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
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行人翻越道路護欄而導致事故發生的,行人應該負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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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隨意翻越護欄的危害:
一、危害社會
在機動車正常行駛時,本來機動車可以加快速度行駛,可因為行人翻越護欄,迫使機動車速度不得不降下來,同時也會造成駕駛人緊急剎車導致車輛碰撞、刮擦事故發生,制造交通混亂、擁堵。
二、危害自己
交通護欄、綠化隔離帶等交通安全隔離設施是為實現人車分道、車車分道而設置的物理設施。隔離車道內行駛的車輛駕駛人有當然的認知性,即可以推斷本車道內沒有人員翻越橫穿,當行人跨越隔離設施過街時,在隔離的車道內會與機動車出現沖突而發生事故,釀成悲劇。
《侵權責任法》48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適用無過錯責任,具體到您所說的情況就是,行人翻越橫欄,有過錯,但依據無過錯歸責原則的法律規定,此時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行人承擔至少90%的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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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停車
在汽車運行安全的情況下馬上停車,關掉引擎(以免汽車起火)并打開緊急燈讓其閃亮;立即記下對方車的牌號(車上應隨時備有筆和紙,甚至照相機),以防對方在出交通事故后開車跑掉。保護好現場;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亮起危險警告燈;在路上擺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情況估計
迅速估計現場情況,事故涉及多少人?受傷人員數量及狀況?涉及多少輛車?漏出的燃油是否會著火?現場是否有人受過急救訓練?切勿移動受傷者,除非傷者面臨危險(如著火、有毒物體滲漏),因為您的移動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如果傷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則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確實懂得怎樣護理傷者;不可給傷者喂任何食物或飲料。
防止危險
關掉所有肇事車輛的發動機;禁止吸煙;當心其他易燃物品;盡可能防止燃油泄露;當心危險物品,慎防危險性液體、塵埃及氣體積聚。需要求救時,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邊的移動電話,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定點的路邊的求救電話。求救時詳細說明發生意外的地點及人員傷亡情況。
記錄現場
如事故發生時有目擊者,要立即記下目擊證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如證人在另一輛車中,要立即記下車牌號碼);記下交通方向、交通燈的信號、行車線、交通標志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紙畫出交通事故發生的草圖;如備有照相機,最好將事故現場及車碰撞的部位拍下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注意事項
這個事故的責任認定相當的關鍵行人翻越中心護欄,確實屬于較大的違章行為。
但是,按現行的法規,機動車和非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機動車一方負責,但是行人或非機動車有違章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系,本事故就屬于這類)可以減輕機動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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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事故現場
當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車主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內亮起車輛的危險警告燈,并在車后面設置危險警告標識牌。這樣做的好處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車進行追尾的碰撞,從而保障車內的人員以及車輛自身的安全。
除了設立了警示標識以后,還要對事故的現場進行拍照取證,這是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論的事故證據,在移動車輛之前進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為了避免車主不認問題出現。再填寫相應的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這樣就可以到定損機構進行車輛定損,從而完成相應的維修與檢測工作。
2、馬上停車
在汽車運行安全的情況下馬上停車,關掉引擎(以免汽車起火)并打開緊急燈讓其閃亮;立即記下對方車的牌號(車上應隨時備有筆和紙,甚至照相機),以防對方在出交通事故后開車跑掉。
3、發出警示
保護好現場;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亮起危險警告燈;在路上擺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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