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認定?
呵呵,你全責。
1、對方是非機動車,你是機動車,機動車撞非機動車,除非非機動車嚴重違反交通規則,否則都是機動車負主要責任。所以你全責。
2、對方是前車,你是后車,后車有保持車距的義務,所以你全責。
綜上所述,你全責。
交通事故認定一般會考慮:
(一)行為責任原則
根據行為判定責任,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三)路權原則
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并劃分責任。
2、合理操作原則。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個人意見:
對方未轉彎未打燈的,對方主責;對方打燈的,你放主責。
請問我這起交通事故責任應該如何認定?
我于2011年2月13日在我居住城市的道路上發生車禍,我是在主干道上行駛,對方在次干道上行駛,對方車輛撞到我汽車左側前后門中間偏后一些,將我車撞出10米開外,然后對方車輛撞至高架橋支撐柱石墩。我車左側前后門破損,后橋變形。對方車輛前方兩氣囊彈出,車前端水箱、發動機都有損壞。后來在我市交巡警三大隊處理,負責處理我這起交通事故的民警告訴我說是三七開,因為我是在主干道所以負百分之三十責任,對方在次干道所以負百分之七十責任。因為定損時間比較長,而且我急著用車,等車子修好的時候我交了10000元押金先取車使用。昨天我車投保的保險公司電話告訴我手續都好了,讓我去修理廠確定價格并開具發票到保險公司辦理手續。到了保險公司發現事故認定書上我的責任從百分之三十變成了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說我和對方付同等責任。我有這樣幾個問題想咨詢一下:rn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應該還有主干道和次干道之分吧?rn2、我這里的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認定書下來之后沒有任何人與我進行過任何聯系,而我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規定(好像是第五章七十三條),“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rn3、如果我對現在的事故認定書不服,具體應該如何處理?而我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規定(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可是認定書下來之后我這里的三大隊(包括處理我這起事故的民警和其他任何人)沒有人聯系過我。rn還請法律界人士幫我看看到底應該如何處理?非常感謝!那你是怎么拿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保險公司怎么會通知你手續好了?相關的事故手續保險公司是不會幫你辦理的啊。是不是你有委托別人幫你處理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是應該會就賠償通知你們雙方進行協商的。
這中間是不是存在你沒有說清楚的問題?還有事故責任認定書上面就事故情況有沒有進行描述?說明你們雙方的違反的法規的具體條款。你說的主干道是不是中間有雙實線的道路?是十字路口還是T只路口?
不服你就向市交警大隊提出申訴,再不行就提起行政訴訟。
從事實來看,你提出異議后改變判定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你【不負責任】的在一份空白的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為你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口說無憑,你在此次事故中被對方和交警聯手耍了!但你沒有證據表明被耍,因為你簽字了!事故責任的比例認定,只要雙方認可,就可以,沒有明文規定責任比例的數值!
問題有兩個,1:經濟損失
2:對最后結果不服氣
兩個問題都出自一個節點:事發后交警告訴三七開,有沒有當時開具事故認定書,或者快速處理協議
如果交警只是說說,沒有寫的話,并且沒有當時照片等相關證據、證言的話,這官司就會麻煩很多,或許您就算不服判定上訴也未必能贏。
投訴交警和相關單位的“不作為或者失職”也只是換來道歉而已。
所以請您三思
對方主責 以交警認定書為準
對方車輛違章駕駛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關于這起交通事故應認定誰的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時間:2007年9月8日凌晟5時8分 天氣晴rn路型:交叉路口rn路面情況:G324線水泥路面,雙向六條機動車道,道路中心雙虛線分隔,中心雙虛線向兩側依次劃分為快車道,慢車道及最右側車道;G324線泉州往福州方向的路左側與通往惠安城關的八二三街交叉,路右側有一條非機動車道,該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以花圃隔離帶分隔,且有缺口;該路段左側的花圃隔離帶上有一個高30米左右的強光照明燈(燈有好幾個組成的)rn基本情況:上述時間地點一輛中型廂式貨車由泉州往福州方向行駛,行至肇事地段,與一輛XX駕駛的三輪車橫過慢速車道,在最右側車道同向行駛時發生碰撞,自行車的碰撞點為三輪車副輪上的鐵架上,自行車向右轉駕駛人甩在貨車后輪后造成嚴重受傷。碰撞后貨車駕駛員右把車少許向前開動一點,停在慢車道左側邊,受傷人的血流在慢車道與最右側車道之間的虛線上。貨車的偏右側的前杠有脫落。rn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中型廂式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質量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記,交通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見到右側有這輛三輪車在行駛時未能減速慢行,而且為避讓左側快速行駛的車輛而向右稍微偏一點,致使發生了該事故。是造成了本事故的原因之一。三輪車主駕駛三輪車橫國車道時未能下車推行,并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被認為也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rn請問當事人的責任應該如何認定?????rn急需~~~~~~謝謝!!!!!!!!中型廂式貨車肯定是全責
1、自行車與三輪車都屬于非機動車
2、中型廂式貨車是機動車
3、無信號燈的路口
要知道誰的過錯要看你們碰撞的具體位置(比如:是中型廂式貨車撞在三輪車的車身還是車頭或是后右則等,另或是三輪車撞在廂式貨車的前或后則等等)來確定!
現在只能判別的是:1、中型廂式貨車是全責;2、中型廂式貨車是大部分責任
三車追尾事故責任認定
我是中間一輛車,第一輛車急剎車,我也急剎車,我停下了,沒有碰到第一輛車,但是第三輛車沒有停住,把我撞了,這股沖擊力致使我撞了第一輛車,應該是所謂的一次碰撞吧,我和第一輛車主都承認是一次碰撞,但是交警來了卻說他沒辦法定責任,他說因物損太厲害,所以要交到事故處理科定責任,有這樣的規定嗎?在沒人傷的情況下,就算物損再厲害也應該和定責任無關的吧,非要把三輛車都拖進停車場,第三輛車物損是比較厲害,2個安全氣囊全部彈出,擋風玻璃也有小面積碎裂,真不明白挺小的一次碰撞,一輛別克君威竟然會損壞這么大,我懷疑是騙保。我想請問,這起事故明顯是第三輛車負全部責任,為什么警察說他定不了責,卻要把三輛車全拖進停車場?交警處理方法是對的,因為是多車追尾,一人無法判定責任,當然要提交事故科進行科學分析,車子拖進停車場主要是檢驗車子的撞痕是一次痕跡還是二次痕跡,這一點和責任劃分有很大的關系。但也不排除變相收取拖車費和停車費的嫌疑。
這樣的事故,警察是不能定責的。放心,你沒責任的。
應該是你的責任了,因為你無法證明第一輛車存在一個故意的行為。而且第二輛車已經停下來了,你卻撞上了,只能說你沒盡到足夠的注意的義務,也就是不注意了望。所以是你的責任。
這個需要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予以認定,其余認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來說,你突然減速,對造成交通事故也是有一定影響的,但一般情況下,追尾是后車全責。
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的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后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后,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 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規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 “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各行其道的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
。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當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沖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生。借道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既然確定了借道避讓原則,對此類事故的認定思路已經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應較本道通行者承擔更多的安全義務。但此原則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人行橫道是保護行人橫過道路的通行區域,機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負有避讓行人的義務。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雖屬借道通行,但在此情況,機動車有避讓行人的義務,同時行人也有確保安全的義務。這是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的特殊通行規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充分表現出重點保護弱者的特點,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論依據,認定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以機動車在機動車道相對行人有先行權這一指導思想來劃分事故責任
由于行人橫過道路時存在沒有主動避讓機動車的過錯,認定此類事故責任時往往先確定行人侵犯機動車的路權,再看機動車有無違章行為,如果機動車存在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違章行為,再根據違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減輕行人的責任。此類事故以行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占多數。各行其道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本質就是認定事故當事人在通行規定上應承擔的安全義務大小,如借道通行者應承擔確保安全的義務應大于本車道正常通行參與者的義務,在劃分責任時,應承擔較大義務的參與者也應負主要及以上的責任,反之負次要及以下責任。確保安全義務是衡量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標尺,這也是各行其道原則的本質。那橫過道路的行人和機動車誰應承擔的義務大呢?機動車和橫過道路的行人應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經明確規定了機動車應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簡單地將行人橫過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為,即不能認為行人應承擔比機動車更大的安全義務。二是行人和機動車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行人應當受到保護,但行人也應當維護交通安全。個體的利益需要法律保護,但社會的利益需要每個人共同維護。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會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樣有義務維護社會的利益。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橫過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時,還應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的使用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面上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適用于所有行人與機動車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擔的責任,僅限于民事責任,并非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客觀對待不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著重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等交通環境中的弱者,同樣也強調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在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時,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規,還要客觀、具體地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特性。機動車相對行人來說,速度快,但操作不靈活,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如遇險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則速度慢,但行動靈活,控制能力強。行人在橫過道路時,其觀察交通環境的能力強于機動車在運行中觀察行人動態的能力,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時,不能一味強調法律條文而忽視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機動車象行人那樣靈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機動車那樣行動迅速。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并劃分責任。
第一、一方存在過錯,其行為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即使有過錯但行為沒有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此原則。
第二、被妨礙安全一方應該發現危險的存在卻未發現。未盡到符合其交通參與者身份的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在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能夠發現危險存在的,視為應當發現,反之視為不應當發現。
第三、被妨礙一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義務能夠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但沒有采取或沒有采取正確的措施。如果被妨礙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義務要求,能夠采取正確措施而沒有采取的,則適用本原則,反之不適用。
第四、被妨礙方雖有條件采取措施避讓妨礙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產生危險的,不適用本原則。一般來說,以各行其道原則劃分事故責任相對比較簡單,因為此類事故的路面痕跡及車輛停放位置通常能夠相對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行為。而根據合理避讓原則,直接證據取證比較困難。雖然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權案件,但與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存在著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動態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較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強,為使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建立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用合理避讓原則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則。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首先,每個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都有自己的操作習慣,一些習慣存在著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而法律不可能列舉在參與交通時可能出現的所有行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難以對全部交通行為做出無遺漏的規定。在法律實施后,社會上會出現新的事物參與到道路交通運行中,這些新事物也許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適用合理操作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著重考慮“雖未違法,但存在交通過錯”的行為。
(五)結果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
,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從技術的角度出發,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為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兩種,這兩種原因共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結果。嚴格來說,這兩類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區別。發生原因是主動打破交通平衡環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動性。結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結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動性。這兩類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時一種原因既含有發生因素也含有結果因素。比如,貨車超載運輸硫酸,車輛在轉彎時,駕駛員因車輛超載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車輛占用對向車道,與對向車輛碰撞,此時超載表現為發生原因。由于車輛超載,捆綁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蝕車輛和路面,超載在此表現為結果原因。一般認為,發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結果原因,但]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盡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交通事故認定是全面、客觀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術認定,應該客觀、科學、公正地表述事故成
因。作為證據,當事人的過錯客觀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過錯的當事人就應該負事故責任。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交通環境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交通參與者是其中的子系統,為了維護大系統的正常運轉,子系統必須要正常運轉,這要求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任何一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存在影響交通環境正常運轉和導致交通事故的隱患。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參與交通時都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同時,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違法者認定事故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為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過錯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1) 應強調駕駛人員職業上的注意義務,避免對行人、非駕駛方的苛刻要求,留給其精神和身體以適度的自由空間。判斷駕駛人員責任時,不應僅看其是否違章(不違章不意味著已盡注意義務),還應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義務,因為任何發達的交通規則都不能完全概括現實交通的復雜狀況;
(2)如果雙方均未報案,一般應認定駕駛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其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審查事故認定書
由于事故認定過程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它涉及到運動力學、刑事偵查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對認定書的審查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 全面審查的原則。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二)質證原則。“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 不對等原則。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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