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第67條第10項是什么?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一)遇停止信號時,超越停止線停車的;
(二)遇放行信號通過路口時,不依次通過的;
(三)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四)進入環形路口的機動車輛不讓已在路口內環行或者出路口的機動車先行的;
(五)汽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國家規定配備滅火器、三角警告牌的;
(六)通過路口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機動車等候放行信號時,不依次停車等候的;
(七)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八)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觀看電視、抽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時向道路拋撒物品的。
可見,該辦法的67條只有9項,沒有第10項。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修改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省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省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
十六、《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刪除第五十一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四款.第四十四條.第七十條一款。是什么有什么責任?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
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規范道路交通行為,明確權利義務關系;
2、保護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3、增強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4、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暢通;
5、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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