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男醉駕身亡同桌人是否要擔責?
中國社會上盛行的酒桌文化開始不斷地向負面的影響發展而導致很多人盡管知道自己開車拒絕喝酒的情況下卻被強行勸酒后飲用過量的酒精,最后在酒精的作用下 醉駕 卻發生車禍死亡,此時就需要與亡者同桌喝酒或者勸酒的人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現代男醉駕身亡同桌人是否要擔責? 如果同桌人出現以下情形就需要共同承擔責任: 1.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勸其喝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酒量有限,甚至發現飲酒后的不良反應,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導致 人身損害 后果發生的,應認定為具有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帶有強迫性的勸酒 我國各地飲酒文化各不相同,有些地方喝酒常有“敬酒”、“逼酒”的現象,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而致醉酒者死亡的,也可以認定勸酒者具有過錯,適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醉酒后,酒友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 當某個同飲者出現了過量飲酒時,共同飲酒人或者由于組織者身份,或者由于勸酒、敬酒、逼酒等行為,共同飲酒人之間產生互相提醒、阻止過量喝酒、照顧、護送和通知家屬的安全注意義務。未盡到該義務的,也可以視為具有過錯,從而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曾經有一個案例,醉酒者酒后乘出租車離開,組織者未打電話確認,最終醉酒者下車后醉倒路旁被凍死,法院最終認定組織者存在過錯。 4.醉酒者駕車,同飲者未勸阻而發生傷亡事故 如果明知醉酒者駕車而來,還與其共同飲酒,并在其駕車離開時持放任的態度,可認定同飲者負有一定的過錯,應對死者家人的經濟損失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 5.醉酒者酒后從事劇烈運動而沒有及時勸阻 如游泳、爬山等,如果因此死亡,同行人員或者勸酒的酒友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如何確定責任 對于事故責任的具體比例,由法院裁量并無具體的細則。但是,根據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實踐經驗,將此類事故的責任確定的一般規則總結如下: 1. 只是勸酒而沒有逼酒等行為的,酒后受損者承擔主要責任,有過錯共飲人承擔次要責任。 2. 故意讓他人醉酒的,強制逼酒人承擔主要責任,過量飲酒人承擔次要責任。 3. 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加深,可能要承擔同等責任。 4. 醉酒后,酒友沒有盡到相應的提示照顧義務的情形,酒友也只需要承擔次要責任。 由于具體案件的情形可能千差萬別,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存在差別,以上關于責任負擔的總結僅供參考。 綜上所述,就是因為社會很多飯局都是以喝酒來助興而導致勸酒行為的愈演愈烈,而勸酒行為超過一定的限度之后就會讓那些喝酒的人最后選擇錯誤的醉駕并且因此而葬送了自己的生命,法律是公平的,醉駕的起因就在同桌人沒有及時制止而必須擔責。
同桌喝酒出了事故承擔多少責任
同桌喝酒出了事故承擔多少責任,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分析:
1、強迫性勸酒有責任。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大部分情況下勸酒的人可能也伴有醉意,在沒有清醒的意識下做的勸酒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有責任。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不能喝酒的人最后被勸喝酒,也有不自知不克制的過錯,但是,酒后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勸酒開始誘發的;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有責任。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損害;
5、如果酒桌上對當事人進行了多次勸阻,當事人不聽,自行飲酒,沒有責任;
6、規勸對方不要駕車、并進行阻攔。進行妥善安置的,沒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喝酒發生交通事故同桌酒友擔責嗎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喝酒醉酒導致事故的,多數情況下屬于喝酒者自己的責任,是怨不得別人的,但是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是有過錯的,應該根據相應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強迫性勸酒;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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