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轉彎車輛全責。直行車具有通行優先權,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一般可以理解為在道路行駛中,如直行車輛無違章行為行駛,轉彎是要讓直行的。如對方未按標線行駛,例如機動車右轉但直行車輛占用非機動車道強行通過,則直行車輛全責。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在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指示或者有交警指揮的路口發生交通事故,違背交通信號燈及交通標志標線指示或不遵循交警指示的一方將承擔事故的責任。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應由交通管理部門下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此認定書中載明責任劃分,責任劃分與當時路況、信號燈、交并線等情況有關,僅實地考察的交通警察可以準確判斷。如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在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核。
擴展資料:
開車右轉彎注意事項:
提前變道:城市路況,大多擁堵,很多人在快要轉彎時,才臨時起意,準備變道,這就容易引發剮蹭事故,或者實線變道,扣分加罰款,得不償失。
右拐時,有時會遇到直行的會正在行駛的車輛,像十字路口,這時要拐彎就要拐個小彎,這樣不會影響直行車輛正常行駛,否則會阻礙別人的。
轉彎時,還要看右側自行車道,或人行道的行人。提前要預判自行車或行人的走向,如果對方有橫穿馬路的意圖,更要小心為上。如果行人是綠燈直行,轉彎車輛必須停下來等待行人通過。
車身越長、轉彎幅度越大,越危險。大貨車和工程車,由于車身高大,右轉時容易產生視覺盲區。因為駕駛員坐在左邊的駕駛座上,僅憑后視鏡觀察右后方,可視范圍有限,電動車、自行車和行人體積小,司機可能根本沒有看見,一旦步入內輪的視覺盲區范圍,就面臨危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右轉專用車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認定書
右轉彎車輛全責。直行車具有通行優先權,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一般可以理解為在道路行駛中,如直行車輛無違章行為行駛,轉彎是要讓直行的。如對方未按標線行駛,例如機動車右轉但直行車輛占用非機動車道強行通過,則直行車輛全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4、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5、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擴展資料: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指出,發生直行撞右轉彎車輛,如果直行的車輛沒有超速,或者存在其他過錯行為時,一般都有轉彎車輛負全責。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指出,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車輛先行,主要的遵循情況如下:
一:當直行車在主道行駛,右轉車輛準備從輔道匯入主道時,主道直行車優選通行。
二:機動車通過既沒有交通信號燈,也沒有交警指揮,更沒有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十字路口時,進入路口前應停車觀望,再遵循以下通行規定確定優先通行權:
1、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2、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機動車先行;
3、相對方向行駛的車輛,右轉彎車輛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以上三條規定從1到3,第一條有著最大的優先原則,首先參照第一條原則是否符合所在路口實際情況,否則參照第二條,第二條若不符合則參照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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