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當行、擔保公司、證券、保險、小額信貸公司等。
公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公眾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享受市場整體的回報,基金的超額收益不可能長期脫離業績基準,規模越大,基金獲取市場平均利潤的可能越大。
擔保公司的優勢就是門檻低,辦事效率高,放款速度快,接受各種形式的抵質押物作為反擔保措施,比如房產、車輛、商標、股權等等抵質押物。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汽車消費信貸擔保、項目投資、融資管理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統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機構、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資產管理公司、消費信貸機構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資金并運用資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指不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而以某種特殊方式吸收資金并運用資金,能夠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托、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于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于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于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供應鏈融資,既可以是獨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依托大企業、龍頭企業、產業鏈中的核心企業搞產業鏈金融,也可以是大企業自己設立的小貸、信托、保理機構為自己的上下游配套小微企業服務,還可以由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大企業聯盟約定、定向專項服務。無論哪一種方式,供應鏈融資都是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未來貨權融資、存貨融資等方式進行融資,風險比較小,收益比較有保障。
無論哪一種方式,供應鏈融資都是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未來貨權融資、存貨融資等方式進行融資,風險比較小,收益比較有保障。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社會分工愈來愈細,經濟上的交往愈來愈多,人事與商務關系愈來愈復雜,人們為了有效地經營和處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財產及經濟事務,就需要專門的信托機構為之服務。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托、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通常包括典當行、擔保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擴展資料: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銀行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統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機構、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資產管理公司、消費信貸機構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資金并運用資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指不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而以某種特殊方式吸收資金并運用資金,能夠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托、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于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于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于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主要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后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
擴展資料:
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包括典型的融資租賃業務(簡稱"直租")、轉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轉租賃")和售后回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回租")三個類別。
(1)直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具體要求、向該用戶企業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固定資產并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的業務。直租分直接購買式和委托購買式兩類。
(a)在直接購買式直租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同出賣人訂立以用戶企業指定的貨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同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相關買賣合同的貨物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
同融資租賃合同關聯的買賣合同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相關的買賣合同中應該考慮列入以下內容的條款:"出賣人知悉買受人的購買本合同貨物,是為了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出租";"出賣人同意。
本合同的貨物裝運單證及發票的正本在向買受人提交的同時,還應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提交";"出賣人同意,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同買受人一樣,有在交付不符時向出賣人追索的權利。雙方約定,買受人與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不得同時行使上述對出賣人的追索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以從事經營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句話的正確說法是:“以從事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
(1)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2)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租賃物件即正式歸承租人所有,稱為“留購”;或者辦理續租手續,繼續租賃由于租賃業具有投資大、周期長的特點,在負債方面我國允許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外匯借款等,作為長期資金來源渠道;
(4)在資金運用方面,限定主要從事金融租賃及其相關業務。這樣,金融租賃公司成為兼有融資、投資和促銷多種功能,以金融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設備投資中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從長遠來看,金融租賃公司在中國同樣有著廣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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