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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交通肇事后故意殺人既遂,以故意殺人罪定罪,是吸收犯還是牽連犯?

首頁 > 交通法規(guī)2022-01-09 16:59:11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qū)別

分點,詳細,最好舉例子

牽連犯需具有以下特征:

1.一個犯罪目的,多個犯罪行為

2.多個犯罪行為見有“因”有“果”,有“手段”有“目的”

3.主觀上是為了達成某罪,而實施某罪

4.客觀上,為了達成某罪,而通常情況下需要以犯下某罪為前提簡單來說,可以這樣歸納:【多個犯罪行為,但其最終目的具有一致性】【邏輯關系為:“因、果”,“手段、目的”】【主觀上,犯罪目的具有一致性】【客觀上,“因”和“手段”是達成“果”和“目的”的通常性行為】

①為了詐騙而偽造公文

1.偽造公文的目的是獲得不正當利益;詐騙的目的亦如是

2.偽造公文是手段,詐騙是目的

3.主觀上,偽造公文的目的是獲得不正當利益;詐騙的目的亦如是

4.客觀上,偽造公文相對于詐騙是具有通常性的手段之一(可以理解為:“偽造公文進行詐騙”此犯罪手段具有一般性)所以,以牽連犯,按詐騙從一重罪論處

②盜竊財物后,為了銷贓而偽造公章

1.盜竊財物的目的是獲得不正當利益;銷贓亦如是;偽造公章亦如是

2.偽造公章是手段,銷贓的目的;盜竊財物是原因,銷贓是結果

3.主觀上,數罪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4.客觀上,通過偽造公章銷售所盜得的財物是具有通常性的手段之一所以,以牽連犯,按盜竊從一重罪論處

③為了盜獵而盜竊槍支,后用該槍支搶劫銀行

1.盜竊槍支的目的和搶劫銀行的目的不同所以,非牽連犯,以數罪論(持槍搶劫罪吸收非法持槍罪)

④為了搶劫銀行而盜竊槍支,后用該槍支搶劫銀行

1.客觀上,持盜竊而來的槍支搶劫銀行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特殊性所以,非牽連犯,以數罪論(持槍搶劫罪吸收非法持槍罪)

⑤為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而盜竊軍車,然后駕駛盜竊所得軍車冒充軍人招搖撞騙

1.客觀上,駕駛盜竊所得的軍車、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特殊性所以,非牽連犯,以數罪論

吸收犯:一罪是另一罪的必經階段(可以理解為,無法在不犯罪1的情況下而完成罪2,于是罪1被吸收)上例

①本可不偽造公文,而僅詐騙獲得利益,所以不以吸收犯論;而偽造公文對于詐騙犯罪行為具有通常性,雖不屬于“必經階段“但具有一般性上例

②盜竊財物是銷贓的必經階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銷贓罪)吸收盜竊公私財物罪,但偽造公章不是銷贓罪的必經階段,所以不按吸收論。上例

⑤本可不盜竊軍車而冒充軍人,所以不按吸收論。

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qū)別在于:
牽連犯:在同一案件中,一個行為(一般是重行為)把另一個行為(一般是輕行為)“吸收”了,因為是在同一個犯罪主觀下做出的兩個行為,但兩個行為都獨立的能夠構成罪名。例子:比如綁架罪,其實綁架罪牽連了非法拘禁罪。為什么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不是吸收關系呢?等會兒解釋。
吸收犯:在同一個犯罪故意下,前行為和后行為具有必然發(fā)生的因果關系。例子:小偷偷了一個手提袋,發(fā)現里面有一把手槍,但是這個行為只能定盜竊罪而不能另外再定一個非法持有槍支罪,因為小偷不知道里面有槍支,而偷了該手提包后必然要持有槍支,所以定盜竊罪。
那為什么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牽連關系呢?因為綁架不一定必須要非法拘禁,比如:甲、乙、丙是朋友,甲和乙事先串通好作案。一天甲把丙約出去喝酒,然后乙向丙家里打電話,告訴丙家人必須在兩個小時內交300萬到某某地方,收到錢后立馬放人,否則撕票。最后丙的家人把錢給了,甲和丙非常開心的喝了3個小時的酒后各自回家。丙回到家后才知道此事。在這個案子中,甲和乙并沒有限制丙的人身自由,但甲和乙也構成了綁架罪。因為綁架罪的犯罪構成是:利用被害人的人身安危威脅受害人的親朋,利用其親朋的擔憂而要求錢財,并沒有將限制人身自由作為構成要件。
明白沒有。
1:先普及下中國的對于這兩個罪數方面的刑法研究史,其實這倆照理來說不應該出現在一起的,因為牽連犯這一概念是日本的,而吸收犯這一概念是德國的,這兩個概念本來就沒什么聯(lián)系,但是當時中國刑法研究不到位,而且對語言研究也不到位,所以就出現了一股腦抄來的情況,直到現在理論界都有兩派,一派主張廢掉牽連犯,一派主張廢掉吸收犯。
2:牽連犯的本質是:兩個實行行為之間有手段和結果的關系或者原因和結果的關系。
3:但是不能說任何兩個實行行為有上面的關系就是牽連犯,現在確定的一般是偽造后詐騙,還有就是實施關聯(lián)行為之后再偽造。
4:吸收犯的本質是:實施了數個不同性質的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但是數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系,也就是說一個行為是另外一個行為的必經階段、必然后果。
5:根據現在的研究,一般來說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qū)別在于:
牽連犯:在同一案件中,一個行為(一般是重行為)把另一個行為(一般是輕行為)“吸收”了,因為是在同一個犯罪主觀下做出的兩個行為,但兩個行為都獨立的能夠構成罪名。例子:比如綁架罪,其實綁架罪牽連了非法拘禁罪。為什么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不是吸收關系呢?等會兒解釋。
吸收犯:在同一個犯罪故意下,前行為和后行為具有必然發(fā)生的因果關系。例子:小偷偷了一個手提袋,發(fā)現里面有一把手槍,但是這個行為只能定盜竊罪而不能另外再定一個非法持有槍支罪,因為小偷不知道里面有槍支,而偷了該手提包后必然要持有槍支,所以定盜竊罪。
那為什么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牽連關系呢?因為綁架不一定必須要非法拘禁,比如:甲、乙、丙是朋友,甲和乙事先串通好作案。一天甲把丙約出去喝酒,然后乙向丙家里打電話,告訴丙家人必須在兩個小時內交300萬到某某地方,收到錢后立馬放人,否則撕票。最后丙的家人把錢給了,甲和丙非常開心的喝了3個小時的酒后各自回家。丙回到家后才知道此事。在這個案子中,甲和乙并沒有限制丙的人身自由,但甲和乙也構成了綁架罪。因為綁架罪的犯罪構成是:利用被害人的人身安危威脅受害人的親朋,利用其親朋的擔憂而要求錢財,并沒有將限制人身自由作為構成要件。
明白沒有。
基于手頭上的考研資料,說下自己的理解吧。
首先,要承認兩者的確難以辨明。牽連犯一般擇一重罪處罰(分則有其他規(guī)定的除外),吸收犯屬于處斷的一罪,在定罪上又無區(qū)別。兩個概念作用相同,為什么不索性廢除一個?但這又出現一個新的問題,廢除哪一個。。。
先看看概念:
牽連犯的定義是基于同一犯罪目地,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另一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分為:
1.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
2.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
吸收犯的概念是一個罪吸收另一個罪。
1.前行為是后行為的必經階段
2.一行為是另一行為的組成部分
3.后行為是是前行為的當然結果
然后讓我們來通過例子辨析數罪與上面兩個,三者之間的區(qū)別
1.數罪和牽連犯:最重要的區(qū)別是通常性。偷槍殺人,是一個數罪并罰的行為。表面上看符合方法行和目地行為的牽連,但其中缺少牽連犯要求的生活通常性,偷槍之后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殺人,搶劫,綁架,一般人不會一下子就想到殺人,想到其他用處的概率相同,所以不具有通常性。制造假幣之后出售使用假幣,一般制造假幣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利益而出售使用,(不排除有人造假幣就是為了看看,但想到這個的概率更低)這具有生活通常性,所以是牽連犯。
2.牽連犯和吸收犯:最重要的區(qū)別的吸收犯的必然性和當然性。個人認為陳永生教授在法碩講義中對吸收方式的第二點有點問題,應當改為“一行為是另一行為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或者直接刪去。不然實在難以辨析(如,可以說造假幣是賣假幣的組成部分)。入室搶劫是吸收犯,想要搶在屋里的東西,必須要到屋子里去(前行為是必經階段)。偷了槍支必然就持有槍支(當然結果),這也是吸收犯。這不是人為所能控制的,具有必然性和當然性。

盜竊槍支后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 是一罪還是數罪,一罪中是吸收犯還是牽連犯

為了殺人而盜竊槍支彈藥,盜竊行為屬于手段行為,殺人行為屬于目的行為,看似屬于牽連犯,但是由于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不具有通常性(要殺人通常情況下不用盜竊槍支彈藥),所以不應認定為牽連犯。因此定罪時應定為盜竊槍支、彈藥罪和故意殺人罪,且應當數罪并罰。
注:只有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具有通常性才構成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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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累加
數罪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qū)別?

王某,欲非法占有張某的貴重物品,先將張某殺死,再奪去其財物.這屬于什么行為?是吸收犯還是牽連犯?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系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具體說來,牽連關系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系。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系也是一種吸收關系。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系是吸收關系,這種吸收關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復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須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征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并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拓展資料:

一、吸收犯的含義。

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

二、牽連犯的含義。

牽連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tài)。且對于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guī)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吸收犯

吸收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
牽連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tài)。且對于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guī)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王某欲非法占有張某的貴重物品,先將張某殺死,再奪去其財物,這種行為應當為牽連犯。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主要區(qū)別如下:
(1)觸犯的罪名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行為間的關系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是吸收關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主觀心理不同:牽連犯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
(5)侵犯的客體不同:牽連犯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6)犯罪目的不同:牽連犯的犯罪目的是同一個;吸收犯的犯罪目的可以是多個。
(7)處斷原則不同: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并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行為間關系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具體說來,牽連關系是手段與、數目的、原因與結果關系。

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系也是一種吸收關系。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系是吸收關系,這種吸收關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拓展資料

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于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

傳統(tǒng)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guī)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并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并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tǒng)一。對于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guī)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qū)別: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

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系的含義不同。

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具體說來,牽連關系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系。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系也是一種吸收關系。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系是吸收關系,這種吸收關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

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

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5、主觀方面的差別。

牽連犯雖然是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復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征之一。

吸收犯必須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征之一。

6、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

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并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以上就是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qū)別在哪里的相關內容,吸收犯主要是指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牽連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tài)。

擴展資料:

一、吸收犯定義:

吸收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或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1.根據這樣的定義,顯然無法將吸收犯與牽連犯區(qū)別開來。因為吸收犯不實行數罪并罰是因為使用了吸收的概念,而牽連犯是數行為卻不實行數罪并罰,是因為這些行為之間存在某種牽連關系。它們沒能很好地給出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原因。

2.有人認為,吸收犯的吸收關系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一般觀念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無法明確吸收犯的標志。也有人認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為“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所當然包括,或所犯之罪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當然可得之結果”

3.這種觀點雖給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所當然包括”,這是其值得肯定之處,但對于什么樣的方法為“必然得由之方法”,什么樣的結果為“當然可得之結果”,缺乏判斷標準。雖然有人主張以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去判斷一罪是否是實現他罪之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實現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結果。

4.學界普遍認為,吸收犯分為吸收必經階段的行為,如入室搶劫,必須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才能進行;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如偽造增值稅發(fā)票后又偽造配套的印章,當然不可能分為偽造發(fā)票罪和偽造印章罪兩罪實行數罪并罰;吸收當然結果的犯罪,比如制造槍支后持有槍支,持有是制造的必然結果。

二、牽連犯構成條件: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xù)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系

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lián)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吸收犯百度百科-牽連犯

擇一重罪數罪并罰哪個刑罰重

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zhí)行的刑罰。而擇一重罪處罰原則,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的處罰,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以重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數罪并罰的具體情況:1、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2、實施刑法第140~148條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277條規(guī)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4、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第171條、第172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5、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應數罪并罰。6、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7、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8、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9、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10、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組織者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11、因挪用公款而受賄的,數罪并罰。12、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數罪并罰。13、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1、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以想象競合犯論,擇一重罪處罰。(同樣適用于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等)2、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3、生產、銷售刑法第141~148條產品,構成規(guī)定犯罪,同時又構成第140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4、偽造貨幣后出售或運輸的,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 5、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6、行為人在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后又利用這些票證進行詐騙活動,是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論處。7、在暴力抗稅中致人重傷或死亡,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8、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殖稅專用發(fā)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9、以下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處理: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因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而致人傷殘、死亡的;虐待被監(jiān)管人員罪致人傷殘、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聚眾斗毆罪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對他人造成傷害的。10、綁架中過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綁架人死亡的,按綁架罪一罪處理。1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按強奸罪定罪處罰。1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1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14、同時有11、12情形的數罪并罰。15、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按照盜竊罪處罰。16、以偽造選舉文件等公文證件為手段破壞選舉活動的行為,從一重罪處罰。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致人重傷、死亡的,形成破壞選舉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競合,從一重罪處斷。答案補充17、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8、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19、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20、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21、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yè)秘密的,按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處罰。22、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定方式招搖撞騙,騙取了包括財產在內的各種利益,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如果所騙取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按處理想象數罪的原則,擇一重罪處斷。23、既教唆又傳授犯罪方法,則只定教唆的罪。24、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定詐騙罪。(強奸罪和奸淫幼女罪類似。25、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中有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只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同)26、在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犯罪活動中,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直接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除了以下的數罪按一罪處理外,其它均按數罪進行并罰。1、實質的一罪。指在外觀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征,但實質上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tài)。它包括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和繼續(xù)犯。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某種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將去規(guī)定為一罪的犯罪形態(tài)。它包括結合犯 和慣犯。3、判斷的一罪。又稱裁判的一罪,是指本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機關處理時將其作為一罪。它包括連續(xù)犯·牽連犯和吸收犯◆包容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一犯罪行為過程中,又實施了另一不同性質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規(guī)定不并罰,僅將后一個犯罪行為作為前一個犯罪加重處罰情節(jié)的情況,其典型如《刑法》第240條;◆以法定的一罪處罰(法律已經規(guī)定以哪個罪處罰):即法律明文規(guī)定對某些牽連犯罪以某罪處理,其典型如《刑法》第196 條第3款。◆法定擇一重罪處罰:法律僅規(guī)定擇一重罪處罰: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條第4款、第329條第1款。◆法定數罪并罰:法律明確規(guī)定具有牽連關系的兩行為應數罪并罰。①綁架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第239條)。②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婦女的(定拐賣婦女罪,第240條)。③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婦女賣淫的(定拐賣婦女罪,第240條)。④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⑤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定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⑥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時,武裝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定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第347條)。⑦組織賣淫又有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定組織賣淫罪,第358條)。⑧以強奸手段迫使賣淫的(定強迫賣淫罪,第358條)。① 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② 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貨幣的,定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第171條第3款)。③ 盜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盜竊罪(第196條第3款)。④ 中介組織的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從重處罰(第229條第2款)。⑤ 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定盜竊罪,從重處罰(第253條第2款)。①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329條第1款)。②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329條第2款)。③ 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399條第3款)。④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1)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并罰(第120條第2款)。(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第157條第2款)。(3)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4)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第198條第2款)。(5)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并且要以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第204條第2款)。(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奸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并罰(第241條第4款)。(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第241條第4款)。(8)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9)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第294條第3款)(10)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第318條第2款)。(11)因為受賄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數罪并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12)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對牽連犯的處理,刑法大體包括了四種立法例:◆包容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一犯罪行為過程中,又實施了另一不同性質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規(guī)定不并罰,僅將后一個犯罪行為作為前一個犯罪加重處罰情節(jié)的情況,其典型如《刑法》第240條;◆以法定的一罪處罰(法律已經規(guī)定以哪個罪處罰):即法律明文規(guī)定對某些牽連犯罪以某罪處理,其典型如《刑法》第196 條第3款。◆法定擇一重罪處罰:法律僅規(guī)定擇一重罪處罰: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條第4款、第329條第1款。◆法定數罪并罰:法律明確規(guī)定具有牽連關系的兩行為應數罪并罰。說明:為了方便復習起見,本總結包含對個別吸收犯的處理;凡未特別說明的,“第某某條”均為《刑法》法條):①綁架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第239條)。②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婦女的(定拐賣婦女罪,第240條)。③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婦女賣淫的(定拐賣婦女罪,第240條)。④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⑤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定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⑥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時,武裝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定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第347條)。⑦組織賣淫又有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定組織賣淫罪,第358條)。⑧以強奸手段迫使賣淫的(定強迫賣淫罪,第358條)。① 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② 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貨幣的,定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第171條第3款)。③ 盜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盜竊罪(第196條第3款)。④ 中介組織的人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從重處罰(第229條第2款)。⑤ 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定盜竊罪,從重處罰(第253條第2款)。①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329條第1款)。②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329條第2款)。③ 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399條第3款)。④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1)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并罰(第120條第2款)。(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第157條第2款)。(3)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4)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第198條第2款)。(5)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并且要以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第204條第2款)。(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奸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并罰(第241條第4款)。(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第241條第4款)。(8)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9)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第294條第3款)(10)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第318條第2款)。(11)因為受賄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數罪并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12)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和罪數有關的問題。這個是按法定最高刑的最高而定的。如想像競合犯,就是從一重罪處斷的。一個復雜的法理,其實,還有很多例外的,如法定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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