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根據什么可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政府采購的模式,按照組織政府采購活動的主體及其采購范圍,一般分為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及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等三種模式。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一為其他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一個部門統一組織本部門、本系統采購活動,也稱為集中采購。 分散采購是指由各預算單位自行開展采購活動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 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是指一級政府的政府采購組織實施形式既有集中采購,也有分散采購,二者同時并存。
分散采購與集中采購的區別是什么?
分散采購與集中采購的區別主要在于采購范圍、實施主體等方面的不同,其區別為:
1、采購范圍不同。集中采購的范圍有《集中采購目錄》規定,即凡屬于目錄內的必須實行集中采購。而分散采購的適用范圍則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和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即凡是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都可實行分散采購。
2、實施主體不同。集中采購的實施主體只有一個,即集采機構。分散采購的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是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是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3、采購目的和作用不同。集中采購具有采購成本低、操作相對規范和社會影響大的特點,目的可以發揮政府采購的規模優勢和政策作用,體現政府采購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則,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監管和對分散采購的良好示范作用。而分散采購目的可以借助單位的技術優勢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的專業優勢,可充分調動單位政府采購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采購效率。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分散采購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集中采購
政府采購中,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是什么意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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