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檢超過一個月是要罰款200元,記3分。
小型轎車等七座以下不超過一個月不罰款不扣分。
從18年7月1日開始,車如果年審過期超過1個月,必須要到車管所解鎖,才可以進行年審,解鎖時,罰款200元,現場扣3分。
公安部規定,車輛年審可以提早3個月辦理,如果逾期年檢車輛上路行駛每次罰款200元記3分處罰并予以扣車處理。逾期年檢車輛在檢測站驗車或者在車管所辦理異地驗車委托書時,也將處以罰款200元記3分處罰。另外逾期年檢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逾期年檢車輛上路風險很大。
車輛年審過期不到一個月,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年檢、沒有事先向當地車管所申請延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不扣分。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未按照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后,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6、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百度百科--機動車登記規定
1、年檢超過一個月是要罰款200元,記3分。
2、小型轎車等七座以下不超過一個月不罰款不扣分。
3、車如果年審過期超過1個月,必須要到車管所解鎖,才可以進行年審,解鎖時,罰款200元,現場扣3分。
4、公安部規定,車輛年審可以提早3個月辦理,如果逾期年檢車輛上路行駛每次罰款200元記3分處罰并予以扣車處理。逾期年檢車輛在檢測站驗車或者在車管所辦理異地驗車委托書時,也將處以罰款200元記3分處罰。另外逾期年檢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逾期年檢車輛上路風險很大。
擴展資料:
如果車輛在路上被交警查到沒有年審,會對其車主進行罰款或扣車,與此同時,在保險合同中,未及時年檢的車被視為不合格車輛,一旦出現車險事故是不對其進行理賠的。
車輛年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后買賣。
參考資料:車輛年審-百度百科
車輛年審過期不到一個月,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年檢、沒有事先向當地車管所申請延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不扣分。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二、依據《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未按照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后,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