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行人應在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中心)和122(交通事故處理中心),并且清楚地說明事發地點。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在追緝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交通警察有權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后立即歸還;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折價賠償。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立即歸還。檢驗或者鑒定的時間應該是多長時間?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第十四條 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交通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尸條件的醫療單位,對公安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體,應當接受代存。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尸體存放費用。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尸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會涉及賠償問題,如果此時雙方當事人都愿意協商,那么交警部門可以對損害賠償申請調解,根據交通法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由交警部門調解賠償,并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這僅僅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是否同意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這樣不僅易于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也能夠相對順利,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是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十九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條 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
(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及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是: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醫療費:
根據當事人處理交通事故傷害的費用,應當根據憑證進行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工作延誤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其收入超過國有工業平均生活費用的三倍以上的,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工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
護理費規定傷者在住院的時候,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者的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補償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10、交通費:
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
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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