者必須讓路,車輛相遇時載重輕的要避讓載重重的,這四點要刻在醒目的地方,隨時提醒民眾,并且有專人對交通進行巡查(可能時最早的交通管理員了吧),一旦發現,就需要接受處罰。
略陽縣是一座名副其實的古城。西漢元鼎(公元前111年)時期,這里有中國先民生活繁衍,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靈巖寺位于陜西省西南部漢中市略陽縣東南部,懸崖上有130多處石雕,被稱為“陜西南部碑林”。寺內有一石刻“儀表指令”,是迄今為止我國發現的最早的交通規則。據史料考證,我國交通法規興盛于唐代,興盛于宋代。禮制是政府頒布的法律和禮儀,即社會所追求的禮制。略陽縣出土的益智嶺石刻比福建省和甘肅省清水縣出土的益智嶺石刻要早,為人們研究古代交通管理和道德規范提供了重要的材料。
在古代,交通工具是簡單和混合的。只有汽車、船只、轎車和動物。長江以南有許多船只和轎車,以北有許多馬車、動物和馬車。動物主要包括馬、驢、騾等。宋太宗八年(983年),朝廷頒詔京都開封等州,在市內主要交通路口懸掛木板,并將“儀器系統令”寫為交通規則,人人應遵守。到了南宋,這條交通規則從州擴展到縣,從懸掛木板到雕刻石頭和豎立紀念碑,向人們永久展示。今天略陽縣靈巖寺正殿保存的“一枝嶺”石碑,高60厘米,寬40厘米。
中間有三個字,四行十二字平行排列:“低,避高,避長;輕,避重,避來”南宋時期的蕭宗、是趙瑞(公元前5年)的一年。“辛”是春熙第八年(公元1181年)。在三個大字的垂直刻制下,四行小字垂直刻制:“謙避貴,少避長,輕避重,避。”這里的“避”應理解為“讓”。這意味著,普通人應該讓位給貴族,年輕人讓位給老年人,輕型卡車讓位給重型卡車,外地讓位給城市。如果我們擺脫封建社會等級制度中的優等劣等的渣滓,這種交通規則就類似于現代的“三一禮讓”。另外,現在,我國的行人和車輛都遵守右側交通規則。
目前全國各地發現的儀表指令碑上的內容大多是“賤避貴,輕避重,少避老,去避來”等,只是個別碑文有“老”和“長”之別。《儀表指令》碑既是研究清水歷史上交通發展演變的重要歷史實物資料,同時又是反映我國古代道路文明管理的一個規則,也是目前所知清水歷史上關于交通管理最早的記載,雖然該碑內容中的“賤避貴”帶有濃厚的封建等級色彩,是封建糟粕,但是其余三條都接近于現代的交通規則,并且體現了尊老敬長、先后有序、講究禮讓的古代文明禮節,對于我們仍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在《唐律疏議》中有明確的規定:“諸于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斗殺傷一等。”也就是說騎馬傷人,量罪比打架斗毆傷人的罪行輕一等。
加以單獨規定,即“凡行路巷街,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這種強制性走法,可視為古代的“交通法規
“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這是 唐朝《儀制令》的內容。唐代將這種“禮”調整入“法”的范疇,出現了強制性的“走法”。這種強制性走法,可視為古代的“交通法規
WTO對我國交通法律法規的影響有哪些?
WTO對法律規則的影響 《領導決策信息》編輯部 1.對現行法律的影響 WTO作為當今世界上規范多邊貿易行為的國際組織,其各項規定、 協議已成為國際經貿 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各成員方制定經貿法律、法規的基礎。 與WTO規則、規范要求相比, 我國的經貿法律法規體系明顯不適應。 (1)經濟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目前,在政府經濟管理的領導中, 無法可依或法律依據不足的現象相當普遍,法律法規 內容含糊不清、規定過于籠統;解釋空間過大等問題,造成執法難、 隨意性大的現象經常發 生;在現有的某些法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專門法部門化的傾向( 且專門法之間相互矛盾) 以及以部門、地方條規否定國家法律的現象。 (2)法規和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較差。 目前普通存在政府部門主要以內部文件和規定作為管理依據, 政策本身透明度不高,政 策執行程序透明度更低,而且存在嚴重的不可預見性, 與WTO要求相差甚遠。 (3)法規、政策統一性、穩定性、連續性不夠, 影響中國履行WTO的最惠 國待遇 和國民待遇義務。 如一些部門和地方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發布某些法規、政策, 缺乏統一協調,導致涉 外經貿政策相互矛盾、前后不一;全國統一大市場尚未完全形成, 地區封鎖和行業割據時有 發生,一個地方一個政策,影響中央政府統一對外履行承諾的能力。 (4)法治意識普遍不強。 全國增強法律意識,推進依法治國, 把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納入法治化的軌道,將 是中國加入WTO后面臨的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 這場變革的成效直接關系到中國與WTO能否順 利對接、并藉此贏得更大發展的重要因素。 2.對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影響 我國外商投資主干法律形成和發展的時間跨度較大, 受立法時代背景的局限,一部分法 律法規的條文, 尤其是在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制度和經營方式等方面, 還烙有計劃經濟的痕 跡,范圍大而無邊,框架性、籠統性的東西太多,許多有彈性的“ 自定義”語言擴大了司法 裁量權的范圍和難度,在實踐中難以把握。另外, 外資立法層次繁多,內容或重復或沖突, 導致信息之間相互矛盾,價值之間有所沖突。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立法的不足及需要改革的方面如下:① 對企業名稱的界定和審批期限 的規定不嚴謹。②內容互為重復,其中有關企業設立程序、 組織形式、出資方式、用地及費 用、技術引進、購買及銷售、稅收、外匯管理、財務會計、職工、 工會、解散及清算等內容 基本相似,有的則完全相同,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② 與WTO的規則有相沖突的地方。在我 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中,作為外資載體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享有“ 超國民待遇”和“次國民 待遇”,違反了WTO協定的要求。④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 在一些方面的規定不相吻 合,主要表現在資本的繳付、公司資本的減少、出資額的轉讓、 公司的組織機構四個方面。 3.對企業法律制度的影響 “入世”對于中國企業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我國現存的企業法律有兩個部分,一 部分是在計劃經濟時代按照所有制形式制定的企業法, 另一部分是按照責任形式制定的企業 法,除此之外,我國還有三資企業法。這些不同時期、 不同階段制定的企業法律,將會作進 一步的整合。 “入世”后,更多的中小企業將成為跨國公司必不可少的戰略伙伴。 美國目前共有2140 萬家中小企業,占全美企業總數的99%,新增加的就業機會有2/ 3是中小企業提供的。中小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支持。 我國已經為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采取了不少措施,可以 預計,我國不久將會制定有關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如《 中小企業促進法》等。 4.對金融法律的影響 加入WTO對我國金融法制有著巨大的挑戰。中國加入WTO, 按照其基本規定,在金融服務 貿易自由化的承諾中,應遵循兩大原則: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開放領域及開放進程為:銀 行業——“入世”后兩年外資銀行可從事中國企業的人民幣業務,“ 入世”后5年全面開放 ;保險業——兩年取消對外資保險機構的城市控制, 5年后取消許可證限制;證券業—— 外國金融公司允許在基金管理企業中持股33%,3年后增至49% ,外國股票包銷商可以在合資承 銷公司中占3%的股份。據此, 將有更多的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入中國,其經營性機構將 從中國沿海向縱深發展,經營范圍也將向人民幣、債券、 國內結算等擴散。 5.對反傾銷制度與反壟斷制度的影響 加入WTO后,國內產業將面臨雙重壓力,一方面, 中國企業的出口產品受到進口國反傾銷調 查和征收反傾銷稅的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另一方面, 中國產業在國內市場面臨或受到傾銷進 口產品的沖擊。 如何處理國內產業對傾銷進口產品提出的反傾銷申訴調查和應對國外 對我國 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 防止和減輕由于傾銷和反傾銷帶來的損害,是中國國內產業目前 面臨的一大重要課題。傾銷產品是一種極不公平的貿易行為, 反傾銷則是一種有效的糾正傾銷行為的措施,《1994 年關稅及貿易總規定》第六條以及世貿組織《 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規 定》對傾銷行為制定了反傾銷的明文規定。 6.對司法制度的影響 入世對司法制度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修改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為適應“入世”需要修改制定新的法律、法規。 將來審理涉及外經貿的案件時,要適用有關 國內法,而不應直接適用WTO規則。 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國內法的規定與WTO協議的規定不 符, 應當通過有關途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報, 由這些機關根據我國 《憲法》、《立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除了現行法律規定的途徑外,我國還將根據加入 議定書的規定,建立專門的申訴機制,任何個人、 企業和其他組織都可以通過該機制,把違 反WTO協議和我國對外承諾的情況反映給國家有關機關。(2) 認真清理、修改有關或者影響貿易的司法解釋 WTO協議和我國加入議定書都規定,中央政府確保我國法律、 法規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我國 在WTO協定和加入議定書中承擔的義務, 并確保它們在我國整個關稅領土內統一實施。根據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0條、《服務貿易總規定》第3條、《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第63條等的規定, 普遍適用的司法判決也應符合我國承擔的義務。 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 家,法院判決對法院審判其他案件沒有約束力, 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普遍適用的司法 解釋,應該及時進行清理, 廢止或者修改不符合WTO協議和我國所作承諾的規定。 (3)做好審理新型案件的準備。 (4)在審理涉及外經貿的案件中,應當遵循WTO非歧視原則。 (摘自《領導決策信息》2002年3月25日第10期)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交通事故認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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