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對交警責任認定不服的該怎么辦
1、在交警作出責任認定后,各方當事人如對責任不服,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在復核期間,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復核終止;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故當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認定的申請,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說明它不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2、如果當事人單純就事故責任問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不會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賠償提起訴訟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法院發現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不合理的話,可以不予采納。3、可以通過信訪渠道向市公安局或監察部門上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疑問的,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擴展資料:
制作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的時限和處理爭議的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一、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 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管科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一)《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22條的規定,在 交通事故處理 中,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憑以下手續辦理: 1、申請書,應寫明不服原責任認定的理由和依據,申請人簽名及注明申請日期、聯系電話; 2、原責任認定書(正本); 3、 身份證 及復印件;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二)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35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 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 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因此如果您對交通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和 傷殘 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 行政處罰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于當事人的過錯大小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法院的職責,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重點在于通過現場技術勘驗以及檢查、調查、鑒定等活動,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以及當事人有無違章或者其他主管過錯等。公安局關的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 證據 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道交法》明確規定了事故認定書不能夠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不服申請復核),但是,當事人在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調解或者訴訟中,可以就 交通事故認定書 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調解機關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這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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