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1、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亦明確規定了物業公司在協助維護小區治安秩序,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的義務。物業公司保管業主車輛的義務既來源于合同的約定,又來源于法律的規定。
業主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內,如果由于物業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過失導致發生損失,業主有權利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
2、我國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引入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地下車位是小區整體環境內容的組成部分,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停車服務是物業服務中的一個子項,物業公司有義務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對小區內停放車輛進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擴展資料:
物業委托管理的管理事項主要有以下若干內容:
1、建筑物本體建筑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
2、物業公用設備、設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調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和更新。
3、物業區域內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與更新。
4、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包括商業網點等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5、環境衛生管理與服務。
6.安全管理與服務(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車輛道路安全管理等)。
7、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8、環境的美化與綠化管理,如公共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營造與管理。
9、供暖管理。
10、社區文化建設。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在小區停車受損物業該不該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公司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您的描述,您的車輛停放在劃線停車位。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車主繳納物業費和停車費,即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了物業合約,因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合同履行義務而造成車輛受損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承擔合同約定的民事責任。車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雖然沒有簽訂停車服務管理合同,但車主能舉證物業管理企業在履行公共秩序維護服務時存在瑕疵的,可與物業管理企業交涉,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由國務院于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7章70條。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是否要承擔責任,首先要搞清楚的問題是,物業與業主關于這個停車收費,相關合同具體是怎么約定的,如果沒有關于這個車輛,保管具體的約定,僅僅只有車位的使用租賃方面的收條,還不能足以證明,讓這個物業承當相關的責任。
業主可以聯合相關的業主,找這個物業公司一塊,就是停車位,要么重新簽訂合同,把這個權利義務約定明確,要么就是之前的費用,到底應該不應該收,通過業主委員會,再重新處理解決這個事情。
擴展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是關于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約定服務的義務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的規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的主要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是物業管理企業的主要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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