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借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
只借車,至于借出去后不知情出事有責任嗎?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責任由實際駕駛人承擔。這意味著,如果借車人在使用期間造成了交通事故,他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然而,作為車主,您也需要注意到一些潛在的風險。在借車人使用期間,如果車輛存在安全問題或者維修問題導致事故發生,可能會對車主產生一定的法律責任。例如,如果車輛在借出前存在一些安全隱患,但車主未及時告知借車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解決,事故發生后,車主可能會被認定為部分責任人,并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您需要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建議您在進行交付前核查車輛的安全狀況,并告知借車人注意安全駕駛。同時,建議您在借車協議中盡可能明確約定各項具體的使用條件和責任分擔等相關事項,以便在事故發生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把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要擔責嗎
借車給別人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一般是沒有責任的,但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情況除外。民事法律責任是民事主體對于自己因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或者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人身權利所造成法律后果,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一、把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借車的事時有發生,出借人把車借出難免有擔心,怕車子發生交通事故自己因此要承擔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那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時,車輛所有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正式生效前,出借人的擔心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從該條的規定來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一種較為模糊的處理方式,統一稱作“機動車一方“,而并未就車輛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責任承擔予以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車主和借車人之間的責任劃分不明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要承擔責任嗎
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大部分也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
將機動車借給別人使用時,不存在過錯的,機動車所有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是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存在過錯,機動車所有人就應根據過錯程度的輕重而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借用、租賃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傷害,那么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還有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或者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了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者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車主明知借車人具有這些情況還出借車輛的,就會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會按照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過錯程度來確定雙方責任,具體如下:
1、因為一方當事人的錯誤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錯誤而導致交通事故的,根據各方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錯誤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對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過錯的,則均不承擔事故責任。
4、如果是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則他方無責任。
把車借給別人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1、借車人是否具有駕駛資質。如借車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駕駛執照,借車人是否存在酒駕、毒駕情形,借車人借車時身體狀態是否適合駕駛等;
2、交車前進行安全檢查。如車主在將車輛借給他人時,應查看車輛是否符合相應安全技術條件,輪胎、剎車是否能正常運轉;
3、借車人作為車輛的臨時管理人,一定要盡到臨時管理義務,不能再將車輛隨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則,一旦出現事故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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