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甲乘坐乙的摩托車與丙的轎車相撞,致甲傷殘八級。經認定,乙、丙相同責任,甲次要責任。現甲狀告乙與丙,要求賠償傷殘補助金、醫療費15萬等。問:乙的摩托車的保險公司,與丙的轎車保險公司,應怎樣賠償?rn謝謝!!!1、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保險怎么賠首先要看投的是什么險,你不把險種講出來,如果向你解釋?
先講丙的保險,首先交強險是肯定有的,由于丙是同責,交強險應按有責限額賠償即12萬2千元,11萬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前提是經過鑒定構成傷殘)1萬的醫療費(限于醫保范圍內用的藥品和手術)2千元的財產損失。如果轎車有商業三責險的話,要看投保時的保額是多少的,有5萬、10萬、20萬、50萬不等。
摩托車依法也應買交強險,但是交強險只賠對方,不賠已方,所以,摩托的交強險是不賠你的,只能賠轎車的財產損失
如果有車的話,其它險你買不買都沒關系,但有個保險你是必須要買的,這就是交強險,它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的保障對象是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通俗的說,就是交強險是賠對方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后,交強險是互賠的,即我的交強險賠你,你的交強險賠我。
法律之所以規定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要投交強險,是因為法律把駕駛機動車定義為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據相關數據顯示,每年有近10余萬人死于交通事故,每天全國就有近300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下來,每5分鐘就有1人死于交通事故。自從04年5月1日生效出臺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把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的數額大幅提高后,如果是城鎮居民的話,死亡賠償金應該是30萬左右(經濟發達地區將會更多),如果是農村居民的話死亡賠償金也得10多萬元,這還沒有算上醫療費、護理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一旦發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面臨的將是巨額賠償款。這樣一來,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僅對死傷者的家庭是巨大的打擊,對肇事者的家庭也是一種巨大的打擊。但是如果有一種制度能把交通事故的風險從由一人承擔,變為由整個社會來分擔的話,不但有利于對傷亡者的救治和家屬的撫慰,也有利減輕肇事者應承擔的賠償壓力。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我國政府要求所有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要投保交強險。如果不投話將會被扣留車輛至你繳納保險,而且將會被處以應繳納數額的兩倍罰款。出了事故之后,先由交強險在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再由肇事者自己來承擔。這樣就把本應由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轉化為由整個社會來分擔責任,此舉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
雖說有了交強險做保障,但是,由于交強險賠償的數額并不能夠完全保障交通事故給雙方帶來的損失,因為交強險分為有責限額和無責任限額,有責任限額至多只賠122000元,無責任限額至多只賠12100元。而且又細分為死亡傷殘限額、醫療費限額和財產損失限額。這樣一來,如果發生較為嚴重的交通事故的話,交強險將很難全面保障雙方的利益,所以說,在這種前提下,就有了商業三責險生存的空間。商業三責險的保障對象和交強險一樣,也是只賠對方不賠自己。應該說,商業三責險是對交強險的一種補充。
既然是商業性質的,那就不能強制投保,而是由機動車方自愿參保,而且細分為5萬賠償限額、10萬限額、20萬、50萬限額等幾個不同檔次,機動車方可以自由選擇。
那下邊,我就對把這二者對比著說一下之間的區別。
強制性不同,交強險屬于強制保險,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投保;商業三責險則屬于自愿參保。
盈利性不同,交強險屬于社會保險的一種,更多只是起到一個社會保障的作用,所以交強險在總體上是按不盈不虧的原則來運行。各個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將交強險業務和其它商業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各保險以司實際上只是起到一個代辦的角色。雖然法律上說是不盈不虧但實際上,交強險是唐僧肉,交的保險費一點也不少,但是賠付額卻少的可憐,不但被劃分為有責限額和無責限額,更被細分為死亡傷殘限額、醫療費限額和財產限額,這樣一來,就大大降低了賠付數額。而商業三責險由于屬于商業性質的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商業三責險有不同的賠償限額,從5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當然,保費和賠付限額是成正比的。賠的越多,你要交的保費也相應增加。
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不同,交強險由于是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承擔的是無責任賠償義務。也就是說,被保險車輛只要發生交通事故無論其是擔全責、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還是無責任,總之只要不是受傷人故意制造事故。保險公司都應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而第三者責任保險卻不同,它承擔的是有責賠償義務。也就是說,第三者責任險只在投保人有責任的情況下才予以賠付,如果對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的話,商業三責險是不會予以賠付的。
交強險具體能賠多少錢?
前述已經講到,交強險是賠給對方的,那么當事故發生后,交強險能賠多少錢呢?
交強險在賠付的時候,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有責時賠多少,一種是無責是賠多少。
經保監會批準的《交強險保險合同》第八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這意思是說,當事故認定書認定你有責時,不管是全責還是主責或是同責還是次要責任,只要認定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交強險就按有責任限額來賠,如果事故認定書認定你無責的話,那交強險將按無責的限額來賠償。
那么有責時交強險最多賠多少錢呢?122000元。然后這122000元又被細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死亡傷殘的限額是11萬,醫療費的限額是1萬元,財產損失的限額是2千元,這三項加在一起是122000元。
《交強險保險合同》還規定,有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這意思是說,發生事故之后,如果致對方死亡或者傷殘而且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話,交強險最多只賠11萬,這11萬包括的賠償項目為: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也就是死亡賠償金)、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如果經過治療沒有發生死亡傷殘的話,這11萬項目下的各種費用喪葬費、死亡補償費、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等這些費用因為實際上沒有產生保險公司當然是不賠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因為沒有構成死亡和傷殘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如果受害人有這方面的損失,可以找肇事人來承擔。
交強險對醫療費的賠償最多只有1萬元,這1萬元包括的項目為: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交強險對財產損失最多只賠2千元。
如果在一起事故中有多人受損的話,是這幾個傷者共同來分這些錢,而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得到122000元。
舉個例子來說一下。比如說,李某開車致行人王某、劉某、張某受傷,李某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其中王某經治療無效死亡,劉某重傷經治療后構成殘疾,而張某經治療后恢復的很好,沒有構成殘。那么交強險一共只賠王某和劉某11萬元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因張某因不構成傷殘,那交強險則不賠他死亡傷殘賠償金。王劉張這三個人都經過醫院的搶救或治療了,那么交強險將賠這三個人一共1萬元的醫療費賠償金,假設只有兩個人有財產損失的話,那交強險一共只賠這兩個人2千元的財產損失賠償金。以上是有責時的賠償情況,無責時交強險也是依同樣的情況予以賠償,只不過,交強險一共只賠12100元。
這樣一來,本來賠錢就不多的交強險,又被分成有責和無責的情況,還被細分為死亡傷殘限額醫療費限額和財產損失限額,超過限額的就不再賠付。這樣將很難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所以說,現在很多風險意識強的車主都會在投交強險的同時另投一份20萬或50萬保額的商業三責險做為交強險的補充。
另,給你個視頻地址,是關于《交通事故處理實務》的,有更詳細的解說。
http://you.video.sina.com.cn/a/4119084-1704596957.html
乙的摩托車保險公司對丙的損失進行賠償,丙的轎車保險公司對甲乙進行賠償,甲乙按法院確定的賠償額比例分配丙的轎車的保險公司的賠償.
由二者的保險公司在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先行賠付。
關于交通事故提起民事訴訟且帶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的問題!
我父親是2009年12月出的車禍,相當嚴重,住了三次院,第三次出院時間,也就是治療終結時間是2011年8月。定殘時間為2010年 9月,后來在2011年10月份提起訴訟并立案,開庭時對方辯護律師提到說已過訴訟有效期,但是我方律師認為可以從治療結束之日,也就是2011年8月為起始計算日期,法官未發表意見。我知道有效期為一年,現在法官在寫判決書時說發現已過有效期,到底過沒過,望資深人士給個回復。rn 另外,人身損害賠償有效期是一年沒錯,我認為這里指的人身損害是指打架致傷一類的吧,但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方面是否是先調解,后起訴?我是交通事故致殘,是否應該適用此條?rn 其次,按照最高院的解釋來說,計算時間說是以確診之日起算,那我治療終結之時,是否可以理解為確診啊?如果單純的按照最初的診斷書來看,那我之后萬一由于此事故引發并發癥呢?是否又得重新診斷?我這么大的事故,在床上躺了3年多,這樣是否以治療終結為確診時間更為合適?你父親于2011年10月份起訴,近2年時間,法院未作出判決,屬于嚴重超期案件,在簽收判決書后不服的,你父親可以提起上訴。
你父親或家屬要提供證據證明:在什么時間向被告主張過權利。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68、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第一,一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中包含人身侵權,按此規定,只要是主張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均為一年。
第二,按道交法的規定,是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起訴,所以,交通事故侵權的,程序上沒有調解前置的規定。是起訴還是調解,可以由當事人自選。
第三,關于確診。這是人身侵權規定中存在隱性傷害時的規定,換句話說,你父親遭受的是交通事故侵權,屬于明顯的侵權傷害,不適用確診一說的規定。
起訴之前看病的醫療費是誰出的?
交通事故發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會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適用新規來賠償嗎?
交通事故發生在2020年1月1號之前會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適用新規來賠償嗎是的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今年初應該不會適用新規來賠償。
2016年和2017年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何不同,那里不同
據官方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汽車承擔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達16.5245萬起,共致51834人死亡、168280人受傷。當事故導致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時,這就會涉及到一個重要問題:賠償。
交通事故索賠說難也難,說簡單也簡單。實踐中,廣大受害人之所以覺得交通事故索賠難,主要原因在于受害人不知道找誰賠、不知道可以賠多少、不知道應如何索賠。往往一起可獲賠百萬元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最后只獲賠了十幾萬。
造成如此差異的原因與諸多因素有關,除了受害人的戶籍、年齡之外,還包括交通事故索賠的技巧性問題,比如能否把握可獲賠的項目、是否找準賠償義務人、受害人選擇的索賠方式是否合適以及在索賠中是否有專業人士如律師的介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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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很多,包括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20余種。
實踐中,每個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都不一樣,自然可獲賠的賠償項目就有所不同。如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有的是當場死亡,有的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中間就有了一個醫療費以及誤工時間的差異。因此,受害人或者死者家屬可獲賠哪些賠償,需根據案件實際的情況具體進行分析。
以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為例,在深圳地區,單死亡賠償金一項的賠償款已高達90萬元,加上其他項目如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最后拿到手的賠償款可高達150萬元以上!
而從接觸過的受害人來看,大多數受害人并不知道交通事故死亡損害具體有哪些賠償項目,他們把所有的賠償都認為是死亡賠償金,認為這是一個整體,并沒有將其獨立開來。
殊不知,死亡賠償金只是死亡案件其中一個法定賠償項目,除此之外死亡案件還存在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可達幾十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10萬元左右)等項目的賠償。
這么簡單。每一年居民年收入平均標準高低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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