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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證扣分標準

首頁 > 交通法規2020-09-18 00:57:56

關于駕駛證扣分新規定

我是13年2月拿的駕照,如今扣了9分了,本來以為到14年2月后就滿分了,現在朋友跟我說我在實習期扣分了不行,14年2月到15年2月內不能在扣了,再扣3分就要吊銷駕照了,請問新規定是不是這樣的

只有違章處理了它才會消分,扣到了十二分就注銷駕駛證資格。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擴展資料: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參考資料: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實習期是一樣。是按你拿到駕駛證的時候就開始算的,到下一年的領證日期為一個周期。

記分周期是以取得駕駛證的日期開始計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駕駛證,那么11月4日是一個記分期,到下一年的11月3日為一個積分周期。

交管局提醒,車主一年內第二次累積扣分達12分的,也要參加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試。小型車車主在一年實習期內,扣滿12分,將注銷小型車駕照。大中型客貨車司機在實習期內扣滿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將注銷大中型客貨車駕照。

擴展資料: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罰款在這個記分周期結束前已繳清的,下一記分周期開始時系統自動清零。

尚有罰款未繳清的記分在下一記分周期不給予清零,下一記分周期開始后會在此基礎上記分,以此類推,如果超過12分,那么就需要通過學習消除。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駕照銷分

C1駕照在實習期扣滿12分之后是會注銷駕駛資格的。不過實習期只有一年,C1駕照是沒有延長實習期之說,如果在實習期內沒有扣滿12分,則在下一個記分周期會將駕駛證分數恢復12分。根據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如果未按照規定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公安部日前修訂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駕齡1年以下的實習期駕駛人將被重點管理,駕車上高速必須由持相應或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新規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c1駕駛證扣分新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如此類推不斷地循環。駕駛證的清分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每年在發證日期那天系統自動清分。從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起算,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如此類推不斷地循環。
  2、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周期一般為12個月,總分為12分,根據違法情節依次可扣12分、6分、3分、2分、1分,在實際工作中也遇到被扣0.5分的。
  3、一年內如果扣分比較少,則到了下個周期,自動清零,重新從12分算起。通常周期內扣滿12分的駕駛員要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學習活動,有的地區對于本周期內扣分達到9分以上也要參加學習。對于違法情況特別嚴重的,往往給予暫扣駕照或者吊銷駕照處理。
  4、被記滿12分的,則需要到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或到違法行為地車管所參加學習并考試科目一(一個記分周期連續兩次記滿12分的增駕科目三后考試)合格后,方能將分數清零。否則你的駕駛證無法正常使用。
  5、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只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即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兩次及以上記滿12分或同一周期累計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須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其中,駕駛人初領證日期至轉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如駕駛人初領證日期為2011年4 月1日,那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6、從2012年7月起,未申領機動車環保標志的車輛禁止上路。機動車“黃綠標”需粘貼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方,便于查驗,禁止轉讓、轉借、涂改、偽造。凡未貼標車輛上路行駛一經查處,將罰款200元,但不做扣分處理。

  c1駕駛證扣分的處理
  每個記分周期(一般是從初次領駕駛證的日期算起12個月內)交通違法記分都不滿12分,沒有違章(有違章需要處理完)下一個記分周期自動歸零;比如說 10.1號駕駛證年審,只要10.1號之前駕駛證沒有違章(有違章需要處理完),不滿12分,駕駛證到10.1號自動清零,不會計入下一記分周期,不過駕駛證記分超過12分,或有違章未處理就會計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只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即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兩次及以上記滿12分或同一周期累計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須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其中,駕駛人初領證日期至轉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如駕駛人初領證日期為2011年4 月1日,那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駛證、身份證明、體檢證明來車管所辦理清分年審業務。

希望有所幫助!
我問過的,駕管處的給我的解釋是實習期內不要扣到12分證就是保住了,實習期內被扣6分實習期延長一年。第二個積分周期再被扣6分的有可能會被注銷的。
但我個人的理解是實習期延長是可能的,但在延長的實習期內被扣6分要注銷就不是很可信。
但作為新手一般不應該有很多違章的,新手的違章大部分是不按線行駛照成的。建議你在2014年3月之前不要在開車了。
再扣你3分你的駕照就注銷了。

汽車扣分標準是什么?

如題,它是怎么扣分的?比如撞車扣多少分等一些扣分常識rn 急需答案!謝謝幫忙
公安部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公布,修訂后除對駕考科目作了具體統一外,還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次扣12分,吸毒者將不能申請駕駛證,并禁止醉酒駕車行為人增駕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據悉,這些修改是首次對駕照申請和考試進行統一,新規定將于4月1日起施行。

C1證是六年期到換證.不用審證,
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里,被扣分了但是沒滿12分,過了這個周期,電腦記分會自動清零.不用上車管所.
以前就有紙片記分卡,現在已沒有了,改為電腦聯網記分,如果違章了,違章地的交警就會把你的記分記錄發到你駕駛證籍地車管所.

駕駛證扣分規則

以下5種違規扣12分
1、高速公路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調頭;
2、超速駕駛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駕駛高于限速50%,由原來扣6分改為扣12分;
3、酒駕醉駕;
4、事故后逃逸但未構成犯罪;
5、未懸掛、偽造、變造、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修改):車牌安裝不符合規范,也會處扣12分處罰。
以下4種違規扣6分
1、駕駛證被暫扣后繼續駕駛;
2、在堵車時占用應急車道行駛;
3、未按規定避讓校車的(新增);
4、闖紅燈(修改):闖紅燈的處罰也更加嚴厲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為扣6分。
以下9種違規扣3分
1、經人行道未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2、高速公路匝道超車;
3、未按照禁止標線指示行駛;
4、轉彎車未讓直行車或行人先行;
5、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車未讓左轉車先行;
6、不按規定道路行駛;
7、超速駕駛但未超過限速50%;
8、未給特殊車輛讓行;
9、不按規定超車、逆向行駛;
以下5種違規扣2分
1、不系安全帶;
2、不按規定車道等待練紅綠燈;
3、超載小于20%;
4、開車打電話;
5、堵車時亂插隊、強占對向車道;
以下4種違規扣1分
1、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2、車輛未張貼年檢;
3、車輛未張貼交織險標志;
4、違反規定使用燈光和雙閃。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3、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

  4、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

  6、行駛途中抽煙,記1分,罰100元。

  7、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8、超速駕駛,記6分。
有很多的,三分,六分,十二分
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后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違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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