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不是優先賠償,是按比例賠償。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被告承擔的賠付項目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順序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在各大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精神損失費的賠償屬于商業險除外責任,因為沒有法律條文,這成為了行業慣例。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以依照與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的內容,拒絕為精神損失費用作出賠償。但是各地方法院對精神損失賠償的判定不一,據了解,上海市統一采用尊重當事人意識自治的原則,即尊重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內容,將精神損失視為除外責任,必須由投保人自理。而江蘇等省份,則對于精神損失的費用賠償,一律判保險公司承擔費用。
交強險可賠精神損失費
目前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損失都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內,據了解,從交強險條款的責任范圍來看,并沒有將精神損失明確排除在賠償范圍內。也就是說,從法律規定上,消費者可以向交強險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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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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