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輕傷保險公司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致人輕傷負全部責任的肇事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于超過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內容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一、《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相當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對于超過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五)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不同情況有所不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等等。
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車有保險,保險公司和我這邊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我左轉撞了直行車輛,直行車輛撞倒一個路人,路人受傷,醫院初步判定是枕骨骨折,傷者表示還有頭暈等癥狀。 交警判定我全責。直行車輛當時速度很快,應不應該分攤責任?rn保險情況:交強、三者30萬,不計免賠。rn保險公司這邊負責哪些賠償?rn我這邊負責哪些賠償?rn rn謝謝 希望得到專業的全面地回答。積分大大的。一個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兩機動車相撞致第三人受傷的法律分析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近來審理一起案件,基本案情是2010年8月16日在江蘇省326省道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駕駛員李某駕駛的普通客車撞上張某駕駛的摩托車,致使路邊的行人楊某某受輕傷,楊某某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合計8000元。普通客車在A保險公司、摩托車在B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70%的責任,張某承擔30%的責任。李某與張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以及保險公司如何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本文具體分析。
一、李某與張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知,共同侵權有三類:一是共同故意行為,二是共同過失;三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但數個行為直接結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損害后果的。如果數人行為間接結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損害后果的,則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只需承擔按份責任。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與張某雙方顯然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那么,二者的行為是否構成直接結合呢?筆者持肯定意見。因為在本案中,雖然李某和張某的單獨行為都不足以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但是,二者的行為結合成一個原因造成了楊某某的受傷,換言之,兩個行為均為損害后果發生的不可或缺的直接原因。這與間接結合顯然不同。在后者,其中一個加害行為并非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而只是為損害后果的發生提供了一定的條件或機會。所以,李某與張某二者的行為構成共同加害行為,需要對楊某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后,該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第10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1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從以上四條可以看出,第8條規定了共同侵權,第10、11、12條分別規定的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我們可以認為:在侵權責任法中,立法者已經將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直接結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損害后果的的情形從共同侵權中獨立出來。也就是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后,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意思的共同性只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
所以筆者認為,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兩輛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不構成共同侵權。兩機動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的情形可以適用侵權行為法第12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與張某應該承擔按份責任。但是如果兩輛車駕駛員違章駕車,致兩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或者死亡,可以適用本法第11條關于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定,行為人應該對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如何賠償
一種觀點認為A保險公司承擔5600元,B保險公司承擔2400元。該種觀點認為兩輛以上機動車共同侵權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如受害人的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總和之內的,保險公司的賠償比例按機動車駕駛人所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另一種觀點認為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各承擔4000元。該種觀點認為在多個車輛致人損害場合,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保險公司的責任并不以被保險人的責任大小為依據,因此,兩個保險公司應當平均承擔該筆損失。兩種觀點分歧在于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基于法律的強制規定還是基于侵權人的過錯行為。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基于法律的強制規定,而不是侵權人的過錯行為。理由如下:
一、從法律條文的理解方面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前半段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立法者沒有明確說保險公司是按照被保險人的過錯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通過前半段和后半段的比較可以得出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機動車駕駛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并不相同,后者的基礎在于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行為,責任大小主要依據過錯來判斷,故前者的基礎不在于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行為。另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從中可以看出,交強險主要特征體現在的強制性的規定上,表現為購買的強制性和賠償的強制性。從以上的條文的文意理解上,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劃分不是以侵權人的過錯行為的程度為標準的,其承擔的基礎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二、從法律的立法目的來看,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損失的主要理由是為了及時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分散投保人賠償的風險。綜合看待投保人、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以合同關系為紐帶,但是由于強制保險的第一位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人,所以在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了一種法定責任,換言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與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其侵權責任的大小并無關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應該各承擔4000元。
評析:侵權責任法施行后,基層法院在審理兩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受傷的案件時,應該仔細研究案情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應該認定兩機動車相撞造成第三人受傷不構成共同侵權,侵權人應該按照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按份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的賠償責任并不按照侵權人的過錯分擔相應的責任,而是應該平均分擔責任。
案情:
黃某駕駛小汽車因注意力分散,在拐彎時與萬某駕駛的一輛微型面包車相撞。由于萬某的車速較快,受撞后偏離原行駛方向,撞到正騎自行車經過該路口的劉某,致其倒地后受重傷。黃某與萬某亦在事故中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劉某要求萬某賠償損失,萬某則主張劉某的損失應由萬某和黃某共同賠償。
分歧:
本案的焦點是劉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即劉某的損害是由萬某獨自造成的,還是萬某與黃某的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萬某是致劉某身受重傷的直接致害人。雖然其侵權行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況下發生的,但萬某對于外力的作用和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所以,劉某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萬某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損害結果是由黃某與萬某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的。黃某與萬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權人,應當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共同承擔對于劉某的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評議: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黃某與萬某的違章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這直接關系到肇事車輛雙方在對劉某的損害賠償問題上的責任關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擔責任還是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包括共同故意的行為、共同過失的行為。要求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連帶責任源于責任主體的整體性,責任主體的整體性則源于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從而認為須存在一種共同過錯把共同侵權行為人連接成為一個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成為一個共同的行為主體,該共同的行為主體應當對其共同的行為結果負責。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不可分離性,產生于他們的共同過錯。二是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主要指雖無意思聯絡,但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依據不可分割的損害事實,基于當代民事法律保護弱者、保護無過錯者、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黃某與萬某素不相識,只是偶然的因素使兩車相撞,造成了第三人劉某重傷的后果。二人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但劉某的損失是由黃某和萬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認定黃某與萬某的行為屬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因此,黃某與萬某應當對劉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就本案而言,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受害人只起訴部分加害人要求賠償,法院是否應當追加其他加害人參加訴訟作為共同被告,并承擔連帶責任。筆者認為,本案的侵權行為屬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補償的價值理念。因此,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而言,法院應當依據各加害人的過錯劃定相應的責任,并在明確各加害人賠償份額的基礎上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適用主要是為了防止因為部分加害人沒有償還能力而導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補償。如果允許受害人只起訴部分加害人,那么法院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場的情況下無法確定它們之間的責任份額,只能判定被訴的加害人承擔全部責任,違背了適用連帶責任的初衷,難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于責任份額難以確定,多承擔了責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償的話,不得不另行起訴,要求法院確定責任份額,導致訴累。因此,如果受害方僅起訴部分加害人,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加害人參加訴訟作為共同被告,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害人明確放棄對其他人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列被訴的侵權人為被告,并將受害人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對未被起訴的加害人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被訴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自愿放棄了對其他加害人的賠償要求,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即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堅持讓被訴的部分加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雖然導致交通事故第三人劉某受重傷的直接因素是萬某肇事車輛的撞擊,但第三人劉某受重傷的實質是黃某與萬某共同違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劉某受重傷的結果是黃某與萬某共同違章造成的損害結果,是整個交通事故的組成部分。因此,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黃某與萬某構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對劉某的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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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傷保險公司賠償標準
一、事故發生后立即報警,由交警根據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證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收到認定書后的三天內向作出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傷殘賠償:1、殘疾賠償金(城鎮)上年度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農村)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2、醫療費;3、后續治療費、康復費;4、殘疾輔助器具費;5、誤工費;6、護理費;7、住院伙食補助費;8、營養費;9、交通住宿費;10被撫養人生活費;11、精神損害撫慰金;12、財產損失等。
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認定,一般以戶籍登記地為準。但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受害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當收入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評殘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
賠償處理: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交強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2千元)。不足的部分,車方按照主要責任承擔80-90%的賠償責任,同等責任60-70%,次責40-50%。
協商未果的向事故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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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安保險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的理賠費用標準是多少
中國平安保險工傷意外保險理賠:
有兩種情況,一是殘廢或是身故。這兩種情況下都是賠付100%的保額。二是意外受傷或殘疾,醫療費用=所發生的醫療發票報銷-對應的免賠額,符號傷殘等級的,按傷殘等級報銷比例賠付。
意外保險理賠的主要因素
1.外來,所謂外來的,指傷害的原因為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咬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損傷,及酸、堿、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學性損傷。這些外來的因素,需致使人體外表或內在留有損害跡象。
2.突發,所謂突發的,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傷害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瞬間的關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車、天空墜落物體的砸壓等引起的傷害、死亡則是突發的,瞬間完成的。長期在某種環境條件下工作造成身體的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如長期在惡劣環境下工作造成的職業病,與突發偶然形成身體的傷害是有區別的,前者不屬于傷害保險的范圍。
3.非本意所謂非本意的,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于傷害的結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傷害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過限速標準的速度駕駛導致的身體傷害。對于這種完全可以預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
4.非疾病,所謂非疾病的,是指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質疏松導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發性肝炎均為疾病所致的傷害。
以上四要素對構成意外傷害缺一不可,對認定傷害保險事故時必須同時滿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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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安保險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的理賠標準是多少錢
人傷和車損賠付標準是不同的,人傷部分包括醫藥費和后期誤工費等等,醫藥費是根據國家社保規定報銷比例算的,應該是國家報多少,保險公司就賠多少,主要根據各項藥物和治療的比例賠付,好像分甲乙丙類,每類的報銷比例不同,然后是誤工費,住院期間有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出院后根據醫生的醫囑應該休息多少天算誤工費,誤工費的標準要根據傷者從事的行業以及所處城市的收入標準算,一般都有最低標準,這個標準是國家有相關規定的,如果超過了,就需要傷者出具工作單位的相關證明,還有很多的其他手續,一般都按最基本的標準算的,那樣就不需要材料和證明的,保險公司在核保時主要根據傷者的病情來衡量,畢竟有些醫囑是傷者建議醫生下的,反正都看傷者的真實傷情,知道的大概就這么多,希望有用!
看你買了多少。
要看肇事車買了什么保險,保險足夠就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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