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酒后駕車酒精含量標準是多少?
酒后駕車酒精含量標準是:飲酒駕車標準是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駕車標準是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1、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79mg,屬于酒后開車;酒精含量達到80mg以上,屬于醉酒駕車。
2、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當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達80mg/100mL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時的2.5倍。
擴展資料:
1、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對醉駕情節較輕的犯罪,比如醉酒程度較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投案自首的,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的,從寬處理,該判緩刑的可以依法判處緩刑。
4、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酒后駕車 百度百科_醉駕入刑
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屬于酒駕;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就屬于醉駕,就構成犯罪。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會從重處罰,不能判處緩刑。
擴展資料: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式發布并實施華民共《車輛駕駛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家標準(GB19522-2004)(簡稱標準)規定。
參考資料:酒后駕駛_百度百科
車輛駕駛員血液內的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就算醉酒駕車。
我國目前鑒定醉駕的標準是血液內酒精含量超80mg/100ml,經抽血檢測,駕駛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毫克即為醉酒駕車,這相于飲用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極有可能造成事故的發生。
目前交警認定酒駕往往通過目測和測酒儀兩種方式,司機承認喝酒或測酒儀顯示司機呼吸含酒精份,即可以將駕駛人送往醫院進行抽血測試,被查到的駕駛員必須無條件進行配合。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明文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鑒定酒后駕駛的新標準:酒精含量超20mg/100ml今后,交警在認定駕駛人酒后駕車時將執行新標準,按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兩個尺度進行處罰。據交警介紹,在機動車駕駛人的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毫克為飲酒駕車,大致相當于飲用一杯啤酒;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和超過80毫克可以認定為醉酒駕車,相當于飲用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這是日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式發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以下簡稱標準)規定的。
新標準新在哪里?
之一 明確“飲酒”“醉酒”區別
以往交警在認定駕駛人酒后駕車時,往往通過目測和測酒儀兩種方式執行,在司機承認喝酒或測酒儀顯示司機的呼吸中含有酒精成份時,就可以認定為酒后駕車,但是沒有區別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辦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對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處罰尺度分別作了規定,但是交警由于缺乏相應的實施標準,在區分這兩種飲酒狀態時仍然有一定困難。標準則詳細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或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有關專家根據標準大體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實到具體的白酒酒精度數,如果人體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類的量化分別是:70度白酒約50克;60度白酒約75克;50度白酒約100克;40度白酒約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約500克;紅酒約600克;啤酒約3瓶或者6個易拉罐。
判定“酒后駕駛”更準確
新標準規定,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將首先進行呼氣酒精檢測,以判定肇事原因是否與酒后駕車有關。以下四種情況可采取抽取血液的方法檢驗酒精含量:1、死亡事故;2、不能或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檢測;3、當場否認呼氣酒精檢測結果;4、傷人事故呼氣檢出酒精。抽取靜脈血液將由醫務人員進行,血樣送交管部門事故處檢驗。
如果每查獲一名酒后駕駛人都要進行血檢,未免過于麻煩。在檢驗標準中同時還規定了幾種檢驗是否酒后駕車的方法。在交警與飲酒駕駛人之間無爭議時,交警可以按照駕駛人的供述進行處罰;如果雙方有爭議,還可以通過人體平衡實驗測試駕駛人是否暫時喪失了駕駛能力。人體平衡實驗包括步行回轉實驗和單腿直立實驗兩種。步行回轉實驗要求被試人員沿著一條直線行走9步,邊走邊大聲數步數,然后轉身按原樣返回,這個實驗中有包括“走錯步數”等8項指標,如果被試人員符合兩個以上,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單腿直立實驗包括“為保持平衡單腳跳、放下提起的腳”等4項指標,如果被試人員符合兩個以上,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如果飲酒駕駛人不愿接受實驗,血液鑒定可以作為最后一個步驟,用科學的方法認定。
交警是怎么看的?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成都市交警五分局一負責人說,新標準與過去相比更科學、更切合實際。目前,交警執法中通常采用的測試方法除血檢外,還有一種是呼氣式測試。呼氣式測試有一定的誤差,特別是不能分辨出體內殘留物等其他東西的影響。新標準考慮到了測試儀器的誤差,也更符合實際。
這位交警說,雖然每人的體質和酒量都有差別,可能有的人喝兩瓶以上啤酒也不會醉,但是飲酒后反應肯定會變得遲鈍,所以這個標準對每個駕駛人都公平地適用。
一般認為,體內殘存的極少量酒精含量,對正常人心理和駕駛行為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將“酒后”標準適當提高,符合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從一定程度上講,也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執法有科學依據
成都市交警五分局的王警官說,以前他們會遇到一些有爭議的個案,每個人的體質特征不同,有的司機酒精含量超標,不過大腦確實依然很清醒。另外對酒精含量小于20mg/100ml的他們一般也不予處罰。新出臺的國家標準使他們在執法時有了一個科學可靠的依據。
新標準絕對不是鼓勵駕駛人可以飲酒駕車,更不是為酒后駕車違法行為提供了一個可鉆的空子。雖然人的體質以及對酒精的敏感程度各不相同。但對駕駛人來說,到底喝多少酒開車才算沒事很難把握,加之到了酒桌一般難以控制自己。從交通安全上講,只要飲酒了,甭管多少,最好還是別駕車,這既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交管部門將依照新法和新標準,繼續加大對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電視里經常看到,酒后駕駛的司機在面對交警的質詢時,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我只喝了一杯啤酒。”那么究竟一杯啤酒算不算酒后駕駛呢?一杯啤酒對人在駕駛時產生的影響有多大呢?駕駛員們都知道,以前只要被交警檢測出血液中含有酒精,就是酒后駕車;而測試酒精含量高于100毫克/100毫升,就屬于醉酒駕車。不過,自去年6月26日起,北京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違法行為的認定開始執行新標準,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于2004年5月31日發布的《車輛駕駛人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該標準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據專家估算:20毫克/100毫升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80毫克/100毫升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而100毫克/100毫升就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新標準看似對“酒后”的標準有所放寬和松動,實際上是比過去更科學更切合實際。因為目前交警執法中的測酒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驗血,另一種是呼氣式測試。呼氣式測試有一定的誤差,特別是不能分辨出體內殘留物等其他因素的影響。新標準考慮到了測試儀器的偏差,更符合實際。而且體內殘存的極少量酒精含量,對正常人心理和駕駛行為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將“酒后”標準適當提高,符合國際慣例,也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市交管部門特別強調,新標準絕對不是鼓勵駕駛人可以飲酒駕車,更不是為酒后駕車違法行為提供了一個可鉆的空子,所以說不管您酒量大還是酒量小,只要飲酒了,甭管多少,最好都別駕車,這既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同時,市交管部門也將依照新《交通法》和新標準,繼續加大對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處罰力度,所以愛喝兩口酒的那些司機可千萬不能心存僥幸。
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酒精測試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酒精測試多少算酒駕呢,具體的標準是什么
酒駕的標準是酒精含量超20mg/100ml。
1、醉酒駕駛(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章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駕駛,大于等于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 醉酒駕車的測試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精測試儀(吹氣)只是交警初步判斷是否有飲酒,不納入司法判定依據,正式判定還是要看血液酒精含量。
酒駕處罰
一、刑事處罰: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行政處罰:
同時醉酒駕駛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91條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1、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以上屬于酒駕。
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酒后駕車,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車。
2、酒駕和醉駕的酒精含量判斷標準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酒后駕車;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車。
20mg/100ml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2酒,100mg/100ml,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70度白酒約50克,60度白酒約75克,50度白酒約100克,40度白酒約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約500克,紅酒約600克;啤酒約3瓶或者6個易拉罐。
3、醉駕酒駕處罰標準
1)酒后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2)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3)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5)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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